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5家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
醴陵市瑞兴食品厂飞行检查警示函(2018年25号)
醴陵市瑞兴食品厂:
2018年6月11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审评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6个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1、糕点冷却、内包装车间洗手更衣室无阻断式换鞋设施,其衣柜内私人物品、衣服和工作服未分开放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5.4 条款中关于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以及5.1.5.1条款中关于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的要求。
2、糕点成型车间现场发现有窗户纱窗未关闭,成型、配料车间有苍蝇存在,成型车间排水沟、排风管与外界相通处网罩封闭欠严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4.1条款中关于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以及6.4.2条款中关于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的要求。
二、进货查验结果
1、查食品辅料王守义十三香(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批号20170903),企业现场无法提供查验供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批次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文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中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三、生产过程控制
1、内包材存放库房与内包装车间物流传递通道较大,为通行门,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4.1.1条款中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2、企业成型车间发现有白糖、食用油等原料未拆包直接进入车间;冷却、内包装车间存在大量外包装箱进入生产车间直接开展外包装作业,存在食品交叉污染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4.1.1条款中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3、拌料车间搅拌设备设施油污积垢严重,未及时清洁维护和保养。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2.1.2.1 条款中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的要求。
四、产品检验结果
1、查2018年6月10日生产的口酥(瑞兴休闲食品,净含量250g),企业未设置留样柜进行留样和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3条款中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五、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1、查企业2018年4月16日生产的麻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霉菌项目不合格,企业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召回计划。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中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的要求。
2、查企业2018年4月16日生产的麻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霉菌项目不合格,企业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召回食品的处置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要求。
六、从业人员管理
1、企业现场不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食品安全等相关培训和考核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的要求。
2、现场随机抽查企业生厂车间内游敏燕、陈秀英、胡远泉、李志4名操作员工,发现4名员工健康证有效期至2018年5月21日,均已过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要求。
3、企业现场不能提供食品从业人员2018年食品安全知识相关培训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8年7月6日前将你公司整改或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4日
湖南省南一门南北特食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警示函(2018年24号)
湖南省南一门南北特食品有限公司:
2018年6月7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审评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生产主体资格、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安全生产责任提示情况等10个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1、厂区环境欠整洁,车间入口摆放拖把、脚手架等物品,厂区排水管未连接安装好,水沟散发有异味;车间内摆放杂物,不整洁;生产车间面积偏小,与生产能力和品种不匹配,未设置配料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的规定。
2、更衣室设计不合理,换鞋、洗手、更衣设施布局操作流程不合理,衣柜内堆放杂物,不整洁;工作服和私人物品混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款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5.1条款中关于生产场所或生产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
1、生产现场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成品车间与半成品车间,原料车间与浸泡操作车间人流物流通道互通)。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中关于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4.1.1条款中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2、生产设备有锈迹,维护保养不到位。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2.3条款中关于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的要求。
3、有5名生产工人上班未更换工作鞋。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款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3.2.1条款中关于进入食品生产场所前应整理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的要求。
三、贮存及交付控制
1、原料库地面潮湿有水渍,洗手池排水管未连接密闭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款中关于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4.2.5.2条款中地面应平坦防滑、无裂缝、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的要求。原料库没有通风设施,温湿度等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6.1条款中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湿度和湿度的要求。
2、食品添加剂柜内物品摆放较乱,不整洁。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7.3.3条款中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四、从业人员管理
1、管理制度未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3.1条款中应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并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的要求。
2、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记录不全,落实不到位。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2.3条款中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8年7月6日前将你公司整改或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4日
益阳大森林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警示函(2018年23号)
益阳大森林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6月6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审评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生产主体资格、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安全生产责任提示等10个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1、厂区环境不整洁,堆放有建筑垃圾,有杂草。淀粉车间墙壁有污渍。代用茶内包装车间内摆放有外包装用纸箱。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的规定。代用茶车间杀青设备内碎末、杂物较多,未清理干净。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2.2条款中关于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
2、淀粉车间入口换鞋设施布局不合理,工作鞋和个人鞋靴没有分开存放。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5.2条款中关于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的要求。擂茶内包装车间入口未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5.4条款中关于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的要求。
二、进货查验结果
1、未提供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的出库领用记录。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4.1.1条款中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三、生产过程控制
1、未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中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4.1.1.2条款中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产品贮存情况及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的要求。
2、生产现场人流、物流有交叉污染,擂茶内包装车间存在人流、物流通道未分开现象。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中关于“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4.1.1条款中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四、产品检验结果
1、检验室布局不合理,未设置检验用水设施。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2条款中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
2、甜擂茶执行的企业标准规定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水分、酸价、过氧化值等,而出厂检验报告中没有水分、酸价、过氧化值项目;出厂检验报告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与企业标准数值不一致。桑菊凉茶出厂检验报告中总灰分指标与企业标准数值不一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款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2条款中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的要求。
五、从业人员管理
1、未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的培训和考核记录;未能提供从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考核等相关培训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2.3条款中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8年7月6日前将你公司整改或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4日
湘阴县和湘园食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警示函(2018年22号)
湘阴县和湘园食品有限公司:
2018年6月7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审评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贮存及交互控制、产品检验、从业人员管理等6个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1、厂区原料库外堆放有杂物未清理;车间内地面、货架等多处脏污有积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3.2.1 条款中关于应考虑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的要求。
2、更衣室洗手龙头为手动开启式,无干手、手部消毒设施和洗手示意图,私人衣物和工作服混放;更衣室未安装紫外线灯管。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5.4 条款中关于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如有需要,应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和(或)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以及5.1.5.1 条款中关于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的要求。
3、废弃物存放设施为竹筐,易孳生霉菌且不易清洁卫生。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4 条款中关于废弃物存放设施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的要求。
4、车间内有蚊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4.1条款中关于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以及6.4.2条款中关于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的要求。
二、进货查验结果
1、湖南省辣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调味料(20180425)未能提供批次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7.2.1条款中关于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三、生产过程控制
1、原料库与预处理间的物流门、真空包装车间与杀菌间的设备门敞开,人流、物流随意进出存在交叉污染。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4.2.4.2条款中关于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门应能及时关闭的要求。
2、各车间内均放置有员工使用的水杯;企业负责人陈卫及正在上岗的员工个人卫生差,工作服、工作帽较脏。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3.2.3条款中关于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以及6.3.2.2 条款中关于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 消毒;头发应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的要求。
四、产品检验结果
1、未能提供产品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3条款中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2、未开展产品留样,未能提供留样记录。不符合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3条款中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五、贮存及交付控制
1、原料库部分原料未隔墙存放,与预处理间相邻处地面潮湿,货物未配物料卡存放。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8.3条款中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以及5.1.8.4 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的要求。
六、从业人员管理
1、未能提供食品安全知识相关培训和考核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2.3条款中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 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2、随机抽查6名从业人员有5名未能提供健康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8年7月6日前将你公司整改或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4日
浏阳市古港国和食品厂飞行检查警示函(2018年21号)
浏阳市古港国和食品厂:
2018年6月6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审评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贮存及交互控制、产品检验等5个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1、粽子包装车间洗手更衣室紫外线消毒灯管发黑,未及时更换;蒸煮车间无换鞋子设施和私人衣服存放柜、更衣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5.4 条款中关于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以及5.1.5.1条款中关于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的要求。
2、粽子包装车间、拌料、成型车间垃圾和废弃物存放设施未加盖密闭。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4 条款中关于废弃物存放设施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的要求。
3、粽子配料、拌料车间现场发现有苍蝇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4.1条款中关于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以及6.4.2条款中关于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的要求。
二、进货查验结果
1、查食品原料糯米(怀远县永合粮油加工厂),企业未索取查验供货者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中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2、查食品原料糯米、蛋黄,企业未建立保管和领用出库台账和记录。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4.1.1 条款中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三、生产过程控制
1、粽子配料关键控制点未开展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中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4.1.1.2 条款中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产品贮存情况及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的要求。
2、粽子拌料车间与原料仓库之间物料传递口过大,为卷帘门,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4.1.1条款中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3、粽子成型车间发现员工罗玉坤穿私人运动鞋进入车间进行制作;真空包装车间有员工私人鞋子带入生产车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3.2.2 条款中关于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 消毒以及6.3.2.3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的要求。
四、产品检验结果
1、查实验室电子天平、检定日期为2016年6月5日,超过有效期未及时检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2 条款中关于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2、查2018年6月2日生产的九丰斋粟子鲜肉粽,企业不能提供相应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3条款中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3、(第5.5项)查2018年6月2日生产的九丰斋粟子鲜肉粽,企业留样柜未进行留样并记录。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3条款中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五、贮存及交付控制
1、查原料糯米、红小豆未进行分类存放,无物料标识卡;成品粽子未离地隔墙存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8.4条款中关于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浏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浏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8年7月6日前将你公司整改或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