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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24  来源: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核心提示: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受理部门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受理免检、名牌、省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省辖市质监局受理除上述企业外本辖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四、企业申请条件
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审查通则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
五、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
申请人按照申证产品范围向省级或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封面加盖企业公章,复印无效),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2、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三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三份)。
5、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三份)。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7、企业标准文本一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8、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复印件,三份)。
9、矿泉水生产企业要提供采矿许可证、采水许可证、水源评价报告和水质监测报告(复印件,三份)。
10、原料中有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提供原料
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11、审查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受理
受理部门自接受企业提出的申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受理时间的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三)组织核查和产品检验
受理申请的省级或省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核查组长,批准现场核查计划,指派核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质监局派出观察员。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现场抽取样品,由国家局或省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
(四)发证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和核查结果进行审定,做出准予或者不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
六、办理期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发出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缴纳费用。具体种类包括核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1、核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生产许可证核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核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核查费440元。核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支付。
2、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3、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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