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所选择的控制措施能使其针对的食品安全危害实现预期控制;
b) 控制措施及其组合时有效,能确保控制已确定的食品安全危害,并获得满足规定可接受水平的终产品。
当确认结果表明不能满足一个或多个上述要素时,应对控制措施和(或)其组合进行修改和重新评价(7.4.4)。
修改可能包括控制措施(即过程参数、严格度和(或)其组合)的变更,和(或)原料、生产技术、终产品特性、分销方式、终产品预期用途的变更。
8.3监视和测量的控制
**应提供证据表明采用的监视、测量方法和设备是适宜的,以确保监视和测量程序的成效。
为确保结果有效,必要时,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和方法应:
a) 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在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校准或检定的依据应予以记录;
b) 进行调整或必要时再调整;
c) 得到识别,以确定其校准状态;
d) 防止可能使测量结果失效的调整;
e) 防止损坏和失效。
校准和检定结果记录应予以保持。
此外,当发现设备或过程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当测量设备不符合时,**应对该设备以及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这种评价和相应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当计算机软件用于规定要求的监视和测量时,应确认其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力。确认应在初次使用前进行。必要时,再确认。
8.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验证
8.4.1 内部审核
**应按照策划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以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
a) 符合策划的安排、**所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和本准则的要求;
b) 得到有效实施和更新。
策划审核方案要考虑拟审核过程和区域的状况和重要性,以及以往审核(见8.5.2和5.8.2)产生的更新的措施。应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审核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审核员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