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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检:广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5家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7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组织对广州市新强食品有限公司等5家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共发现问题62个。针对发现的问题,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督促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置,目前4家企业已完成整改,1家食品企业生产许可证被注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18年第45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5家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的通告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组织对广州市新强食品有限公司等5家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共发现问题62个。针对发现的问题,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督促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置,目前4家企业已完成整改,1家食品企业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具体情况见附件。

特此通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210日             

附件1

飞行检查食品生产企业情况表

  

附件2-1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

广州市新强食品有限公司:

2018114-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以下简称GB 1488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厂房及车间

(一)外包装室与内包装室A之间隔墙及门封闭不严。不符合GB 148814.2.4.1条款关于门窗应闭合严密的要求。

二、设施与设备

(二)加工车间(烘烤车间)排水无水封等装置,内包装车间空调排水口未密封。不符合GB 148815.1.2.2条款关于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的要求。

(三)内包装室A无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不符合GB 148815.1.6.1条款关于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的要求。

(四)原料仓内无温、湿度监测设施。未按企业相关制度要求,每天两次记录温湿度监控情况。不符合GB148815.1.9.1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的特点,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等设施,以及用于监测温度的设施的要求。

三、卫生管理

(五)加工车间内的烘炉维修保养不足,且不能提供加工车间内烘炉的定期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不符合GB148815.2.3条款关于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的要求。

(六)加工车间(烘炒车间)旁的备用车间内存放了冷柜、餐具等杂物,但未有效隔离。不符合GB 14881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的要求。

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七)未能提供原料花椒(物料编号20180922001)、虾米(生产日期为2018-07-10)的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抽查原料枸杞(生产日期:20180515)、鱿鱼(生产日期为2018-01-25),供应商未提供合格证明文件,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标准送检,检验项目不全。不符合GB 148817.2.1条款关于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五、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八)抽查鱿鱼生产作业指导书,该文件未受控,因原料改变,实际生产工艺已减少烘干工序,企业未及时修订鱿鱼生产作业指导书。不符合GB 148818.1.1条款关于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应配备相关的文件已落实控制措施和第13.2条款应根据生产实际和实施经验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六、检验

(九)检验室0.1mg天平放置于培养箱、马弗炉旁,0.1g天平放置于不稳固台面,实验室洗涤台盆水龙头滴漏,排水堵塞,缺大肠菌群VRBA培养基、硫代硫酸钠和氢氧化钾标准溶液,滴定管未检定或校准。大肠菌群项目检验未按GB4789.3-2016规定进行检验。不符合GB 14881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并于2018123日向广州市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动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644018301517),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当天办结注销手续(《行政许可注销公告》增食药监食生行许注公字﹝201800076号)。

附件2-2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

珠海市金迪潮食品有限公司:

2018113-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查中心组织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以下简称GB 1488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设施与设备

用于监测的温湿度计没有校准、维护记录或校准证书,违反了GB 14881-20135.2.2条款有关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的要求。

二、卫生管理

内包装间有多块地板瓷砖起鼓损坏,没有及时修补,违反了GB 14881-20136.2.1条款有关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的要求。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单晶冰糖、白砂糖原料验收记录中验收项目少于企业原材料检验制度中规定的项目内容,违反了GB 14881-20137.2.2条款有关食品原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并应及时进行退、换货等处理的要求。

四、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生产的食用淀粉有微生物要求,但企业没有对生产的内包装设备、生产用管道定期消毒的规定,也没有产品分装前对环境进行消毒的规定,已开包的内包装袋在使用前仅集中紫外线灯消毒,均存在微生物污染的风险,违反了GB 14881-20138.2.1.1条款有关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风险的要求。

五、检验

(一)不能提供原料进货验证用电子秤的检定证书,缺少感官出厂检验项目用温度计,违反了GB 14881-20139.2条款有关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二)化验室管理制度中未明确检验设备的使用、维护、计量等有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出厂检验原始记录中“净含量”项目未按照JJF 1070标准规定记录,出厂检验报告中“净含量、感官”项目未填写检验结果;生粉、澄面出厂的检验依据仍采用作废的2008版本,违反了GB 14881-20139.3条款有关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六、培训

未提供出培训效果评估材料,违反了GB 14881-201312.5条款有关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的要求。

七、管理制度和人员

管理人员、质量控制人员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掌握不够全面,对潜在食品安全风险缺少足够的判断,缺少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不符合GB 14881-201313.3条款有关管理人员应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就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经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本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全部完成整改。请你公司继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要求。

附件2-3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

广东粤师傅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201811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查中心组织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以下简称GB 1488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选址及厂区环境

厂区部分空地土建施工没有足够防护设施,有扬尘和积水现象, 酱发酵晒场与土建施工区没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有交叉污染风险,违反了GB 148813.2.3条款有关厂区内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的要求。

二、厂房和车间

回收成品酱油桶清洗后重新使用,但大桶清洗没有设置专区,在天然晒场旁的原料预处理间进行,该间也会进行大蒜、辣椒等原料清洗、粉碎和混合,有交叉污染风险,违反了GB 14881-20134.1.2条款有关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风险的要求。

三、设施与设备

(一)部分食品加工用水管路没有明确标识,违反了GB 14881-20135.1.1.3条款有关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如间接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的要求。

(二)仓储设施不足,与企业产能不匹配,成品没有划分待检区、合格品区、出货区等,有多个成品存放地点且位置分散,违反了GB 14881-20135.1.8.1条款有关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的要求。

(三)原料仓内一般食品原料与食品添加剂没有分区域码放,没有明确标识。其中大蒜原料包装上要求25摄氏度以下保存,但仓内没有温度控制设施,违反了GB 14881-20135.1.8.3条款有关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的要求。

(四)清洁剂、消毒剂等物质没有明确标识,其中一个储存间内上述物品与原料曲种没有分隔放置,违反了GB 14881-20135.1.8.5条款有关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的要求。

四、卫生管理

(一)制曲生产车间生产时敞开窗户,且窗户无纱窗,无法做到防虫要求,违反了GB 14881-20136.4.2条款有关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二)酱料煮酱配制间的工人进入车间前没有进行更衣,且生产车间内工作服样式与非生产工作服相同,存在交叉污染的风险,违反了GB 14881-20136.6.4条款有关工作服的设计、选材和制作应适应不同作业区的要求,降低交叉污染食品风险的要求。

五、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储罐间用于半成品或成品输送的塑料钢圈软管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者的许可证,违反了GB 14881-20137.4.1条款有关采购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要求。

六、检验

检验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出厂检验频次和出厂检验项目,在111日电商销售记录中发现,企业向9位客户销售了未完成菌落总数出厂检验项目的“壹号辣椒王”(生产批号2018.10.31)产品;在部分辣椒酱、五香粉、调味油等产品原始记录中发现净含量、水分等项目的检验原始记录未按照产品标准进行记录,违反了GB 14881-20139.1条款有关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要求。

七、培训

未提供出培训效果评估材料,违反了GB 14881-201312.5条款有关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的要求。

八、记录和文件管理

(一)对不合格食品召回缺少召回食品佐证材料及对不合格食品处置印证材料,难追溯,违反了GB 14881-201314.1.1.4条款有关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的要求。

(二)未提供对客户投诉举报中问题产品在处理记录,仅有问题原因分析,没有处理记录,违反了GB 14881-201314.1.3条款有关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就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经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本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全部完成整改。请你公司继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要求。

附件2-4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

惠州市谷瑞食品有限公司:

201811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查中心组织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以下简称GB 1488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选址及厂区环境

生料处理车间顶棚有脱落、发霉情况,违反了GB 148814.2.2关于顶棚有关要求。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没有划定不合格品区域,违反了GB 148817.2关于不合格品应在划定区域存放有关要求;

(二)“芥辣花生”产品的生产记录中“亮蓝”的使用量超过企业作业指导书规定使用量(使用量符合GB2760要求),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的有关要求。

三、检验

(一)生产批次为201821日的松子缺少出厂检验原始记录;

(二)检验报告不规范,出厂检验报告中“过氧化值”检测单项结论有误;

(三)企业原材料检验中批次为20161226的松子原料的“过氧化值”检测值低于出厂成品检测值,未通过与外检数据比对的方式验证出厂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四)未严格落实产品留样制度,未及时保留样品。

违反了GB 148819.39.4关于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等要求。

四、食品贮存及运输

(一)未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未记录相关处置情况;

(二)不合格品处置不符合规定要求。

违反了GB 1488114.1关于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的有关要求。

五、培训

(一)企业制定了培训计划,但没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考核记录和档案;

(二)未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没有相关培训记录;

(三)检验人员2016年至2018年期间已更换3人,更换较为频繁,且未做岗前培训。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等要求。

六、许可相关情况

(一)企业将原饼干、糕点的机械式配粉设备、成型设备、机械式包装机等进行了拆除。对部分车间功能进行了改变;

(二)未将上述改变情况及时申请生产许可变更。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改变,未及时整改或按照要求变更等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就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经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本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全部完成整改。请你公司继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要求。

附件2-5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

广东济公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2018113-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查中心组织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以下简称GB 1488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选址及厂区环境

(一)企业蜜饯生产车间(分厂区:晒场)在G87高速公路斜下方,不足50米处,距离较近;

(二)企业在露天晒场晒制果坯,露天晒场四周没进行隔离、防护。

违反了GB 148813.13.2关于选址和厂区环境的有关要求。

二、厂房及车间

(一)企业腌制车间、果坯糖渍车间混用漂洗池,两车间之间没有分别设置人流、物流通道;

(二)经糖渍的蜜饯半成品(包装后即可销售)存放于腌制车间;

(三)在配料间存放有未脱袋的食品添加剂,配料间未设置个人卫生设施;

(四)企业使用的白砂糖、食盐等辅料与蜜饯半成品(包装后即可销售)存放于同一库房。

违反了GB 148814.1关于设计和布局有关规定。

三、设施与设备

(一)企业果糕类、果丹类产品的制膏、制粒、灌装以及内包、缩膜等工艺集中在同一车间内,进入该车间需经过蜜饯类、凉果类产品的内包车间;

(二)企业蜜饯腌制车间(分厂区:晒场)用于沉压腌制佛手的石块、混凝土块浸泡于腌制液中;

(三)企业用于盛装腌制果坯的编织袋为回收使用编织袋,且无内袋;

(四)仓储分区不完善,未设置待检区;

(五)贮存物品紧挨墙壁堆放。

违反了GB 148815.15.2关于仓储设施和生产设备有关规定。

四、卫生管理

(一)企业使用的切割机未及时清洁消毒,设备传输带上有较多遗留果坯,切割机腐蚀严重、锈迹较多,违反了GB 148816.2关于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等要求;

(二)企业部分生产车间及仓库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违反了GB 148816.4 关于虫害控制的要求。

五、检验

(一)企业所使用的用于检验“铅”含量的硝酸、高氯酸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未能提供铅标准溶液证书;

(二)企业部分佛手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没有对应的原始检验记录2017年度原料佛手入厂验收报告;

(三)未通过与外检数据比对的方式验证出厂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GB 148819.29.39.4关于检验的有关要求。

六、培训

对检验人员、从业人员未做岗前培训。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等要求。

七、记录及文件管理

经企业自行检验,发现存在一批次佛手原料铅超标的情况,但没有对应处置记录。

违反了GB 1488114.1关于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就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经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本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全部完成整改。请你公司继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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