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检的时间和地点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检资料的提供
1 报检人在申请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时应如实填写“出/入境货物报检单”,随单提供以下证单:
1) 出口报检:贸易合同. 信用证、发票. 装箱单. 货物明细单、厂检合格单、包装性能结果单、标签审核证书、其他需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函电、文件等。
2) 进口报检:贸易合同. 信用证、提单(或运单)、发票. 装箱单、标签审核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必要时)、卫生证书(必要时)、品质证书(必要时)、重量证书(必要时)、动植物检疫证明(必要时)、产地证、相关的木质包装证明、输出国. 地区产品标准(必要时)、其他补充文件、协议、函电等(必要时)。
2 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
三、报检资料的审核
1 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到报检资料后,应审核下列内容:
1) 报检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2) 所附证单是否齐全。
3) 证单的一致性、有效性。
2 电子报检随附证单的审核由施检人员在收取随附证单时实施。
3 资料审核不符的处置
1) 对于随附证单质量或证单真实性有疑义的,待确认后方可受理报检。
2) 证单不全且影响实施检验检疫的,待证单齐全后受理。
3) 证单不全但不影响检验检疫的,可在受理的同时要求其限期补齐。在补齐所缺证单后,方可出证。
4) 特殊情况请示上级后受理。
四、重新报检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人应重新报检,填写“更改申请书”,并交还原签发的证书或证单。
1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逾期报运出口的;
2 更改不同输入国或地区而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 出境改换包装或又重新拼装的货物需重新检验检疫的。
五、撤销报检
由报检人提出书面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批准。报检人逾期不主动联系有关检验检疫事宜的视为自动撤消报检,有关证单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