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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05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关于发布《上海市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细则中所称的预包装冷藏膳食是指以谷物、豆类、薯类、畜禽肉、蛋类、水产品、果蔬、食用菌等中的一种或数种为主要原料(可配以馅料或辅料),热加工后2小时内将膳食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或以不需要热加工的、中心温度控制在10℃以下的即食食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以上热加工降温后的食品,并在该中心温度下包装、贮存、运输、陈列、销售的即食预包装食品。
 
  第二条 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的申证类别为:方便食品,其类别名称为:其他方便食品,类别编号为:0702,品种明细为:主食类:其他[预包装冷藏膳食(主食菜肴类、饭团寿司三明治汉堡类、其他类)]。
 
  第三条 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本类产品不得生产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以及含生食水产品、生食肉制品等成分的膳食。
 
  第四条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五条 厂区要求、厂房和车间、库房要求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第六条 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场所面积应不少于5000平方米,应设置与生产工艺及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贮存、原料加工、半成品贮存、热加工、膳食冷却、膳食包装、成品装箱、成品贮存、食品装卸低温封闭月台、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等生产场所,以及更衣室、检验室等场所。热加工、即食蔬果类原料加工(清洗、切分、消毒、漂洗)、膳食冷却、膳食包装、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等生产场所应为独立隔间,其面积比例应相互协调。
 
  第七条 应设独立的包装间,用于膳食包装、拼配等冷加工操作。包装间设计参照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洁净级别应不低于D级。
 
  第八条 生产场所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各作业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且应相互分隔。
 
  第九条 膳食包装间应严格控制环境温度和操作时间:
 
  (一)操作间环境温度低于5℃的,操作时间不作限制;
 
  (二)操作间环境温度处于5℃至15℃(含)的,膳食出冷藏库到操作完毕入冷藏库的时间应≤90分钟;
 
  (三)操作间环境温度处于15℃至21℃(含)的,膳食出冷藏库到操作完毕入冷藏库的时间应≤45分钟;
 
  (四)操作间环境温度高于21℃的,膳食出冷藏库到操作完毕入冷藏库的时间应≤45分钟,且膳食表面温度应≤15℃。
 
  第十条 应设置微生物检验室,洁净室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配备无菌操作台的可适当减小),具备适当的通风和温度调节设施。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生产设备,供排水、消毒、废弃物存放、个人卫生、通风、照明、温控、检验等设施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设备设施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应配备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却间和快速冷却设备。
 
  第十三条 洗手设施采用非手动式,配备冷热水设施。
 
  第十四条 应配备相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洁设施。
 
  应设置畜禽类、水产类、果蔬类原料独立清洗水池。接触即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即食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即食蔬果类原料清洗消毒设施应保证用水水温不高于5℃,并配备独立的清洗、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设备。
 
  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配备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温度测定装置应定期校验。
 
  第十五条 应在热加工场所、包装场所、清洗消毒场所、食品装卸低温封闭月台、冷却等关键生产场所安装监控视频。
 
  第十六条 应配备食品中心温度计、环境温度计、余氯消毒测试纸等食品加工环节控制检测设备设施,以及瘦肉精、农药残留、甲醛、亚硝酸盐、煎炸油极性组分等重点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设施,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鼓励快检检测结果实时电子记¼。
 
  第四章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第十七条 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生产加工场所应按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膳食生产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生产设备的配备应与产品生产工艺相符,预包装冷藏膳食基本生产工艺和设备见附件1。
 
  第十九条 将热加工、快速冷却、膳食包装、成品贮存、运输及销售等设为关键控制点。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应控制食品烧熟后在2小时内将其中心温度快速冷却至10℃以下。预包装冷藏膳食应在不高于10℃的条件下进行贮存、运输和销售。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判断食品安全潜在风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对本单λ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制定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管理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开展进货查验记¼。明确风险收集要求,制定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规范和检查评价结果处置规定。包装材料在微波加热等特定使用条件下不影响食品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制定冷链运行管理制度,明确日最大生产能力。明确膳食冷却、包装、成品贮存的温度控制和记¼要求。明确冷藏、冷冻、冷却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要求。明确食品冷藏运输的温度监控和记¼要求,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应实时连续监控,记¼时间间隔不宜超过10分钟,委托具备冷藏运输资质的第三方物流运输的,应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并附书面委托运输协议。预包装冷藏膳食销售方应建立冷藏销售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制定生产过程监控管理制度。应结合生产工艺及产品特点制定食品原料、加工环境、加工过程和成品检验监控规范,监控项目、监控指标、监控指标限制和监控频率可参见附件2。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对发现的问题和处置结果予以记¼。
 
  第二十七条 制定餐厨废弃油脂管理制度。明确将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交由相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收运单λ收运,并与收运单λ签订收运合同。收运合同应当明确收运的时间、频次、数量和餐厨废弃油脂收购价格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原料采购和生产配送信息¼入“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要求。鼓励企业采用包装上印制二维码等技术集成食品原料来源、产品自检等信息供消费者查询。所有生产和品质管理记¼应由专人审核,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处理。记¼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鼓励企业采用电子计算机信息技术系统和手段进行文件和记¼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应建立和实施生产配送的Σ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生产配送操作规程。新办企业应在获证1年内,通过Σ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七章 检 验
 
  第三十条 ÿ批膳食成品均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放置在专用冷藏设备中,保存至保质期届满后至少48小时。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¼留样情况,记¼内容应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企业所申报预包装冷藏膳食的品种和执行标准,提供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可以由企业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标签、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等。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进行产品检验,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出厂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对比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三十三条 ÿ年至少2次应根据食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并按相关标准、食品明示值进行判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上海市预包装冷藏膳食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现场制售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7日。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沪食药监规〔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预包装冷藏膳食基本生产工艺和设备
 
  2.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原料检验、环境监测、过程监控和成品检验监控指南
 
关键词: 审查细则 冷藏 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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