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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食品标签相关标法解读交流会|标签高频问题解析之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5-09  来源:食品标法圈  作者:食品伙伴网 食品合规服务中心
核心提示:本期食品伙伴网针对GB 7718-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部分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和解答,供大家参考。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发布后,食品伙伴网联合相关单位于4月初在北京组织开展“食品标签新标准新法规宣贯培训暨2025食品标签相关标准法规解读与合规管理交流会”,并收到了部分参会者对新标准法规的一些问题的反馈。
 
  本期食品伙伴网针对GB 7718-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部分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和解答,供大家参考。
 
1、《办法》过渡期问题。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同时废止。
 
  我们认为在《办法》正式施行前应符合原有规定要求,在《办法》施行后,按照新规定执行。具体执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解释。
 
2、怎么定义包装主要展示版面?在瓶颈位置的标签是否为主要展示版面?
 
  GB 7718-2025删除了主要展示版面的定义,《办法》目前还没有单独释义,现阶段可以参考GB 7718-2011的“主要展示版面”定义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23)中相关术语理解,期待后期官方进一步释义。根据经验,瓶颈一般不算“主要展示版面”。
 
3、“见包装袋”、“请见瓶盖或标签”是否属于清晰明显的标注方式?
 
  第十四条 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且标注的具体日期不易脱落。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且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标注具体日期的部位应当易于查找。
 
  我们认为是否属于“清晰明显”需要结合印刷效果或打印效果判断。“见瓶盖”属于具体部位,“见包装袋”和“见标签”指向不明确,不属于“具体部位”。
 
4、怎么定义真实属性名称,如风味饮料执行GB 7101,产品的属性名称是“饮料”,还是“风味饮料”?
 
  GB 7718-2025 4.2.1对于属性名称指代意义有规定,同时也可以参考《GB 7718-2011实施指南》的解释:“如果一类食品有分类标准或行业约定俗成的分类方式,命名时也可参考食品分类名称。
 
  为了使消费者更容易理解其真实属性,应尽量标示详细名称;在能够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类中最低一级或最详细的名词。”,“饮料”和“风味饮料”都属于属性名称。为了使消费者更容易理解其真实属性,我们建议标示详细名称“风味饮料”。
 
5、第十六条 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条款中“主要原料”应如何客观判断?
 
  该条款现在没有明确释义,以下经验可以作为参考:该原料的使用量相对最多,或者是该原料决定对应产品的主要特征(缺之不可),或者是该原料在对应产品中起主要功能作用。
 
6、食用香精调配的复合调味料命名,是否需要更改成“酸汤肥牛味调味料”,本身已经带了调味两个字?
 
  第十六条 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我们认为应标示为“酸汤肥牛味调味料”,其中“调味”与“料”字组成的“调味料”的真实属性名称,不可分割理解。
 
7、第十八条 分装食品应注明“分装”,是否只需要标识分装商信息及许可证号,大包装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不标识?
 
  实施“分装”SC许可的食品,分装商也属于“生产者”。我们认为可以不标识分装前的生产者。而且现行的有效规定也可以不标识原大包装产品生产商信息。
 
8、保健食品地址按批件上地址还是按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地址(第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所以我们认为应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地址。
 
9、数字标签的实现方式是什么?数字标签的内容呈现形式是图文还是视频,具体要求是什么?是否有案例可供参考?
 
  第二十四条 在食品包装上同时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标签内容的,其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要求,并与食品包装上同时展示的食品标签内容保持一致。我们认为数字标签的内容呈现形式没有具体要求,企业自行设计。参考http://www.foodlabels.cn。
 
10、按照《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是生产商)后还需要按GB 7718以生产商为引导词再行标注生产商吗?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我们认为若已明确标注受托方,则无需再以“生产商”为引导词重复标注。
 
11、GB 7718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都没有提到产地,请问自己生产和委托加工的食品是否还需要标识产地?
 
  根据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都不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但若产品执行标准(如地理标志产品标准)或行业特殊规定要求标注产地,则需标注。
 
12、委托生产加工,引导词可以标“委托商”“生产商”这样的字样吗?
 
  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对于引导词应能够在标签上表述清楚委托和被委托关系,方便消费者识读。
 
  “委托商”“生产商”不能体现出委托关系,因此不建议这样标识。
 
13、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名称地址是紧邻标识,但委托方的联系方式标注在独立区域是否合规?
 
  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
 
  我们理解为“在紧邻位置标注”的内容包含委托方的联系方式,因此建议根据相关条款执行。
 
14、联系方式的种类包括哪些,GB 7718-2011中的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编也属于联系方式是否还适用?热线电话或电子邮箱能否标识为食品生产商委托负责处理售后服务的第三方公司的电话和电子邮箱?
 
  GB 7718-2025 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文本中均没有直接规定联系方式标识的具体要求,但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中明确: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
 
  我们认为上述提及的联系方式仍适用,但要保证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5、在委托加工模式下,商品标签上的执行标准应标注委托商(品牌商)的企业标准,还是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的相关回复: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使用其他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如被委托方的企业标准的,应事先获得其授权,委托方对公开企业产品标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16、《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标注委托方与受托方等信息。问:委托方同样具备生产资质,引导词以“委托方”标注还是“委托并生产”标注。
 
  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企业若生产自己公司的产品可直接标注生产方,无需标识“委托”相关字样,若委托方实际未参与生产,此表述可能误导消费者。
 
  建议以《办法》规定的引导词进行标识,使得实际生产者信息便于识读。
 
  以上解答仅代表食品伙伴网意见,供交流学习,具体以标准文本和官方发布的指南问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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