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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指向具体食品的标签内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18  来源:食品质量管理公众号  作者:食品论坛网友 tlxspblcs 原创分享
核心提示:以下内容是非特定指向具体产品的,只是为需要这样特殊内容时,这种特殊内容有哪些特殊要求,一是为了让大家了解,二是为汇总一下这方面相关规定,增强本人的知识。供大家参考,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关于是否需要标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食品安全法》未规定食品标识要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我在要求食品生产者标识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时,有人就会问我,《食品安全法》也没规定呀,我就得解释,相对于《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是特殊法,而《产品质量法》是一般法,在特殊法没有规定时,而一般法有规定时,要执行一般法。
 
  可后来,我在认真研究《食品安全法》时,发现《食品安全法》有一条也能解决这个问题,那就是《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L第(九)项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完美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我就不用再解释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了。
 
  目前,合规的标识方法是直接在产品包装上标示“检验合格”、“合格”,或另附合格证。
 
  所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合格证一般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戴佩合格证的产品,可用合格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自身设置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社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关于是否标示产地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规定标示产地的情形只有两种。
 
  一是“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二是“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该令是部门规章,且现行有效。该《规定》要求强制标示产地。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未强制规定标示,只是规定了有条件标示。
 
  《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所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强制标示产地并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规定,应予以强制标示,“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三、绿色食品标签的特别内容
 
  说说我在审核绿色食品生产者标签时,绿色食品标识的特殊内容。
 
  (一)按规定标示回收标志。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中8.3条款规定应有包装回标志。包装回收标志应符合GB/T18455的规定。
 
  
 
  《包装回收标志》(GB/T 18455-2010 )(本标准适用于可回收利用的纸、塑料、铝和铁等包装容器或包装组分。)规定的回收标志图示如下
 
  
 
  
 
  
 
  
 
  
 
  (二)在直接接触绿色食品的包装上未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9.1条款规定的。
 
  
 
  (三)标示绿色食品标志图形、中英文文字与企业信息码“
 
  绿色食品企业须按照”绿色食品标志图形、中英文文字与企业信息码“组合形式设计获证产品包装,同时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大小、形状,在企业信息码右侧或下方标注”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字样。”获证产品包装设计样稿“须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四、关于委托加工时的商品条码标示
 
  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检办法函〔2008〕67号)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五、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标示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六、关于专利的标识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四条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第五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六条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七条 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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