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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来源: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核心提示:1、由国家质检总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2、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一、办理部门:
 (一)许可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   肉制品、饮料、罐头、冷冻饮品、酒类(包括葡萄酒及果酒、啤酒)、特殊膳食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证。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   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乳制品、方便食品、饼干、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包括白酒、黄酒及其他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其他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受理机关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产品检验机构 白酒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由上海市酒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其余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由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承担。 办事地点: 宜山路716号一楼办证大厅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联系电话: 021-54264212

二、办理条件

三、办理程序

四、办理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五、办理期限:
(一)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期限:1、组织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2、组织完成产品检验:15日内(特殊产品除外)。
(二)决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60日内(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5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颁发证书期限: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颁发、送达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1、收费标准: (1) 收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 审查收费标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财预〔2007〕93号)。 (3) 检验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
2、计费单位: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1)审查费:审查费为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七、提交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

  2.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生产用房合法使用的证明;

  4.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新设立和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7.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复印件,一份);

  10.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

  11.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备注

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食品生产有关规定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shzj.gov.cn)上查阅下载。 许可结果公开: 1、由国家质检总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2、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本事项已实行网上审批,请通过在线办理系统填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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