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布实施,“职业打假人”逐渐活跃起来,早期的职业打假人在为自身谋取利益同时,更加关注企业的实质性违法行为,对于促进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制度的不断完善,以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私益性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迅速增长,由于《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条款的规定,大部分的职业打假、恶意投诉举报都集中在食品领域,现如今的职业打假与最初相比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年一度的3・15晚会即将来临,为此,食品伙伴网与大家一起,结合标准法规和典型案例,漫谈食品领域的职业打假现象。
1、职业打假的起源
职业打假人一般是利用我国标准法规中对于问题产品、问题服务的惩罚性赔偿要求,购买问题商品,再通过消费投诉、举报、法院起诉、与商家沟通协商等形式,获得赔偿,谋取利益。
我国职业打假现象的最初来源是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
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十倍赔偿条款,使大量的职业打假人将精力集中到了食品领域。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增加了“最低赔偿一千元”的兜底条款,则对食品领域的职业打假现象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客观来讲,早期的职业打假人对于打击不法企业、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不断调整,随着社会环境不断发展变化,现在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变得与以往不同,不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卫士,而是以获取利益为主。甚至出现了不惜为牟利而采用混入异物、调包、以产品瑕疵和媒体曝光为由敲诈企业等不法手段的“职业索赔人”“恶意举报人”。这也使人们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慢慢发生变化。
2、食品领域职业打假的主要法规依据
2.1支持赔偿的主要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2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态度方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解释。
2.3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规
主要包括食品标签、配料的相关规定,如食药物质目录、保健食品原料相关规定、新食品原料相关公告、食品标签瑕疵的界定等相关方面的法规规定。具体规定在此不再详细展开。
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职业打假人声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频次比较高的包括:《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
3、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主要风险点解析
职业打假人由于其目的是获取利益,故而要考虑打假的成本。
从食品安全标准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的指标要求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以及标签标识等方面。
欲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对于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而言,一般需要通过产品检测,对打假人而言,无法自身检测,送检成本较高,且有可能出现花高价购买产品但送检合格的结果。
所以,除个别情况外(后文会提供相关案例),职业打假人一般会关注通过产品标签、外观即可发现的产品过期、配料不合规、执行标准过期、生产许可证编号过期、企标未备案等问题。
早期职业打假案例中,标签不合规的问题较多,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变化,食品标签瑕疵认定规则的细化更新,标签合规方面的打假案例逐渐减少。
3.1 产品超过保质期
商超销售的产品超过保质期一直是职业打假人比较热衷的风险点,一方面是比较容易在未购买前通过观察标签即可发现问题产品,另一方面一般来说容易被法院判决十倍赔偿。据报道,曾有恶意举报人在商超搜索临期商品,将其隐藏在不易发现的角落,如果超市工作人员未能发现并及时清理,则会被他们购买索赔。
如果商超没有监控等证据证明其藏匿行为,则会陷于被动。
3.2 产品含有异物
由于生产、运输、贮存过程管理不善,产品可能出现各种异物。常见被投诉的异物包括毛发、昆虫、机械设备零部件等。职业打假人以产品含有异物为由进行投诉,获得赔偿概率较高。
据食品伙伴网发布的《2023年食品安全与标准法规盘点报告》,2023年官方和媒体曝光多起“异物”方面的食品安全问题,以餐饮企业最为突出。2023年食品生产企业的“异物”问题也频频被曝光,其中不乏桃李、达利园等知名品牌。
“异物”可能会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引发食品安全事件,也可能会给企业品牌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3.3 产品虚假宣传
产品虚假宣传方面的风险点包括普通食品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等。
产品虚假宣传违反了国家标准法规要求,因此容易被职业打假人关注,但近年来的法院判决案例显示,有的法院以这些涉及功能的宣称仅为标签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驳回了十倍赔偿;
也有的以投诉者为职业打假人,多次购买为获得赔偿之目的的理由驳回赔偿请求。
3.4产品配料不合规
产品配料不合规的风险点包括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原料,使用未经批准用于食品的物质、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未在企业生产地批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原料等。
有的打假人会将产品标签中添加剂名称不规范、代码不规范、错别字等错误的标识方式直接以产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是使用非食用物质进行投诉,以期获得赔偿。
对于配料不合规产品的投诉,有些法院会支持十倍赔偿,也有法院因为这些产品未对人产生实质性的食品安全问题而驳回十倍赔偿请求。
3.5 产品指标不合规
产品指标不合规是指食品的添加剂、农兽药、污染物、致病菌等理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此外还有产品营养成分含量与标示值不相符等情形,往往需要通过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佐证。
这类职业打假的案例一般都会获得十倍赔偿。
有职业打假人会先少量购买样品送检,获得不合格检测结果后再大量购买或者分多次购买,来获得赔偿。
4、各方观点
4.1 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
近年来,针对职业打假人恶意投诉举报的行为,不少地方都出台了相关规定,要求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
例如,依据佛山市禅城区的规定,符合下面一些特征的,会被认定为恶意投诉,具体包括买商品的数量或者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明知或应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的、因购买商品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以及其他符合以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等滥用投诉特征的行为的等九种情形。一旦认定为恶意投诉,将会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符合下面一些特征的,会被认定为恶意举报,具体包括以提起举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向媒体曝光等为要挟,胁迫或变相胁迫经营者支付赔偿金的;通过“调包”“夹带”“造假”等方式,虚构或者捏造违法事实以及其他符合以牟利为目的等恶意举报特征的行为等情形。一旦认定为恶意举报,也将要求提供实名信息,并严格适用举报奖励制度。
其他地方的规定大同小异,但基本可以看出,目前监管部门对于单纯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采取十分审慎的态度。相信这些规定的出台对遏制恶意举报类型的职业打假起到一定积极作用,能够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4.2两会代表委员支持公民打假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两会期间,有两会代表委员明确提出支持公民打假的观点。例如,有全国政协委员表示,“职业打假人”是“市场清道夫”,是一种市场监督补充机制,也是一种群众参与机制,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中支持公民打假、职业打假是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司法成果的维护。
还有的全国人大代表表示,部分“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规定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对商家进行高额索赔甚至恶意诉讼,其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可能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但对于那些索赔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且采取的举报、起诉等索赔手段属于法律规定的维权途径的“职业打假人”和职业打假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5、做好合规管理,有效规避职业打假风险
相信有许多食品企业饱受“职业打假”困扰,苦不堪言;大量的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投诉举报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执法资源、司法资源的浪费。有道是“打铁还需自身硬”,在此食品伙伴网提醒食品企业做好合规管理工作,确保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资质合规、产品合规,就会大大降低职业打假的风险。
一是需要梳理研究自身企业和产品相关的所有要求,避免遗漏;
二是及时关注食品标准法规的变化,及时做好应对;
三是加强企业合规管理,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此外,可以借助第三方机构的咨询服务,建立完整的食品合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从而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