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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5  来源:西藏质量技术监督局
核心提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已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证明、企业代码证书(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除外);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指南
一、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管理条例》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三、许可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已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证明、企业代码证书(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除外);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四)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感染;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十)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十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十二)符合各类食品《审查细则》的具体要求。
四、实施机关
国家质检部门、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五、许可数量
不限数量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文本一式三份)
2、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3、企业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一式三份)
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8、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一式一份)
9、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
10、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或因行业的特殊性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受理
自接受企业提出的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三)专家审查和产品检验
省级或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取样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前的产品检验。
(四)决定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审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七、期限
(一)受理期限
自企业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需要改正或者补充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20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审查与决定期限: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15日内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颁发证书期限
在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颁发、送达申请人。
(四)变更程序和时限
1、获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申请受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国家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名称变更的,向省局提出,省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名称变更的,向市、州局提出)。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内核批。需提供的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2、企业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其变更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程序和时限办理。
(五)延续时限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的,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受理、审查、决定期限按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程序办理。
(注:以上期限所称日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八、收费标准
    (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缴纳费用。
    (二)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
    (三)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四)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上缴中央国库,实行预算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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