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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4  来源: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核心提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实施机关
一、许可机关: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核发下列食品生产许可证:粮食加工品(大米、小麦粉、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植物、动物)、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方便食品、饼干、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白酒(液态、原酒)、黄酒(原酒、加工灌装)、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罐头、冷冻饮品、啤酒(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冷冻饮品、其他食品等28类食品产品
二、受理机关: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直接受理企业申请并组织现场核查的产品:
1. 乳制品
2. 婴幼儿配方奶粉
3. 其他食品
4.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5.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6. 牙膏
资料提交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76号质监大厦一楼办证大厅
联系人: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电话:0871-3215686
受理: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谭 平    曹 锦
电话:0871-3215600 3215598   传真:0871-3215602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 13:30~17:30
投诉电话:0871-3169833
(二)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并组织现场核查的产品(扩权强县试点县(区)按省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小麦粉等五类食品
2.肉制品等十类食品
3.糖果制品等十三类食品
4.糕点等七类食品
5.白酒
6.食用酒精
7.食品添加剂
8.香料香精产品
9.化装品
10.餐具洗涤剂
(三)产品发证检验机构
白酒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由省质检院承担,其余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由省质检院、粮油质检一、二站承担。 


具体内容请查阅附件:
云南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云南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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