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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16  来源:北京质量技术监督局
核心提示: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A、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2010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0号令修订
  5、《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7号令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344号
  7、《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20110年8月5日 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1号公告
  8、《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1年11月3日 京质监食发[2011]383号。

B、办理条件:
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4、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5、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6、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7、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对于2002年3月15日以后建厂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范围的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还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批准书。

C、申请要求:
申请人主体条件: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D、办理材料:
详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20110年8月5日 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1号公告
  《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3日 京质监食[2011]383号。

E、办理程序:
一、新办
  1.1申请人向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1.1.1 对于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1.2技术机构组织实地核查
  1.2.1组织评审组
  1.2.1.1实地核查人/日数依企业规模大小和产品复杂程度的不同,评审组由2~3人组成,实地核查时间1~2天。
  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评审组成员。
  1.2.2出具《评审通知书》
  1.2.2.1落实评审组,确定实地核查时间,并出具《评审通知书》。
  1.2.2.2《评审通知书》应提前天5天告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2.3评审组实地核查
  1.2.3.1评审组按《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准时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实地核查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a)评审组组长组织召开预备会议,目的明确分工;
  b)评审组组长组织召开首次会议,内容包括审查依据、目的、审查内容、声明、听企业汇报等;
  c)评审组按分工开展审查;
  d)评审组组长组织召开内部会议,汇总审查意见,编写实地核查记录;
  e)评审组组长组织召开末次会议,通报实地核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f)评审组按抽样原则进行封样,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寄送发证检验机构,发证检验机构申请人自选。
  1.3实地核查决定
  1.3.1技术机构提出实地核查办理意见
  1.3.2实地核查结论决定
  1.3.2.1办理人审查技术机构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1.3.2.2技术机构出具的材料符合要求,办理人出具《实地核查结果告知书》,并通知受理人。
  1.3.2.3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8日内。
  1.3.3实地核查结果送达。
  1.3.3.1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实地核查结果告知书》。
  1.3.3.2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1.4审核发证检验报告、编制汇总表
  1.4.1技术机构审核发证检验报告
  1.5决定/报送
  1.5.1提出办理意见
  1.5.1.1办理人审查技术机构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1.5.1.2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 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b) 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
  1.5.2审核
  1.5.2.1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1.5.3审批
  1.5.3.1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1.5.4出具许可决定或报送总局
  1.5.4.1省级核发证书的,出具许可决定。
  a)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b) 技术机构根据许可决定,制作许可证书。
  c) 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书送交受理人。
  1.5.4.2省级审查总局发证的
  1.5.4.2.1报送申报材料
  技术机构根据报送材料的要求将申报材料及《待发证企业登记表》或《不合格企业登记表》报送全许办审查部或全许办审查中心。
  1.5.4.2.2接受总局核发的证书
  a) 技术机构回填总局发证的证书内容,并复印证书(1套)(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技术机构应跟踪许可证检验机构是否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情况,并作记录,年底汇总情况报产品处)。
  1.6送达
  1.6.1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书。领取时,使用送达回证,将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1.6.2受理人将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二、变更
  2.1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如迁址等),须进行实地核查、产品抽样检验的同1新办
  2.2增项
  2.2.1申请人申请的增项事项,需要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的
  同2.1。
  2.3申请人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变更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的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
  3)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
  4) 变更前后的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个体工商户证书复印件
  5)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6) 需提交的证明性材料(环保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申请时提交的材料)
  7)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套
  8)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9) 备考表。

三、补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2) 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个体工商户证书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在主要报纸上刊登原证书作废的申明(许可证书损毁、遗失的)
  5)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四、期满换证
  同1新办。

F、办理时限:
受理:5个工作日
实地核查:30个工作日
许可决定:60个工作日
证书送达:10个工作日
注:发证检验时间不计在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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