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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与认可的区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6  来源:厦门质量技术监督局
核心提示:认证就是指认证机构依据有关标准对某项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以及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对评价合格的产品、服务或者企业颁发认证标志的过程。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认证机构通常包括两类:一类是经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
     认证制度: 认证就是指认证机构依据有关标准对某项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以及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对评价合格的产品、服务或者企业颁发认证标志的过程。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认证机构通常包括两类:一类是经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另一类是未经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与此相应,认证包括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两种:强制性认证就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必须实施的认证。例如涉及人身、安全、动植物和环境方面的产品、工程等。自愿性认证就是指由产品制造者、服务提供者和管理者自愿申请的认证。对于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的产品、服务等,政府一般通过指定的形式将认证权授予经认可的认证机构,而不会授予其他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对有关产品、服务等进行认证合格后,应当颁发认证标志。这种标志类似于商标一样,受商标法的保护。以产品为例,获得这种标志的产品,就意味着这种产品质量是可靠的,安全是有保障的。消费者可以根据这种标志作出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购买某种产品。

     认可制度:认可就是指国家授权的认可机构依据有关国际标准对认证机构、检测机构、人员注册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过程。目前,对认证机构进行认可的标准是ISO/IEC国际导则62号;对检测机构的认可标准是国际导则61号和58号;对人员注册机构的认可标准是国际导则TR170101号。在这些国际导则中规定了详细的执业标准与条件。认可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标准与条件进行认定,并颁发合格的认可标志。这种标志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并得到了国际间的相互承认。获得这种标志的机构就意味者其获得了从事某项活动的信用保证。


     认证与认可的区别:认证与认可均属合格评定的范畴。认证的对象是供方的产品、工艺或服务;认可的对象是实施认证、检验和检查的机构或人员;认证机构为所有具备能力的机构,大多数国家认证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认可机构应为权威机构或授权机构。认可机构一般为政府机构本身或政府指定代表政府的机构;认可机构具唯一性,为保证认可结果的一致性和认可制度实施的国家权威性,认可机构不宜引入竞争机制。所以,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通过法律或政府的行政干预确保认可制度实施的严肃性和唯一性。

    认证与合格评定的区分: 认证与合格评定均属评价活动。合格评定源于认证,是认证概念的发展与扩大。有时,人们习惯于将合格评定俗称认证。认证是第三方的行为,合格评定以第三方的认证活动为基础,辅以第一方的自我声明和对认证、检验、检查机构的认可活动。国际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发展委员会ISO/ASCO在总结了各成员国实施认证的经验后,将所有的关于质量的评价活动,包括新出现的认证机构认可活动通称为合格评定活动。并针对各类评价活动(自我声明、检验、检查、认证、认可等)制定标准或实施指南,以指导各成员国的合格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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