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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行为,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行为,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解读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40-84〔2019〕8号)
 
  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监管水平,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的检验工作,以及对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不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加强检验管理,落实检验制度和规程,规范检验行为。
 
  第二章 检验室设置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设置检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和人员,制定检验管理制度,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
 
  第五条检验室应当远离生活区、锅炉房及交通要道,与生产区域分隔,布局合理,满足检验项目所需的面积;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水、电供应充足,畅通;排污设施与安全措施齐备。
 
  检验室应当合理划分出相对独立的区域,以便于实现总体功能,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单元可设计成室或区。在同一室设分区时应当对相互影响的相邻区域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实验交叉污染以及分析仪器之间、人员之间相互干扰。如:检验室内精密仪器(如光度计、天平、比色计、酸度计、色谱仪等)应当与振动仪器(振荡器、验粉筛、离心机、搅拌器等)分开,化学分析仪器应当与热源设备分开。超净工作台应当设置在独立的空间,天平在独立区域。气瓶应当放置于气瓶柜中,气瓶柜宜采用钢制产品,配备报警器,并具备防爆功能。
 
  第六条检验室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试剂耗材、标准样品等,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
 
  第七条需要检定和校准的检验设备设施,企业应当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应当在有效期限内。
 
  第八条检验室应当依据自检内容配备处理紧急事故的装置、器材和物品,如灭火器材、防护用具、意外伤害所需药品等。
 
  第三章 检验室管理
 
  第九条检验室应当建立日常管理、检验室管理、安全防护管理、药品试剂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文件记录管理和留样制度等管理制度。
 
  检验室应当收集与企业产品检验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并建立台帐。
 
  第十条检验原始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检验日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
 
  检验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确保检验记录信息完整,可追溯、复现检验过程。
 
  第十一条企业出厂检验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签名,记录内容完整。如有委托检验,应当留存委托检验报告。出厂检验记录和委托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药品试剂应当按照产品标签及实验要求进行存放和使用;对易制毒或危险化学品需有备案制度,专人负责管理,专门区域存放,其使用应分别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产品的留样管理,设立留样室(柜),按批次留存样品,并做好留样记录。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留样储存条件应当与产品标签标示的储存条件一致。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无害化处置程序并保存相关审批、处置记录。
 
  第十五条鼓励同一类别食品生产企业,在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组织下,开展企业检验室间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不断提升检验能力。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检验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检验人员应当通过学习培训,具备独立上岗操作能力。
 
  企业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加强食品检验工作,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
 
  第五章 检验范围
 
  第十九条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半成品检验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净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产过程影响而变化的检验项目的检验频次应大于其他检验项目。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参照附录。
 
  第六章 检验方式
 
  第二十二条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自行检验需要企业具备以下检验能力:
 
  (一)有独立行使食品检验并具有质量否决权的内部检验机构;
 
  (二)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三)具有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仪器和设备,能满足规定的精度、检测范围要求,且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四)有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员工数量,检验人员熟悉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
 
  (五)能科学、公正、准确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按照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同一品种同一批次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检验室监督检查。检查程序及内容包括:检查检验室环境条件及检验室布局;对照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相关要求,检查检验设备的配置及计量检定证书;检查检验记录完整性及真实性,检查标准文本是否齐全;检查购买的试剂及使用记录,必要时进行物料平衡计算;通过检验人员的现场模拟或实际操作,检查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
 
  第二十八条企业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企业,指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
 
  检验,指企业自身或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对食品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进行的感官、微生物、理化等指标比对验证。
 
  第三十一条鼓励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实验室认证资格,提高检验能力。
 
  鼓励企业运用信息化技术对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和处理,实现检验过程和数据可追溯。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录
  各类食品出厂检验项目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类别
编号
类别
名称
品种明细
出厂检验项目
粮食加工品
0101
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
加工精度;灰分;粗细度;水分;气味口味;蛋白质、粉色、麸星(高筋、低筋小麦粉产品标准中有此项目要求的)
专用小麦粉
灰分;粗细度;水分;粉质曲线稳定时间(自发小麦粉,小麦胚标准中无此项目要求);气味;酸度、混合均匀度、馒头比容(自发小麦粉产品标准中有此项目要求。自发小麦粉所用的小麦粉应符合GB/T1355中特制一等粉的规定)
0102
大米
大米
加工精度;最大限度杂质总量;糠粉;矿物质;带壳稗粒;稻谷粒;水分;色泽、气味、口味
0103
挂面
普通挂面、
花色挂面、
手工面
规格;净含量;感官;烹调性;水分;酸度;不整齐度、弯曲折断率、熟断条率(普通挂面、花色挂面);自然断条率;烹调损失;盐分(手工面)
0104
其他粮食加工品
谷物加工品
感官(或色泽、气味、口味);水分;杂质(黑米除外);碎米、容重、黑色度(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谷物碾磨
加工品
感官(气味、口味);水分;粗细度、灰分(谷物粉);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谷物粉类
制成品
感官;水分;酸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0201
食用植物油
食用植物油
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酸价(橄榄油测酸度);过氧化值;加热试验(280℃);溶剂残留量(此出厂检验项目可委托检验);熔点(棕榈(仁)油)
0202
食用油脂制品
食用油脂制品
感官、水分及挥发物、脂肪、食盐、熔点(按产品要求或标签明示值)、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0203
食用动物油脂
食用动物油脂
感官、酸价、过氧化值
调味品
0301
酱油
酿造酱油、
配制酱油
感官;净含量;氨基酸态氮;总酸(以乳酸计)(适用于烹调酱油);菌落总数(适用于餐桌酱油);大肠菌群;铵盐;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全氮
0302
食醋
酿造食醋、
配制食醋
感官;净含量;总酸(以乙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挥发酸(适用于固态发酵的酿造食醋,以乳酸计);可溶性无盐固形物(以酒精为原料的液态发酵食醋不要求)
0303
味精
谷氨酸钠(99%味精)
感官;净含量;谷氨酸钠(含量);透光率;比旋光度;pH值;干燥失重;铁;硫酸盐
味精
感官;净含量;谷氨酸钠(含量);透光率;氯化物(食用盐);干燥失重;铁;5’-鸟苷酸二钠或呈味核苷酸钠(特鲜(强力)味精)
0304
酱类
感官;净含量;氨基酸态氮;食盐(适用于黄酱、甜面酱);总酸(以乳酸计);大肠菌群;水分;还原糖(以葡萄糖计)(适用于甜面酱)
0305
调味料
固态调味料
感官;净含量;水分(干燥失重)、食盐、氨基酸态氮(汤料、调味料);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香辛料);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即食类)
半固态调味料(含油型)
感官;净含量;水分(干燥失重);酸价;过氧化值(除芝麻酱);食用盐(氯化物)(除花生酱、芝麻酱);脂肪、细度(限花生酱、芝麻酱);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即食类)
半固态调味料(非油型)
感官;净含量;干燥失重(水分);食用盐(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即食类)
液体调味料
感官;净含量;氨基酸态氮、食用盐(氯化物)、总酸(酸度)、酒精度(酒度)(按需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即食类)
食用调味油
感官;净含量;水分及挥发物;酸值(酸价);过氧化值
肉制品
0401-0404
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
1.咸肉类:
感官;酸价;挥发性盐基氮(腌猪肉检验此项目);过氧化值;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2.腊肉类:
感官;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3.中国腊肠类:
感官;水分;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4.中国火腿类:
感官;过氧化值;三甲胺氮;亚硝酸盐;瘦肉比率、水分、盐分(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质量(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5.其他产品:
感官;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酱卤肉制品
1. 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和其他产品:
感官;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2.肉松类和肉干类:
感官;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水分;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熏烧烤肉制品
感官;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水分(肉脯类检验此项目);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熏煮香肠类:
感官;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2.熏煮火腿类:
感官;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发酵肉制品
过氧化值;大肠菌群;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乳制品
0501
液体乳
巴氏杀菌乳、调制乳、灭菌乳、发酵乳
感官;净含量;脂肪;蛋白质;非脂乳固体(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酸度(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汞;铬;铅;硒(巴氏杀菌乳、调制乳、发酵乳);总砷;黄曲霉毒素M1;菌落总数(巴氏杀菌乳、调制乳);微生物(商业无菌)(灭菌乳、灭菌工艺的调制乳);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巴氏杀菌乳、调制乳、发酵乳);霉菌(发酵乳);酵母(发酵乳);乳酸菌数(发酵乳(不适用经热处理的产品));三聚氰胺;食品添加剂(添加了GB 2760允许添加的添加剂的全部乳制品,无检验方法的除外);营养强化剂(添加了GB 14880允许强化的营养强化剂的全部乳制品,无检验方法的除外);标签
0502
乳粉
全脂乳粉、
脱脂乳粉、
部分脱脂乳粉、
调制乳粉、
牛初乳粉
感官;净含量;脂肪;蛋白质;水分(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蔗糖(调制乳粉(添加蔗糖的产品));复原乳酸度(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牛初乳粉);杂质度(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免疫球蛋白(IgG)(牛初乳粉);硒(乳粉);铬、总砷、黄曲霉毒素M1(全脂乳粉、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亚硝酸盐;菌落总数(全脂乳粉、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不适用添加益生菌的乳粉));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全脂乳粉、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霉菌、酵母(牛初乳粉);三聚氰胺;食品添加剂(添加了GB 2760允许添加的添加剂的全部乳制品,无检验方法的除外);营养强化剂(添加了GB 14880允许强化的营养强化剂的全部乳制品,无检验方法的除外);标签
乳清粉
感官;净含量;乳糖(乳清粉);灰分(乳清粉、乳清蛋白粉);三聚氰胺;食品添加剂(添加了GB 2760允许添加的添加剂的全部乳制品,无检验方法的除外);营养强化剂(添加了GB 14880允许强化的营养强化剂的全部乳制品,无检验方法的除外);标签
0503
其他乳制品
炼乳、奶油、干酪等
感官;净含量;脂肪;蛋白质(炼乳);水分(炼乳(只适用加糖炼乳)、奶油(不适用稀奶油)、干酪);干物质含量、干物质脂肪(干酪);蔗糖(炼乳(只适用加糖炼乳));乳固体(淡炼乳、加糖炼乳);酸度(炼乳、奶油(不适用无水奶油及以发酵稀奶油为原料的产品));硒;黄曲霉毒素M1;菌落总数(炼乳、奶油(不适用发酵稀奶油为原料的产品)、干酪);微生物(商业无菌)(炼乳(仅适用于罐头工艺生产的产品)、奶油(适用于罐头工艺的稀奶油));大肠菌群;霉菌(奶油、干酪(但不适用霉菌发酵产品);酵母(干酪(但不适用霉菌发酵产品));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干酪);三聚氰胺;食品添加剂(添加了GB 2760允许添加的添加剂的全部乳制品,无检验方法的除外);营养强化剂(添加了GB 14880允许强化的营养强化剂的全部乳制品,无检验方法的除外);标签
饮料
0601
瓶(桶)装饮用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其他饮用水
检验能力至少满足: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必要时);臭氧浓度(有此工艺的);电导率(饮用纯净水);pH值(饮用纯净水);色度等项目
0602
碳酸饮料(汽水)
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
检验能力至少满足:
感官;二氧化碳气容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
0603
茶(类)饮料
原茶汁(茶汤)/纯茶饮料、茶浓缩液、茶饮料、果汁茶饮料、奶茶饮料、复(混)合茶饮料、其他茶(类)饮料
检验能力至少满足:
感官;茶多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pH值等项目
0604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果蔬汁(浆)类饮料
检验能力至少满足:
感官;可溶性固形物;可滴定酸(产品中有此项目的);菌落总数;霉菌、酵母(产品中有此项目的);大肠菌群;pH值;不溶性固形物、透光率、色值(产品中有此项目的)等项目
0605
蛋白饮料
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其他蛋白饮料
检验能力至少满足:
感官;蛋白质;乳酸菌数(活菌型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pH值等项目
0606
固体
饮料
风味固体饮料、蛋白固体饮料、果蔬固体饮料、茶固体饮料、咖啡固体饮料、可可粉固体饮料和其他固体饮料
检验能力至少满足:
感官;水分;蛋白质(蛋白固体饮料);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特征性指标(需要时)等项目
0607
其他饮料
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风味饮料、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能量饮料、电解质饮料、饮料浓浆、其他类饮料
检验能力至少满足:
感官;特征性指标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可溶性固体物(必要时);pH值等项目
方便食品
0701
方便面
方便面
外观和感官;净含量允许偏差;水分;酸价、过氧化值(油炸型产品);碘呈色度;复水时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0702
其他方便食品
其他方便食品(主食类)、
其他方便食品(冲调类)
感官;净含量;水分;复水性(率)(适用于脱水干燥工艺的主食类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饼干
0801
饼干
饼干
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罐头食品
0901
畜禽水产罐头
畜禽水产罐头
感官;净含量(净重);固形物(含量)、氯化钠含量、糖水浓度(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度(pH)(有此项目要求的);总糖量(有此项目的罐头,如果酱罐头);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
0902
果蔬
罐头
水果罐头、
蔬菜罐头
0903
其他
罐头
其他罐头
冷冻饮品
1001
冷冻
饮品
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速冻食品
1101
速冻面米食品
生制品、熟制品
净含量偏差;感官;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适用于熟制产品)
1103
速冻其他食品
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
净含量(净重);外观及感官;杂质(适用于速冻果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适用于熟制产品)
薯类和膨化食品
1201
膨化
食品
焙烤型、油炸型、直接挤压型、花色型
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1202
薯类食品
油炸、烘烤薯类
感官;净含量;水分(按执行标准考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魔芋粉
外观(或感官);颗粒度;气味;净含量;
水分含量
薯泥(酱)类
感官;净含量;水分(执行标准有此项目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按执行标准考核);商业无菌(罐头工艺检验此项目)
其他薯类(冷冻薯类、薯粉类等)
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霉菌、大肠菌群(执行标准有此项目时)
糖果制品
1301
糖果
糖果
感官;净含量;干燥失重;还原糖(抛光糖果、胶基糖果、压片糖果不要求);菌落总数
1302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巧克力、巧克力制品
感官;净含量;细度(制品不检此项目);制品中巧克力的比重;干燥失重(制品不检此项目)
1303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代可可脂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1304
果冻
果冻
感官;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茶叶
1401
茶叶
绿茶、红茶、
乌龙茶、白茶、黄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
净含量;感官品质;水分;粉末、碎茶、茶梗、非茶类夹杂物(执行标准无此项要求的不检验)
1402
边销茶
边销茶
净含量;感官品质;水分;总灰分;茶梗;非茶类夹杂物
1403-1404
茶制品
速溶茶类、调味茶类
净含量;感官品质、水分(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1405
代用茶
叶类、花类、果(实)类、混合类
净含量;感官品质、水分(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含杂率(执行标准中无此项要求或为参考指标的不检验)
酒类
1501
白酒
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感官;酒精度;总酸;总酯;单体物质;固形物;甲醇;杂醇油;净含量(白酒(原酒)不要求)
1502
葡萄酒及果酒
葡萄酒
感官;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挥发酸;游离二氧化硫;总二氧化硫;干浸出物;二氧化碳(仅对起泡酒);净含量
原酒
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挥发酸;游离二氧化硫;总二氧化硫;干浸出物
其他果酒
其他果酒的检验项目按相应的产品标准,参照葡萄酒和原酒的项目确定
1503
啤酒
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
色度;净含量负偏差;外观透明度、浊度(对非瓶装的鲜啤酒不要求);泡沫形态;泡持性(对桶装(鲜、生、熟)的啤酒不要求);香气和口味;酒精度;原麦汁浓度;总酸;二氧化碳(大桶包装的鲜啤酒可不检此项目);双乙酰(对浓色和黑色啤酒不要求);蔗糖转化酶活性(仅对生啤酒和鲜啤酒有要求);真正发酵度(仅对干啤酒有要求);大肠菌群(适用鲜啤酒)
1504
黄酒
黄酒
感官;净含量;总糖;非糖固形物;酒精度;总酸;氨基酸态氮;pH;氧化钙;菌落总数
1505
其他酒
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和其他发酵酒
感官;酒精度;净含量;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仅对酒精度≤20%vol露酒);总糖、滴定酸(仅对露酒);甲醇、杂醇油(仅对蒸馏酒、配制酒)
蔬菜制品
1601
酱腌菜
酱腌菜
净含量;外观及感官;水分(有此项目的进行检验(如榨菜、盐渍菜、酱油渍菜、方便榨菜、虾油渍菜、酱渍菜、糖醋渍菜));食盐含量(有此项目的进行检验(如榨菜罐头、盐渍菜、榨菜、酱油渍菜、榨菜肉丝罐头、方便榨菜、虾油渍菜、酱渍菜、糖醋渍菜));总酸(有此项目的进行检验(如糖醋渍菜、酱渍菜、虾油渍菜、酱油渍菜、榨菜));亚硝酸盐;大肠菌群
1602
蔬菜干制品
自然干燥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
净含量;感官;水分;总灰分(以干基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1603
食用菌制品
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
净含量;感官;水分;固形物含量、干湿比、耳片大小、耳片厚度、杂质、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水果制品
1701
蜜饯
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丹(饼)类和果糕类
感官;净含量;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1702
水果
制品
水果干制品
感官;净含量;水分(或果肉含水率);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果酱
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1801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烘炒类、油炸类
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油炸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验项目);大肠菌群
其他类
感官;净含量;固形物含量(固、液两相产品的检验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直接入口产品或熟制产品的检验项目)
蛋制品
1901
蛋制品
再制蛋类
感官指标;净含量(质量级别)(质量级别对皮蛋适用);水分(适用于皮蛋、高邮咸鸭蛋);脂肪(适用于高邮咸鸭蛋);pH值(适用于皮蛋);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适用于咸蛋,非罐头工艺生产);微生物(商业无菌)(罐头工艺生产);破次率、劣蛋率(适用于皮蛋)
干蛋类、冰蛋类
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脂肪(不适用于蛋白片、冰蛋白);酸度(适用于蛋白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其他类
感官指标;净含量;蛋白质(蛋黄酱、色拉酱不检);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2001
可可
制品
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
感官;可可脂、细度、菌落总数、酵母菌、霉菌(仅可可粉和可可液块需检验此项目);水分、灰分、pH值(仅可可粉检测此项目);水分及挥发物(仅可可脂和可可液块需检测此项目);色价、折光指数、游离脂肪酸(以油酸计)、碘价、皂化价、熔点(滑动)(仅可可脂需检测此项目)
2002
焙炒
咖啡
焙炒咖啡豆、咖啡粉
外观和感官特性;水分
食糖
2101
绵白糖
净含量;总糖分;还原糖分;干燥失重;电导灰分;色值;粒度;混浊度;不溶于水杂质
白砂糖
净含量;蔗糖分;还原糖分;干燥失重;电导灰分;色值;粒度;混浊度;不溶于水杂质
赤砂糖
净含量;总糖分;干燥失重;不溶于水杂质
冰糖(单晶、多晶)
感官;净含量;蔗糖分、还原糖分、干燥失重、电导灰分、色值(可根据生产情况选一项或一项以上作为出厂检验项目)
冰片糖
感官;净含量;总糖分;还原糖分;干燥失重;电导灰分;不溶于水杂质;SO2;标签
方糖
感官;净含量;干燥失重;硬度
水产制品
2201
水产加工品
干制水产品
感官;盐分(虾片、干海带、小饼紫菜除外);水分;水产夹杂物(虾皮);泥沙杂质(干海带);完整率(虾米、干贝);线膨胀度、碎片率(虾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即食产品);净含量负偏差
盐渍水产品
感官;水分;盐分;浮盐(盐渍海带);附盐(盐渍裙带菜);净含量
鱼糜制品
感官;水分(冻鱼糜制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2202
其他水产加工品
水产调味品
感官;氯化钠;水分(海胆制品、虾酱);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
感官;水分及挥发物(鱼油);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多烯鱼油制品);净含量
风味鱼制品
感官;水分;盐分;挥发性盐基氮;酸价、过氧化值(油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生食水产品
感官;挥发性盐基氮(蟹块、蟹糊);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水产深加工品
感官;水分/总固形物;盐分、蛋白质(视产品情况而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淀粉及淀粉制品
2301
淀粉及淀粉制品
淀粉
感官;水分;酸度;灰分;斑点;细度
淀粉制品
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即食类淀粉制品必检项目)
2302
淀粉糖
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等
感官;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干物质(固形物)、pH值(液体);硫酸灰分;净含量
糕点
2401-2403
糕点
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
外观和感官;净含量;水分或干燥失重;馅料含量(适用于月饼);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豆制品
2501
豆制品
发酵性豆制品
净含量;感官;水分、氨基酸态氮、水溶性无盐固形物、食盐(腐乳检测项目);大肠菌群
非发酵性豆制品
净含量(适用于定量包装产品);感官;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其他豆制品
净含量;感官;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企业标准)
蜂产品
2601
蜂蜜
蜂蜜
感官;水分;蔗糖;羟甲基糠醛;淀粉酶活性;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大桶装产品可不检此项)
2602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感官;水分;10-羟基-2-癸烯酸;净含量
2603
蜂花粉
蜂花粉
感官要求;水分;杂质;碎蜂花粉率;单一品种蜂花粉率(仅对单一品种蜂花粉有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2604
蜂产品制品
蜂产品制品
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特殊膳食食品
300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冲调性;能量;蛋白质;脂肪;亚油酸、月桂酸、肉豆蔻酸(仅适用于脂肪≥0.8g/100kJ的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维生素A、维生素D(不适用未添加维生素A、维生素D的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维生素B1;钙;铁、锌(不适用未添加铁、锌的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钠;维生素E、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烟酸、叶酸、泛酸、维生素C、生物素、磷、碘、钾(可选性成分);碳水化合物添加总量、果糖添加量(如果在产品中添加碳水化合物(包括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或蜂蜜));水分(不包括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不溶性膳食纤维;铅;无机砷;硝酸盐(以NaNO3计)(不适用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亚硝酸盐(以NaNO2计)(不适用于添加豆类的产品);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不适用于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和添加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的产品[产品中活性益生菌的活菌数应≥106CFU/g (mL)]);大肠菌群;沙门氏菌;脲酶活性定性测定(适用于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食品标签
300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配料比;蛋白质;脂肪(仅适用于含畜肉、禽肉、鱼肉、动物内脏等肉类原料的产品);总钠;铅;无机砷;汞;锡(仅适用于镀锡包装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硝酸盐(不适用于以蔬菜和水果为主要原料、仅添加其他少量辅料制成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亚硝酸盐(不适用于豆类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商业无菌;霉菌(仅适用于番茄酱与番茄汁产品);食品标签
3003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
感官;蛋白质(仅适用于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B1;维生素B2;钙(仅适用于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铁;锌;钙(适用于辅食营养素撒剂和辅食营养素补充片)、维生素K1、烟酸(烟酰胺)、维生素B6、叶酸、维生素B12、泛酸、胆碱、生物素、维生素C、二十二碳六烯酸(可选择成分);铅;总砷;硝酸盐(以NaNO3计)(不适用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亚硝酸盐(以NaNO2计)(仅适用于乳基产品);黄曲霉毒素M1(仅适用于含乳类的产品);黄曲霉毒素B1(仅适用于含谷类、坚果和豆类的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脲酶活性定性(适用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食品标签
其他食品
3101
其他食品
其他食品
暂无实质性文本
食品添加剂
3201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使用GB2760、GB14880或卫生计生委公告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标准中对不同工艺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括号中标明;不包括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
3202
食品用香精
食品用香精[液体、乳化、浆(膏)状、粉末(拌和、胶囊)]
3203
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食品添加剂明细(使用GB 26687规定的名称)

      注:1.“出厂检验项目”栏依据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总局有关文件对出厂检验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饮料类“出厂检验项目”栏列出的是企业检验能力要求,具体检验项目参照《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解读

  《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社会有关方面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条款内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了《办法》政策解读,使《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有效发挥指导作用。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为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食品检验工作,制定并实施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的要求,夯实企业食品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检验管理,提高监管水平,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参考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与监管工作进行指导规范。

  二、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意义何在?

  检验环节的缺失是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存在的弱项和短板,现行法律法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产品检验,但对企业落实检验制度要求不够具体,产品检验率、企业检验室使用率、检验人员在岗率及检验能力等都需要进一步规范。依法制定一部内容较为具体的关于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的规范性文件,加强企业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制度落实,保证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为监管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提供具有一定操作性的监管规范,解决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工作中存在的个别新情况、新问题。本办法的出台,是对食品生产全过程监管的有益补充。

  三、《办法》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二条,同时附录《各类食品出厂检验项目》。正文内容主要包括检验室设置、管理,人员管理,检验范围、方式,监督管理,总则、附则等内容。

  主要从检验室布局、配置、防护,检验室制度建设、检验记录、试剂存放安全、留样管理、样品处置,检验人员能力要求、职业道德、人员培训,进货查验、过程检验控制、出厂检验,企业自检、快检、委托检验,以及检验人员能力抽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企业检验行为进行了指导规范。

  四、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的检验工作,以及对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不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与监管。

  五、《办法》实施中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办法》附录《各类食品出厂检验项目》中“出厂检验项目”栏内容,主要是依据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要求的出厂检验项目或企业检验能力要求列出的,供企业与监管人员应用时参考。实际工作中,存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各类食品的出厂检验项目要求不同的情况,实施过程中应依据法律适用原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文件对出厂检验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办法》的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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