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可以让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资源优势互补,推动企业良好发展,因此食品委托生产在现在食品行业发展中是很常见的。
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
根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食品委托生产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合同约定,由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为其代为生产食品的行为。
委托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开展委托生产活动。
二、关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资质
委托方资质:委托方应当为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取得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保健食品委托方应当为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含注册转备案的原注册人),且需取得相应保健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备案)。
受托方资质:受托方应当为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范围应当涵盖受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
这里说明几点:
1、委托方无需生产许可资质。
2、受托方不仅要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还应有受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切忌超范围生产食品。
三、关于违法行为的责任划分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委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委托方作为委托食品生产第一责任人。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即使在委托生产合同中约定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由受委托方承担,但不能免除委托方所应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
受委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依法依规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受托方在履行合同约定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过程中,依法依规生产是前提,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受经济利益驱使而在生产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委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也就意味着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生产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委托生产的标签
GB7718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GB7718问答(修订版)“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对外销售时,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地址和产地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间的委托加工方式标示。”
那么如遇到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出现问题责任如何划分?一般处罚主体为委托方,因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产品包括产品标签负有监督、查验责任且负有合规标注的义务。
五、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检办法函〔2008〕67号)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1、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2、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六、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商标问题
1、须经商标所有人授权在委托加工产品上使用,避免造成纠纷或对第三方造成侵权。
2、委托加工一般是采用受委托方生产、委托方销售的关系,所生产产品归属委托方;而商标授权使用只是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权力、授权该商标在某种商品上使用,一般会获得相应的商标使用费用,所生产的产品一般归属生产方。
3、如果委托方不是商标权人,而是商标使用权人,还要审查其授权是不是有效,授权证据是不是完整。
综上,食品委托生产的两方: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资质、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以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并在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受托方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必要时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以确保食品质量。
受托方应当严格按合同进行食品生产,确保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