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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鼎轩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心提示:2021年3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进入当事人经营的餐厅内现场检查,在杂货间内发现2罐已开封的蜢虾酱(保质期:12个月;规格:500克/罐;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23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餐饮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47号
 
  当事人:天津市卫鼎轩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4780327820T
 
  住所(住址):南开区鼓楼北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奕
 
  身份证号码:1**************7
 
  联系电话:1*****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号
 
  2021年3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进入当事人经营的餐厅内现场检查,在杂货间内发现2罐已开封的蜢虾酱保质期:12个月;规格:500克/罐;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23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餐饮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味鼎轩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奕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份,。
 
  3.赵林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对赵林燕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
 
  4.销售票据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含财物清单)1份,送达回证1份、实施强制措施照片1份。
 
  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1〕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 章)
 
  2021年4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关键词: 保质期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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