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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04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绿色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商标法》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绿色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商标法》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年检是指各地方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绿办)组织对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第二章 年检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年检工作由省级绿办负责组织实施,标志监管员具体执行。 
 
第四条 省级绿办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检工作实施办法,并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备案。
 
第五条 省级绿办应建立完整的年检工作档案。 年检档案至少保存六年。
 
第六条 中心对各地年检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章年检内容 
 
第七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等。 
 
第八条 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状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绿色食品种植、养殖地和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结构及农户构成等情况; 
 
(二)企业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三)生产资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四)绿色食品原料和生产资料的使用及其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 
 
(五)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实情况; 
 
(六)种植、养殖及加工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情况; 
 
(七)产品在采收、贮藏、运输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防虫、防鼠、防潮的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第九条 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认证核准的产品品种、数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是否违规超期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要求。 
 
第十条 企业交纳标志使用费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标志使用费; 
 
(二)标志使用费的减免是否有中心批准的文件依据。 
 
第十一条 其它应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的法人主体、地址、商标及法人代表等变更情况;
 
(二)接受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三)具备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资质情况;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四)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三废治理情况。 
 
第四章  年检结论处理
 
第十二条  省级绿办根据年度检查结果、以及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抽查检查结果,依据绿色食品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年检合格、整改、不合格结论,并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 年检结论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省绿办。省级绿办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做出结论。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报请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第十四条  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省级绿办应直接报请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第十五条 企业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为第三年的,其续展认证检查取代年检,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标志许可期满后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十六条 企业因改制、兼并、倒闭、转产等丧失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主体资格或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应视为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省级绿办应及时报请中心处理;企业的名称、商标、绿色食品产品名称、核准产量等发生变更的,省级绿办应督促并指导企业及时向中心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五章 复议和仲裁 
 
第十七条 企业对年检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天内,向省级绿办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中心申请仲裁,但不可同时申请复议和仲裁。 
 
第十八条 省级绿办应于接到复议申请 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中心应于接到仲裁申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仲裁决定。 
 
第六章 核准证书 
 
第十九条 年检合格后省级绿办应进行证书核准,未经核准的证书视为无效。
 
第二十条 年检合格的企业应于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向省级绿办申请核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省级绿办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程序,并在合格产品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二十二条 省级绿办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年检章。加盖年检章必须经年检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级绿办分管领导核准。 
 
第二十三条  省级绿办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年检工作总结和《核准证书登记表》电子版报中心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核准证书登记表》

核准证书登记表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编号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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