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办理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份;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份(需办理代码证的);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5、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二份;
6、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二份;
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8、企业标准文本二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
9、已获得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10、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当日)。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后,受理部门应当场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需要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文书。
2、编制核查计划,成立核查组(2日)。办理部门根据受理情况,制定核查计划,选取核查组长和核查员,组建核查组,选派观察员,通知相关人员。每批核查企业数原则上不超过3家。
3、现场核查(3日)。核查组接到核查通知后,应严格按照核查工作计划规定的时间实施现场核查,当场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填写现场核查材料。每家企业核查时间不少于1日。
4、样品送检(2日)。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要当场按规定抽取样品。并要求企业在2日内将样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
5、发证检验(5日)。发证检验机构自接到企业样品之日起5日内完成发证检验工作(特殊情况除外),并出具检验报告。
6、报告送达(2日)。检验机构要在2日内将企业的发证检验报告送达指定业务部门。
7、材料汇总审核(3日)。办理部门自接到企业发证检验报告之日起3日内,完成许可材料的汇总审核工作,材料符合要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2日内将完整的许可材料报省局备案。
8、材料补正(2日)。在审核企业许可材料时,发现材料有问题的,要通知有关单位在2日内完成补正工作。
9、许可前抽查(3日)。省局接到上报的许可材料后,在3日内组织完成拟发证企业的许可前抽查工作。
10、许可决定(5日)。许可前抽查结束后,省局在2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完成企业的许可编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说明并通知有关设区市局。
11、证书发放(3日)。设区市局接省局通知后,在3日内完成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文书的制作和送达。
12、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工作属省以下(含省)管理权限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联系地址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联系电话 0311—67568102
邮 编 050091
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1006〕69号)标准: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的20%。
注:企业名称变更的、补领证书不收取费用;延续、重新核查和检验的申请、增项,同发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