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领域:或将强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规范行业新举措
网络直播带货作为新兴商业模式与互联网业态,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但“东北雨姐红薯粉条事件”“非法添加压片糖果案”“三只羊虚假宣传案”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撕开了直播带货繁华表象,暴露出深层隐患,引发社会对直播带货食品安全的担忧。
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8月1日发布《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范直播电商行业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五条,针对行业现存问题给出应对措施,为规范直播电商食品经营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食品伙伴网对相关亮点内容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1. 从“通用规定”到“业态适配”,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意见稿是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的基础上,对对直播电商平台运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责任进一步的明确,是针对直播业态特性进行的责任深化。
1.1 明确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针对提供食品交易服务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意见稿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岗位,并且食品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进一步明确了直播电商多方主体责任边界,推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以及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1.2 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意见稿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这一规定有效压实直播电商平台对食品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责任,实现风险隐患的早发现、早处置,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业经营秩序规范化发展。
1.3 建立一键举报投诉机制,经营风险前置防控
意见稿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开通消费者一键举报投诉通道,并在直播页面及商品页面显著位置设置链接。
接到消费者举报投诉的,应在24小时内响应并留存证据。
24 小时响应机制倒逼经营者建立快速核查流程,例如商品物流出现的疏漏,应在消费者情绪激化前介入处理,将单个投诉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避免 “小事拖大” 损害口碑。
2. 直播经营的食品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强化监督管理手段
意见稿第十六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直播经营的食品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实施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者、经营者依法处理,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涉及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和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依法通报。
市场监管总局将直播食品强制纳入年度抽检计划,标志着对直播渠道的监管更加常态化。直播平台不是虚假宣传的聚集地,网络直播应遵法而行。
3. 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最高罚款二十万元
意见稿细化了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具体情形,通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新设处罚条款,一一明确了处罚依据,增加了《规定》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结语
《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或将为直播电商的合规经营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指导。相关企业及人员应积极关注标法动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合规管理,共同推动食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或再压实
为加强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压实总部、门店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于2025年8月5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9月4日。
《意见稿》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基础之上,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出多方面的明确,食品伙伴网对其进行了梳理,供行业参考。
1、明确适用范围
《意见稿》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对5家以上门店(包括直营、加盟、合营等方式)、以食品销售为主营收入的,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活动的销售企业,包括总部、分支机构、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等。其中,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从事门店招募、运营管理的机构,包括总部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等,各区域的总部、代理商、运营商等视为分支机构。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属于个体工商户等销售者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2、明确监督管理权限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管理300家以上门店(单一品牌全国门店数,下同)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管理300家及以下门店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对总部、分支机构进行提级管理。
3、明确各主体责任要求
【建立制度】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覆盖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风险管控】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分支机构和门店应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机制。总部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应覆盖分支机构、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门店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分支机构或总部报送,形成系统闭环。
【年度检查】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每年应采用实地巡查、体系评查、飞行检查、专项抽检、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管理实施全覆盖检查,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健全风险隐患防控机制。
【禁止转嫁食品安全责任】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不得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免责条款等方式转嫁食品安全责任。
4、明确总部的管理要求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当加强采购管理、配送管理、投诉处置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高标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应将门店实时视频信息按照监管层级对应要求接入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频信息应当至少留存14天。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门店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5、明确法律责任
《意见稿》明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未按要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采购和配送管理,总部转嫁食品安全责任等违法违规情形和相应罚则。
6、小结
《意见稿》聚焦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存在定义范围不清、责任划分不明、总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对进一步压实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重要意义,建议相关企业持续关注该法规制定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