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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全文及答记者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1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市监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全文及答记者问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和迁移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
 
  (三)在食品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相关产品;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
 
  第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配备与其企业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国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实施原辅料控制,生产、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过程、出厂等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全过程控制和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原辅料控制,应当包括采购、验收、贮存和使用等过程,形成并保存相关过程记录。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对首次使用的原辅料、配方和生产工艺进行安全评估及验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通过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形成并保存相应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二条 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形成的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不足二年的或者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四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保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有效追溯。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和销售信息,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
 
  (四)执行标准;
 
  (五)材质和类别;
 
  (六)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
 
  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将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以电子信息、追溯信息码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食品相关产品需要召回的,按照国家召回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参加相关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技术机构为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一条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标识信息、不合格品管理和产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销售者资质、进货查验结果、食品相关产品贮存、标识信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可以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如实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说明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工艺控制参数、记录的数据参数或者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测试、验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和分析食品相关产品日常监督检查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方式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线索,根据需要可以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产品实施针对性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被检查企业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影响国计民生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抽查。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子化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家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等部门。
 
  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三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级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信息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地区同级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抽查、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有关部门通报的,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三)舆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四)其他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可以组织风险研判,进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综合分析,或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共同研判。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全覆盖例行检查、监督检查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原辅料控制以及开展相关安全评估验证的;
 
  (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的;
 
  (五)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其中,消毒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2022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相关负责人就涉及《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办法》的上位法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记者:《办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贯彻食品安全法,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监管,确保质量和安全”。目前我国食品相关产品材质复杂、产品种类及生产企业众多,使用对象涉及千万家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亿万家庭,呈现“种类多、企业多、应用广”的特点。近年来,随着市场监管改革深入推进,当前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制度规范已不适应监管工作需要。新形势要求我们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关口前移,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质量安全风险,着力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夯实法制基础,保障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
 
  记者:《办法》分别对企业和监管层面提出哪些总体要求?
 
  答:以“四个最严”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强化涵盖生产、销售、贮存、包装等关键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全过程控制。在企业层面,要求生产销售者建立并遵守有效的安全控制体系,以确保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在监管层面,规范日常监督检查,配套实施食品相关产品技术规范,加大监管工作力度,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记者:《办法》在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明确生产销售者“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管人员的属地监管责任。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制度,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参照国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要求生产者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并建立分工明晰、责任明确、权威高效、相互协调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政府领导责任、综合监管责任和直接监管责任,充分保障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
 
  记者:《办法》提出了哪些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
 
  答:《办法》聚焦生产行为难规范、监管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明确全覆盖例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等要求。细化检查要点、检查内容和结果处置等规定。有效发现系统性问题,实现重点难点问题的突破,着力打通协同监管堵点,形成多元共治的良好氛围。
 
  记者:《办法》是如何推进构建科学监管制度体系,全面提升监管能力的?
 
  答: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现代化水平,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着力点。我们必须深刻把握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系统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服务。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就是以创新制度深化改革为根本动力,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市场监管工作总思路,着眼于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着力构建科学、严格的监管体系,既充分考虑基层监管执法的既有经验,又注意与《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积极推进监管方式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全面提升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记者:《办法》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标签标识主要规定了什么内容?
 
  答:《办法》规定了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标注内容,并要求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有助于消费者根据生产者的情况进行选择,出现问题可以方便消费者联系,方便监管者实施有效监管。比如,保质期可以反映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程度;材质、产品标准代号是反映安全性特性的全方位的安全要求;注意事项和警示信息有助于消费者掌握产品特性,真正保护消费者安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的其他事项,是强制性要求,必须进行标明。通过强调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的要求,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指导消费者科学使用食品相关产品,避免因误用带来质量安全风险。
 
  记者:《办法》对生产全过程监督检查制度作了哪些主要规定?
 
  答:《办法》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建立了涵盖生产、贮存、包装等关键环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全过程控制制度。要求生产者建立原辅料管理、生产关键点控制、出厂检验控制等管理制度以及控制措施,形成相应的记录。要求生产者实现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保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进行有效控制,并及时排查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针对生产全程控制各个环节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督促企业严格整改落实,保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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