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记录的控制 (2008版标准条款)
4.2.4记录控制 (2000版标准条款)
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及检索。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
以上比较的内容
标号 |
2008版内容 |
2000版内容 |
注释 |
1 |
应控制所建立的记录 |
应建立并保持记录 |
修改 |
2 |
记录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 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
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及检索。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 |
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