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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527

(此件主动公开)

   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docx.docx

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62号)文件要求,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程序实施“告知承诺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优化审批准入服务,全面落实“办证不求人”,实现核准程序由“先核后证”向“先证后核”转变,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营造高效、公平、透明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准入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主体责任和辖区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服务效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安全底线。食品生产环节,“低风险食品类别为原则,高风险食品类别为例外”,对低风险食品类别,全面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告知承诺制,对高风险食品类别,根据本地相应食品类别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水平和治理发展水平,可以分步实施、逐步纳入。食品经营环节,在保障食品安全基础上,实施食品小经营核准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主体限定业态为小超市和小餐饮。

(二)坚持效率和公平。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人公开承诺符合核准条件且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场发证,保证办证效率。食品生产环节,要加强本地小作坊统筹发展、综合治理,加快缩小地区间质量安全水平差距,加快消除地区间施行告知承诺制在食品类别范围上的差异,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食品经营环节,要进一步规范核准条件,明确核准要求,做到同一核准事项,在本地区核准条件一致。

(三)坚持宽进严管。优化告知承诺审批流程,强化事前指导服务、事中便捷化服务,着力破解取证难题,提供方便快捷获证渠道。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形成良好社会共治格局。

三、工作安排

(一)实施时间

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二)适用范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告知承诺制适用于核准证新办、延续、变更事项。

在食品生产环节,由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告知承诺制食品类别目录”、事项范围和食品类别范围,并于6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在食品经营环节,纳入告知承诺制范围的经营项目主体业态为小超市的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主体业态为小餐饮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裱花蛋糕、自酿酒等高风险食品或从事网络经营的食品小经营暂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主体业态为校外托管机构和现场制售的,暂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已取得核准证但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核准证有效期内申请延续或变更的,审批部门应按告知承诺制的方式予以更换。

(三)核准审批

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权限,尽快修订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根据本辖区《食品小经营现场核查表》制定《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省局统一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审批告知承诺书式样(见附件1至4),各地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在省局承诺书式样基础上,完善相关内容。承担办理核准证审批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事项在办公场所、局网站公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方便申请人索取、下载。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承诺书的,审批部门应当场受理并办理审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当场发放核准证。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审批部门应在核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五)撤销、注销核准

撤销、注销核准证书,应由审批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负责实施,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对被撤销核准证书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核准方式。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主动作为,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组织宣传,加强培训。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手段,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提高有关业务人员对改革政策文件及相关知识的认识和执行水平,增强准入服务效能。

(三)健全制度,狠抓落实。一要结合“深化机关作风整顿”和深化“四零”服务承诺创建工作,全面抓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落实,健全激励约束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二要全面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摸底排查,对有意要取得核准证的行政相对人,开展培训指导服务,把工作做在前面,坚决防止出现发证后被大面积撤证影响社会稳定现象。三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查无证生产经营、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查处,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靠属地监管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四要及时总结实行告知承诺制经验,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告知承诺制工作机制。五要建立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月报告制度,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省垦区局要于每月5日前将《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统计表》(见附件5)及时上报省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徐宏亮,0451-87979679,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陶慧民,0451-87979685,

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处 乔朝晖,0451-87979657。

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行政审批告知书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申请承诺

3.食品小经营核准行政审批告知书

4.食品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5.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统计表


附件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行政审批告知书

(式样)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二、核准条件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

(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由各地依据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确定具体内容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行政审批部门在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因撤销核准造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装不能使用等经济损失由小作坊自行承担。

六、诚信管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被撤销核准的情况,记入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在今后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核准方式。


附件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申请承诺书

本人申请审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事项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已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掌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的有关规定、产品标准要求,并自愿遵守执行。

二、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符合我省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的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

(五)具有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原辅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

三、在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后,承诺符合以下法律责任和义务:

(一)食品生产场所内不生产、贮存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生产设备或者设施能够定期维护,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三)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人员上岗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不佩戴影响食品安全的饰物

(五)能够防止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污染食品

(六)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七)能够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原辅材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辅材料

(八)生产过程中能够防止生、熟食品和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九)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十)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食品标签,标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除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外的其他事项,并标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编号和专用标识

(十一)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应以感官(外观、色泽、气味、口感等)为主,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十二)在首次出厂销售前能够提供产品的全项检验合格报告(全项检验报告可以是具有自检能力的食品小作坊自检报告或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也可以是监管部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全项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十三)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依法诚信生产经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负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产品检验。

五、逐步提升生产加工条件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六、以上承诺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并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附件3

食品小经营核准行政审批告知书

(式样)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二、核准条件

 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销售和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制售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由各地依据本辖区《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确定具体内容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小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行政审批部门在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六、诚信管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被撤销核准的情况,记入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在今后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核准方式。

附件4

食品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本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人已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小超市(或小餐饮)食品小经营核准要求和条件,详知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告知书的所有内容,并自愿遵照执行。

(二)对于食品小经营核准新办、变更、延续的,申请人已如实填写《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承诺自身能够满足食品小经营核准条件和标准要求,建立并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

(三)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附件5

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统计表

报送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时间:        

事项名称

新增该种改革市场主体(业务)数量(家)

查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案件数量(件)

撤销审批数量(家)

 

 

 

 

 

 

 

 

 

 

 

 

 

 

 

 

 

 

 

 

 

 

 

 

注:2019年85日前报送71日731日的情况,2019年95

日前报送2019年81日831日的情况,依此类推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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