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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的清真应该由谁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27
核心提示: 目前,对清真食品清真(哈俩里)标准的制定权和管理权众说纷纭,比较混乱,很有必要说清楚。因为这是关系到我国2000多万信仰伊
    目前,对清真食品清真(哈俩里)标准的制定权和管理权众说纷纭,比较混乱,很有必要说清楚。因为这是关系到我国2000多万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饮食安全的重大问题,关系到我国清真食品管理国际影响的大问题。归根到底,是关系到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国际影响的重大政治问题。要想说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分析研究。
    一、清真(哈俩里)概念的实质是什么?
    清真(哈俩里)食品的“清真”二字是按中国文化传统意译过来的,取其“清洁纯真”之意。实际上应该叫“哈俩里”食品,即按照伊斯兰教《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的规定生产加工的适合穆斯林(信仰伊斯兰教的人)食用的食品。清真是由“halal”(哈俩里)译过来的,意译是“合法的”。这里讲的“合法”是合什么法呢?就是符合伊斯兰教《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的规定。显而易见,清真(哈俩里)来源于伊斯兰教。
    二、清真食品的清真(哈俩里)标准是一个信仰标准
    任何管理首要的是制定标准,按照标准实施管理。那么,清真标准来源于哪里?具体内容是什么?这是弄清清真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教法中对清真食品有着严格、具体的规定,清真食品就是按照这些规定生产加工的食品。比如,对屠宰人员规定必须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理智健全,要有大小净,要礼拜;屠宰时规定必须念“台思米”(凭“真主”之名),要用锋利的屠宰工具,尽量减少牲畜的痛苦,采取割喉的方法,要割断气管、食管和两根动静脉血管;牛、羊、驼、鸡、鸭、鹅等可食用畜禽的血、鞭、宝、胰等不是清真食品;自死的畜禽不是清真食品;牛、羊、驼、鸡、鸭、鹅等即使是可食用畜禽,不是凭真主安拉之名屠宰的,也不是清真食品,是“哈拉目”(非法的),穆斯林不能食用。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不可使用酒精类物质作为主辅料。《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中对清真食品还规定了很多内容。可见,清真食品加工的标准是由《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要诵念《古兰经》,还要把信仰融入到食品之中。因此,清真食品标准是一个伊斯兰教信仰标准。对不清真的食品穆斯林会说:“这个东西不能吃,是”哈拉目“,吃了坏信仰。”这也说明了清真(哈俩里)标准是一个信仰标准。
    三、清真食品清真标准的制定和管理
    来自信仰的清真标准应由谁制定?由谁管理?这个具有信仰意义的清真标准只能由从事和负责伊斯兰教信仰和教务的机构制定和管理。在中国,谁是从事和负责伊斯兰教信仰和教务的机构呢?一是伊斯兰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在其《章程》的宗旨和任务中都规定,除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团结广大穆斯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外,就是办好伊斯兰教教务。二是清真寺等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清真寺等是处理伊斯兰教事务的地方,穆斯林涉及到伊斯兰教教务的事情,一般都到清真寺,如穆斯林平时宰鸡、鸭、鹅,都拿到清真寺去宰,宰牛、羊时到清真寺请掌教(下刀师傅)。这两个机构最能从信仰的标准说清什么是清真,什么是非清真。但清真寺等是宗教活动场所,没有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不能直接管理清真食品的清真。因此,清真食品的清真的认定和管理,只能由从事和负责伊斯兰教信仰和教务的伊斯兰教协会负责,清真寺等活动场所的寺管会成员可作为特聘人员参与其中。在历史上,中国清真食品清真的认定和管理一直是由伊斯兰教组织和清真寺等负责。
    一些人认为,清真食品的清真由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管理。我认为不妥。政府部门是国家机关,执行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检查和监督,实施社会服务和管理,而清真食品的清真标准来源于《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其标准是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教法)制定的,是一个信仰标准,监督检查只能是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教法)进行认定、监督检查,一个国家政府部门怎么能按照伊斯兰教《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按照伊斯兰教信仰的要求监督检查工作呢?这在国际上也不能为广大伊斯兰国家所接受。
    四、清真食品不是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生产的
    有的地方在制定《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时,基本都是把清真食品界定为“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的饮食习俗生产、经营的食品”。对清真食品这样界定是不准确的。
    其一,食用清真饮食是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但这个饮食习俗不是来源于少数民族习俗,而是来源于这10个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是伊斯兰教信仰的饮食规定。例如,在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中,有的以前并不信仰伊斯兰教,也没有食用清真食品的习俗,后来信仰了伊斯兰教,根据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教法)才食用清真食品。新中国成立前,如果由其他民族改为回族,前提是信仰伊斯兰教。这都说明清真饮食与民族无关,与是否信仰伊斯兰教有关。不是因为少数民族习俗产生了清真食品,而是因信仰伊斯兰教形成了食用清真饮食习俗。
    其二,清真食品不是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生产”的。任何一个少数民族,都没有对生产加工清真食品作出规定和要求,而恰恰是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教法)对生产加工清真食品有着很多具体的规定,也正是按这些规定生产加工后,才具有了食品的清真属性。所以,清真食品不是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生产加工的,而是按照《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的规定生产加工的。如前面说到的对屠宰人员的要求、对屠宰过程的要求、对屠宰方式的要求、对非诵“真主”之名屠宰的牛、羊、驼、鸡、鸭、鹅是非清真(哈拉目)食品等,这里哪一条是少数民族习俗的规定?特别是,即使是可食用畜禽,如鸡鸭牛羊等,只要不是诵真主安拉之名屠宰的,也是非清真食品,这就更充分体现了清真食品的伊斯兰教信仰的属性。这些少数民族具有食用清真饮食的习俗,其原因是共同信仰伊斯兰教,是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教法)的规定食用清真食品。
    其三,清真饮食习俗具有国际性,也说明了清真食品的伊斯兰教信仰的属性。清真饮食习俗,不仅仅只是我国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独有,而是世界性的。世界上所有信仰伊斯兰教的人都具有清真饮食习俗。之所以我国的10个少数民族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一些民族同样具有清真饮食习俗,其原因就是和世界那些国家或地方的民族一样信仰伊斯兰教。而且,在欧洲、美洲、非洲、大洋洲等国,同一民族因是否信仰伊斯兰教而具有不同饮食习俗的情况是普遍现象。非常明显,这种区分是伊斯兰教信仰的原因。所以,把清真食品生产标准说成是民族习俗是不正确的。
    五、清真食品的管理要实现“两个安全”
    清真食品的管理要实现“两个安全”。一是普遍意义上的食品安全,也就是卫生安全,主要包括达到物理的、化学的、洁净度的生产标准。达到了这些标准,也就达到了卫生安全即食品安全。二是信仰安全。也就是达到根据《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制定的清真标准生产加工食品。达到了清真标准,也就达到了信仰安全。卫生安全和信仰安全同等重要。卫生安全发生问题,给食用者带来的是身体上的直接伤害,轻则产生不良反应,重则危及生命;信仰安全发生问题,给食用者带来的是精神上的伤害,虽然不会伤及生命,但精神的创伤却会持续很久。对穆斯林来说,“两个安全”同等重要;对国家来说,这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际声誉。
    六、清真食品的管理模式
    清真食品的管理应该是以下模式:(1)民族工作部门从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角度实施管理,包括制定清真食品发展规划、研究出台对清真食品的优惠扶持政策、处理因清真饮食习俗发生的侵犯少数民族权益的事件。(2)清真食品的食品属性,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包括食品安全的所有规定。(3)清真食品的清真属性,由伊斯兰教协会管理,包括制定清真标准,对开办清真食品企业的认定评估,对清真食品企业和非清真食品企业清真产品的认定、认证,对企业执行清真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出口清真食品的清真认证
    目前,清真食品的清真认证混乱现象也初现端倪。有的不是从事和负责伊斯兰教信仰和教务的机构,也制定来自伊斯兰教信仰的清真标准;有的是政府机关、从事经营的中心、公司也从事认证活动;有的认证人员是非穆斯林;甚至国外的一些机构也在国内违法进行认证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机手续后,方可从事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工作,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这些,不仅在国内造成了清真认证工作的混乱,也在国外产生了不良影响。为规范清真认证工作,树立良好国际形象,应尽快将清真食品清真认证这一信仰标准的认证事务,确定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负责(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参与),制止乱定清真认证标准和随意从事清真认证的行为。事实上,根据国际惯例和进口清真食品国家的要求,出口清真食品的清真认证事宜一直是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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