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质量资讯 >> 产品认证 >> 关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变化的解读

关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变化的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16  来源:万泰认证
核心提示:2006年5月1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发布了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规则(CNCA-N-004:2006),指导和规范中国的GAP认证工作。随着中国实施GAP认证的快速发展,为了与GLOBALGAP认证制度的接轨,2007年,CNCA又出台了新版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规则(CNCA-N-004:2007)。
2006年5月1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发布了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规则(CNCA-N-004:2006),指导和规范中国的GAP认证工作。随着中国实施GAP认证的快速发展,为了与GLOBALGAP认证制度的接轨,2007年,CNCA又出台了新版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规则(CNCA-N-004:2007)。本文就两个版本之间的变化进行论述,为控制认证风险、规范机构实施GAP认证的制度和流程提供参考。

    随着EurepGAP(现已改为GLOBALGAP)的最新发展,为更有利于国际互认,CNCA于2007年发布了新的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规则,拟于2008年正式实施。目前有效的2006版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与新版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本文将就两者的主要变化进行如下阐述:

    一、认证范围的变化

    2006版

    1.2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认证机构开展作物、水果、蔬菜、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和家禽生产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水产品、花卉等另行规定)。

    2007版

    1.2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作物、水产、畜禽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的认证活动。

    注:本规则所指作物包括大田作物、果蔬、茶叶等植物产品。

    2007版实施规则扩大了认证范围:新增了茶叶、水产模块的认证,但同时,CNCA又发布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实施规则规定:具体的认证产品目录由CNCA确定公布。未列入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各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对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技术分析,并将有关技术分析报告和需补充的相关技术规范报CNCA审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 认证依据的变化

    2006版

    2. 认证依据

    用于认证的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为GB/T20014.2-GB/T20014.10。

    2007版

    2. 认证依据

    GB/T 20014 良好农业规范 系列国家标准;GB/T20014.2-GB/T20014.28(其中茶叶和水产标准正在报批)。

    2007版实施规则增加了茶叶、水产模块的认证,其认证依据相应的增加了茶叶和水产的良好农业规范系列标准。在原来已经公布的GB/T20014.2-GB/T20014.11基础上,又制定了GB/T20014.12-GB/T20014.28系列标准,目前该系列标准正在报批过程中。

    三、一级认证和二级认证要求的变化

    2006版

    5.1 一级认证要求。5.1.2 所有适用模块(包括适用的基础模块,果蔬类例外)中,应至少符合每个单个模块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数量的90%的要求;对果蔬类,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

    5.2 二级认证要求。5.2.1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

    2007版

    5.1 一级认证要求。5.1.2 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95%的要求。

    5.2 二级认证要求。5.2.1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95%的要求。

    注:可能导致消费者、员工、动植物生命和环境严重危害的控制点必须符合要求。

    对于一级认证要求,2007版实施规则统一要求达到适用的二级控制点符合在95%以上,不再区分90%和95%的要求,这样有利于认证检查过程中的实施,避免混淆。

    对于二级认证要求,2007版实施规则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注”的内容,该说明在实施规则中只是作了抽象的要求,没有明确作说明,这就要求机构在实施认证过程中自己判定风险。

    四、符合性判定要求的变化

    2006版

    注1:认证依据的技术规范内被标记为“全部适用”的控制点,除非在各自适用的条款中特别指出,否则都必须经过审核和(或)检查,并且不能以“不适用”为由而免除审核和(或)检查。只有经CNCA特许的例外可免除,这些例外由CNCA发布。

    注2:不论申请一级认证还是二级认证,所有的控制点(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控制点)都必须审核(或)检查。

    2007版

    5.3 符合性判定要求。5.3.1不论申请一级还是二级认证,所有适用的控制点(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控制点)都必须审核/检查,并应在检查表的备注栏中对所有不符合进行描述。5.3.2 在审核/检查中应收集对每个控制点的审核和检查证据。一级控制点的审核/检查证据应在检查表的备注栏中记录,以便追溯。

    2007版实施规则在原2006版基础(注1、注2)上对一级认证、二级认证的要求增加了符合性判定要求的内容,明确了对检查表中的记录要求。机构在实施认证检查过程中,检查员需要对不符合的控制点以及所有的一级控制点在备注栏中作检查记录。

    五、不通知监督检查的要求发生变化

    2006版 (无相关要求)

    2007版

    6.1.3 不通知监督检查。6.1.3.2不通知检查可仅对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适用的一级和二级控制点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的处理方式和通知检查的处理方式一致。6.1.3.3不通知检查可以在检查前48小时内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检查计划,农业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检查。第一次不接受检查将收到书面告诫,第二次不接受检查将导致证书的完全暂停。6.2.4.3不通知审核可以在检查前48小时内向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提供审核计划,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第一次不接受审核将收到书面告诫,第二次不接受审核将导致证书的完全暂停。

    2007版实施规则对不通知检查的要求作了详细规定:不通知检查可以对适用的一级和二级控制点进行检查;不通知检查可以提前48小时告知企业;对于不接受检查的企业做出了书面告诫、完全暂停的处置要求,而2006版实施规则没有相关的规定。

    机构按照2007版实施规则在实施认证过程中,需要制定不通知检查的详细规定,并在公开文件中告知企业如果不接收不通知检查可能会导致的后果。

    六、2007版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外部检查要求更严格、更具体

    2006版 (无相关要求)

    2007版

    6.2.3质量管理体系外部通知审核

    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可以通过纠正措施计划进行关闭,纠正时限应依据不符合严重程度来确定,但最长不可超过28天。

    6.2.5外部检查。6.2.5.1每年应对所有获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组织实施一次通知的外部检查和一次不通知的外部检查。检查采取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成员随机抽样方式进行。6.2.5.3 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每年进行的不通知检查抽样数量,可以是初次认证抽样数量的50%。如果检查没有发现不符合,下一次通知检查时抽样数量可以减为成员数平方根的50%。如果在不通知检查中出现不符合,则在下一次通知检查时抽样数量按照初次检查要求对待。

    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认证,2006版只规定实施一次外部通知检查以及10%的不通知检查,而2007版实施规则规定组织的管理体系审核产生的不符合必须在28天内完成,每年应对获证组织实施一次外部检查和不通知的外部检查,对组织的管理体系按照10%的抽样进行不通知审核。这比2006版实施规则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别,对检查的频次要求增加。造成了机构在实施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认证时,相应的管理费用增加。

    对于组织成员的抽样数量,在2007版实施规则中作了详细的规定,可以在初次检查没有发现不符合的情况下,把抽样比例减少50%,但在不通知检查时发现有不符合,则通知检查的抽样比例按照初次检查的要求。

    七、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变化

    2006版

    7.2.2 认证机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14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在初次认证审核或不符合项关闭后28天内做出认证决定。7.2.3 申请人可以向一个认证机构按选项1申请认证一些模块,也可以向另一个认证机构按选项2申请认证另外一些模块。但是同一个模块不能按不同的选项申请认证。

    2007版

    7.2.2 认证机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14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在初次认证审核/检查或不符合项关闭后14日内做出认证决定。7.2.5申请人可以将不同的产品向不同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Ⅰ)如果申请人为多个产品分别申请不同选项的认证(参考7.2.3)。

    Ⅱ)如果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同时参加了多个生产经营者组织(例如牛的养殖在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而猪的养殖加入了另一个组织)。

    2006版与2007版实施规则对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的规定有很大变化:2007版规定机构对企业的认证决定需要在初次认证审核或不符合项关闭后14日内作出,相比2006版的时间减少了一半;2006版不允许申请人对同一模块申请不同选项的认证,而2007版允许不同的产品申请不同选项的认证。

    八、检查/审核时间安排的变化(以作物为例)

    2006版

    8.2.3.1 作物类检查:检查时至少有一种当季作物,使得认证机构确信任何认证的非当季作物的管理都能够符合GAP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当季作物是指仍处在田间生长阶段、在田间尚未收获阶段或者收获后在储藏阶段的作物)。8.2.3.2 果蔬类检查,第一次检查:要有采收日期之前三个月的记录。

    2007版

    8.2.3.1作物类认证

    Ⅰ)初次认证检查

    初次检查要求申请人提供获得注册号之后,收获日期之前的3个月的记录。其中收获和生产处理过程必须在申请注册之后实施,注册之前的收获和生产处理的记录无效。

    a)初次认证检查时间安排

    宜选择在收获期间安排初次检查,以便对与收获相关的控制点(如最大农残限量、收获期间的卫生除害等)进行查证。

    b)初次认证检查时间调整

    在收获期间无法实施检查时,可以调整检查时间,但认证机构应对此做出说明。如果检查在作物收获之前进行,致使部分适用的控制点无法检查,认证机构应当做后续跟踪检查或者由生产者以传真、照片或其它可接受(由农业生产者和认证机构进行协商确定)的形式提交证据;如果检查是在作物收获之后进行,生产者必须保留有关收获的适用控制点符合性的证据。认证机构应适当增加对未在收获期进行检查的生产者在收获期进行不通知检查的概率。

    颁发认证证书前应保证所有未被检查控制点得到验证,并保证超出规定比例的不符合项已经关闭。

    c)多种作物认证检查时间安排

    申请一种以上作物的认证,如果生产期同步或相近的,检查时间宜靠近收获期;如果生产期不同步或不相近的,那么初次认证检查应选择在最早收获作物的收获期间进行,其他产品只有在通过现场检查或者由生产者提供可接受的证据,验证了适用控制点的符合性后,方可将其加入到认证证书的覆盖范围。

    2007版实施规则比2006版对初次检查时间的要求更为严格:

    1.初次检查要求:

    提供获得注册后、收获前的3个月生产记录;没有获得注册,则其提供的生产记录为无效;

    明确宜在收获期间进行检查,便于收获相关的控制点进行检查;

    机构需要对不在收获期检查的情况作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对提供证据分为收获前检查和收获后;

    对于不在收获期检查的适当增加不通知检查的概率;对于所有控制点需要在颁发证书前得到验证;

    多种作物的检查时间选择在收获期相近的时间;如收获期间隔时间长,则选择最早收获作物的收获期,其它作物的收获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达到了控制点的要求。2006版

    8.2.3.2 果蔬类检查

    第二次和其后的检查:现场必须至少有一种申请认证范围内的果蔬产品(指在田间、果园、仓库中,或是田间或果园里的农作物上还未采收的农产品)能使认证机构相信,任何其它当时未在种植的申请果蔬产品也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007版

    8.2.3.1作物类认证

    Ⅱ)复评

    a)如果在规定的复评时间内,没有当季作物供检查,认证机构可以将原证书有效期再延长3个月(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延长必须在证书有效期之前提出,并被认证机构批准,否则认证证书将被撤销);b)复评应在上一次检查6个月后,证书有效期之前完成。现场至少必须有一种证书覆盖范围内的当季作物(指在尚未收获阶段或已收获且尚在仓库中)能使认证机构相信,任何其他当时不在种植状态的证书覆盖范围的作物(如果有)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2007版实施规则比2006版对检查时间的要求更为具体:

    2.复评的检查时间:

    复评的时间在上次检查6个月后,证书有效期之前完成,必须有当季作物处于生产状态;

    复评的时间可以延长至证书有效期3个月后,以便当季作物的检查。

    2006版 (无相关要求)

    2007版

    8.2.3.1作物类认证

    Ⅲ)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产品模块的风险程度,制定适宜的产品抽样程序和检验方案,实施相应的抽样检验,以验证认证产品符合消费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需要关注的是:2007版实施规则要求机构制定并实施产品抽样程序和检验方案,这是2006版所没有要求的。机构如何来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并要兼顾认证工作的效率和有效性,是一个难题。

    九、2007版明确了颁证日期的要求

    2006版

    8.3.6当颁发或再次颁发认证证书时,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认证机构审核农场时确定没有发现不符合项的审核日期;如果发现不符合项超过规定要求,则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认证机构确定不符合项关闭达到规定要求的日期。

    2007版

    8.3.6当颁发或再次颁发认证证书时,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

    2007版明确规定了发证日期为机构做出认证决定的时间,而2006版可以把发证时间定为没有发现不符合的初次检查时间或不符合项关闭达到机构规定的要求的日期。统一规定颁证日期,避免了证书日期与签发日期不一致的问题。

    综上所述,2007版良好农业规范与现行有效的2006版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虽然认证的范围扩大,但对机构实施GAP认证工作的要求更具体,机构在实施过程中需关注规则变化带来的影响,制定新的规则和流程,规避风险。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