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国家标准等对委托加工食品的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标签内容分别作出了不同要求,生产企业不知所措,无所适从。
食品标签到底应该怎么标注?
一、规范性文件对委托加工食品标签要求
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20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探寻新的生产方式,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生产环节委托给现有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针对这种新情况,为统一委托加工活动中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标识标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八条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 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 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二、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三、任何企业不允许委托无证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一经发现,按无证产品查处。
四、对采用以上标注方式的企业应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的有效合同及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标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备案情况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及时跟踪和掌握企业变化情况。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
(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06]114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
二、有证企业委托其他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须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三、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生产加工食品的,要标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虽然没找到《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41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废止失效的直接依据,但其依据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均已废止。故其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已没有法律依据。
二、部门规章对委托加工食品标签要求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四条第二款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条文解释】
1. 无证委托企业委托生产的
标注方式: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因必须标注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原因而需要标注)。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2. 有证委托企业委托生产的
标注方式1: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标注方式2: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四十条第二款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条文解释】
1. 无证委托企业委托生产的
标注方式: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2. 有证委托企业委托生产的
标注方式: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三、地方性法规对委托加工食品标签要求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11.30颁布,2016.05.25修订,2016.09.01实施)
第十八条第三款 委托生产的食品,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条文解释】
标注方式:委托企业和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受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07.21颁布,2017.10.01实施,2021.05.27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并在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上标明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
【条文解释】
标注方式:委托企业和受委托企业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国家标准对委托加工食品标签要求
GB 7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年4月20日发布,2012年4月20日实施)
4.1.6.1.3 收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条文解释】
标注方式1:委托企业和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标注方式2: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及产地。
如果是有证委托企业委托生产的,是标注委托企业还是受委托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GB 7718-2014标准中没有明确。
综上可以看出
1. 作为一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与作为特别法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委托加工食品标签标注要求不一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二次意见,正在修订过程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与GB 7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委托加工食品标签标注要求不一致。标准是对法律法规的支撑和细化,是法律法规的配套文件,2018年11月26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印发了关于征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意见的函(食标秘发[2018]37号),正在修订过程中。
3.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委托加工食品标签标注要求一致。
小结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现阶段建议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现行有效的GB 7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对委托加工食品标签进行标注,即:标注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双方的名称、地址,被委托企业的产地、生产许可证编号。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签标注有关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基本一致。
附: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
4.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同时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4.9.2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受委托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同时标示委托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