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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15  来源:食品标法圈  作者:王丽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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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5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食品伙伴网及时将意见稿与60号令进行了比对,现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修订说明就修订情况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相关监管趋势。
        自2022年《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发布后,我国各地监管部门积极组织落实“两个责任”的相关培训、监督检查等,现阶段已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5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食品伙伴网及时将意见稿与60号令进行了比对,现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修订说明就修订情况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相关监管趋势。
 
一、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拟执行专项《规定》
 
鉴于集中用餐单位用餐群体主要涉及学生、老人、病人等重点人群,且用餐规模大、管理难度大,意见稿将原《规定》中关于集中用餐单位的相关内容调整到新起草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二、明确大中型“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意见稿在第五条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企业类型中明确“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包含“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进一步明确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执行要求
 
进一步明确企业仅在生产经营期间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并明确,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安全总监相关职责由食品安全员履行。
 
四、修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人员培训、考核要求
 
(1)增加“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要求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要求,目前,已发布的多个法规文件以及多地的地方法规文件中已有规定,或强制或鼓励,此次,意见稿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
 
       已发布法规文件中关于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具体规定如: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国食药监食[2011]211号):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食监函〔2012〕205号):“十二五”期间,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制度,构筑多元的职业培训体系,推进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工艺技术、诚信经营的多元职业培训,基本实现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培训,有效提高质监系统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的能力,努力提高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使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普及化、规范化、长效化。
 
(2)修改考核依据
 
       将原《规定》第二款“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修改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及考核大纲、考试题库等”。
 
(3)新增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抽考要求
 
       新增企业主要负责人也是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的对象。
 
五、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范围
 
一是将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进一步明确处罚到人的对象范围。
 
       二是将原《规定》第二十条中关于相关责任人员进一步明确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并界定上述人员范围。
 
六、修改其他主体类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
 
将原《规定》中其他主体类型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修改为应该参照本规定执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相关责任落实,强制扩大落实主体责任的主体类型。
 
       其他主体类型主要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以及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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