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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需要制定的制度一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18
核心提示: 《食安法》规定过程控制需制定制度
 

《食安法》规定过程控制需制定制度

条款

需建立制度

注意点

范围

对应罚则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主要负责人落实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考核监管部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

第四十五条

健康管理制度

直接接触食品每年健康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

第四十六条

制定并实施食品控制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

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定期评价;条件是否变化、是否有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一)项

第五十条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

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应按国标检验合格。

食品生产者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五十一条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基本情况及销售情况记录

食品生产企业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五十二条

出厂检验

按照国标检验合格

食品生产者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

第五十三条

食品进货索证

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食品经营者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

 

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批发的经营企业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一百零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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