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大家大声疾呼;"要正确理解7.6条款的要求!"纷纷研究“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7.6条款涉及的术语和有关问题”、“校准与检定的主要区别”,讨论“测量设备控制的审核",分析“审核7.6条款存在的几个误区"等。
笔者认为,为了正确理解7.6条款的要求,需要注意其中的五个词语:为确保结果有效、必要时、校准、或、检定。
"为确保结果有效"是前提。对测量设备的控制、校准、检定,都应该以确保测量结果有效为准则。
"必要时"是条件。测量设备不是必须校准或检定的,而是在必要时进行校准或检定。
‘’校准”与“检定”是保障量值准确可靠的两种不同的途径和手段。
“或’字确定了校准与检定之间的并列和可选择的关系。针对不同的情况应选择不同的方法,不一定全用检定的方法。
明确了这五个词语,企业就可以根据7.6 条款的要求进行如下的策划:
我们有哪些测量设备?
哪些测量设备需要校准,哪些需要检定?
哪些或何种情况下需要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哪些需要进行周期校准或检定?
哪些既需要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又需要进行周期校准或检定?
对于需要周期校准或检定的,其校准或检定的周期各是多少?
校准或检定有无可溯源的国际或国家标准?
如果不存在可溯源的国际或国家标准,应该依据什么标准进行校准或检定?
这种策划,体现了ISO9001标准关于“必要时”的要求。根据策划,企业不必把所有计量器具全部拿去检定,既能确保结果有效,又不多花钱。
这样的策划虽然符合标准的要求,而且能确保结果有效,但在企业却行不通。企业不仅要执行标准,还要遵守法律。因此,在按照ISO 9001标准关于“必要时”的要求,分析校准或检定的必要性时,不仅要考虑“确保结果有效”,还要考虑法律的要求。
我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有计量器具都必须进行定期检定。
其实,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只靠定期检定是不够的,使用前的检定或校准以及除检定之外的校准也是必要的,《计量法》并不禁止使用前的检定或校准以及除检定之外的校准。因此,企业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并进行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又要为确保测量结果有效而按ISO 9001标准的要求进行使用前的检定或校准,以及除检定之外的校准。这样一来,对企业就更麻烦了。
笔者认为,问题的焦点是我国《计量法》与ISO 9001标准之间在计量活动方式上的差异。
《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对于这项规定,《计量法条文解释》进一步明确为:“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是指从计量基准到各等级的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所作的技术规定O”由此可见,我国规定的计量检定是以国家计量基准为源头,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规定的程序自上而下进行量值传递。
IS0 9001标准7.6条款要求的校准或检定,属于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
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是两种不同的计量活动。量值传递一般以政府的行为为主,具有强制性。量值溯源一般以组织的自主行为为主,不具有强制性。我国计量活动属于量值传递,而国际计量界广泛使用的是量值溯源。
为了发挥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的积极性以及与国际标准接轨,建议修改我国《计量法》。 对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量值传递,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量值溯源。这将有利于计量器具量值的统一和准确可靠,也有利于节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