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经营底线,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是管控核心。部分食品企业为满足客户定制化需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即便食品添加剂由客户提供、要求由客户提出,企业仍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文以青市监处罚〔2025〕133号案为例,深入解析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常见误区,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实操性合规指引。
一、案例事实摘录
(一)抽检不合格
企业生产的“清蒸手撕童子鸡”(规格:700±50g/袋,生产日期:2025年1月20日)经监督抽检,检出柠檬黄0.02g/kg。
违反规定:GB 2760-2014(案例适用版)中柠檬黄不得在熟肉制品中使用。
(二)违法成因
客户需求驱动:客户因不满产品色泽,要求企业添加含柠檬黄的吉士粉(复合调味料),以提升产品外观色泽。
二、核心责任边界
(一)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全面负责。
无论原料系企业自购、客户赠送还是第三方提供;
无论需求是企业主动提出还是客户要求;
客户要求≠免责理由
(二)外来物料合规审查义务
企业未审查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与终产品的适配性,属于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三项核心审查内容:
供应商资质(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
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是否覆盖终产品类别
(三)定制化生产的合规底线
企业承接定制订单时,应坚持合规优先于订单原则:
提前告知客户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法律与国标底线;
对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规要求,明确拒绝;
提供合规替代方案(如天然色素、物理工艺改善色泽)。
(四)复合调味料的“隐形添加剂”风险警示
吉士粉属于复合调味料,其配料中含柠檬黄,属于隐性食品添加剂。
使用复合调味料时,应拆解全部配料,逐一核对GB 2760中的适用范围,避免因“不知情”而违规。
(五)合同责任建议
企业应在采购/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确:
“客户提供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须附合规证明;因客户提供物料导致的不合规,客户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是否符合带入原则3.4.1
结论:
该产品不符合GB 2760带入原则3.4.1,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判断维度一:是否在终产品中起功能作用
柠檬黄在终产品中发挥了着色功能,属于功能性使用。
使用含柠檬黄调味料的目的是改善产品色泽,不符合“正常工艺条件下使用配料”的要求(3.4.1 c)。
判断维度二:配料用量是否合理
GB 2760规定:柠檬黄在吉士粉(固态调味料)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2 g/kg。
终产品检出0.02 g/kg ?吉士粉最低添加量= 0.02 ÷ 0.2 =10%。
该添加量远超正常工艺中调味料的配伍比例,进一步证明不符合正常工艺条件。
四、食品添加剂合规风险(受客户需求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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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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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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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复合调味料隐形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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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提供酱料、调味料含人工色素等,企业未拆解配料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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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订单妥协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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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违规仍执行,将商业利益置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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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0认知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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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食品分类;错误理解“带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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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管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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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添加剂台账、投料无复核、定制产品无合规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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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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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即封存、召回流于形式、整改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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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构建食品添加剂使用合规体系(六步闭环)
(一)订单评审:前置拦截违规需求
向客户提供《食品添加剂合规使用告知书》
对违规要求出具书面拒绝说明,并提供合规替代方案
合同明确:“仅按国家法律及国标生产,不接受违规要求”
(二)物料准入:外来物料全项审查
供应商白名单管理
复合调味料专项审查:拆解全部配料,核对GB 2760-2024使用范围,确认添加剂适用于终产品类别
客户提供物料验收:与自购物料相同标准,不合格拒收
进货查验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包括配料表、检验报告、审查记录)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全流程闭环管控
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标识清晰
投料双人复核(称量、投料均须核对)
定制产品配方经合规审核
制作《产品禁用添加剂清单》张贴车间
(五)应急处置:快速降低危害后果
即时封存不合格产品
启动召回,留存通知、回执、处置记录
根源整改,完善制度、培训人员
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
(六)人员培训与制度建设
年度培训GB 2760-2024、食品安全法等,考核合格上岗
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外来物料审核制度》《定制产品合规评审制度》
六、企业合规启示
不为短期利益放弃合规底线
不把客户要求作为违规借口
不要心存侥幸逃避监督抽检
综上,食品添加剂的规范使用,没有借口,更没有“客户免责”。即便食品添加剂由客户提供、要求由客户提出,企业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应以此案为戒,全面梳理添加剂合规管理漏洞,建立全流程、可追溯、可落地的食品添加剂合规体系,严格执行GB 2760国家标准,坚守法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