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9日,国家卫健委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24年2月29日。食品伙伴网结合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整理了GB 7718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要点,以供行业速览。
征求意见稿与GB 7718-2011版相比,主要修订变化如下:
一、术语和定义
1.修改了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统一食品标准体系中对预包装食品的界定范围,将预先包装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纳入预包装食品的范围,并修改了规格的定义,与预包装食品定义衔接。
2.增加了属性名称、数字标签和食品声称的术语定义。
3.修改配料定义。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及食品添加剂分类,食品营养强化剂涵盖在食品添加剂范围内,配料定义中明确本标准所指食品添加剂含食品营养强化剂。
4.根据修订后的日期标示要求,增加保质日期术语和保存期的术语定义。
5.删除主要展示版面定义。修订后的标准不再使用主要展示版面作为判定版面相关要求的基础。
二、基本要求
1.合并2011版标准中相关条款,增强标准的条理性和可行性。
2.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相衔接。
将字体、字号、字高、最大表面面积要求等与食品安全无直接关系的格式性要求从标准正文移至附录,食品标签上相关内容与标准要求不一致时,便于市场监管部门自行决定是否按照“标签瑕疵”加以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和行业负担。
3.与数字标签要求衔接,将音视频纳入基本要求管理范围。
4.删除了2011版标准中“若销售单元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时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的有关规定。
三、标示内容
1.根据修订后标准中的强制性标示内容修改了一般要求,并明确了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已豁免的内容可不强制标示。
2.修改了关于食品名称的规定。
(1)为确保属性名称真实准确地体现食品的真实属性,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要求应使用同样的字体、字号、颜色标示食品的属性名称。
(2)规范了属性名称的使用要求,避免食品名称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3.修改了配料表中的若干规定。
(1)关于配料的名称,要求配料应标示属性名称,并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明确配料递减顺序的依据为食品加工时加入量“以质量计”的顺序,规范配料表的标示。
(2)关于复合配料的标示,修改了复合配料的定义;明确了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可不再展开其原始配料;复合配料必须单独体现,不可展开与原始配料合并标示。
(3)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
一是修改了食品添加剂标示方式,设置了使用INS号标示的条件;
二是明确了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GB 14880中或相应公告、质量规格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且名称不包括其制法;
三是将标准实施问答中有关复配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等标示方式纳入标准正文;
四是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符合“带入原则”可不标示的情形,与GB 2760衔接。
(4)明确规定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或去除的配料可不在配料表中标示。
(5)增加了配料表中菌种的标示要求。
4.修改了配料定量标示的部分内容。
(1)关于强调添加某种配料的情况。
修改后的标准要求强调添加或含有配料时均需要标示含量,并说明了定量标示的具体方式。明确了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如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同时相应要求下明确了不需要进行定量标示的情况。
(2)关于强调不含某种配料或不添加某种配料的情况。
增加了关于“无”“不含”的限制性使用要求和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词汇的要求。
5.关于净含量和规格。
调整了净含量和规格相关表述,增加了预包装计量称重食品净含量的标示形式,同时调整净含量字高的要求至附录。
6.修改了生产者、经营者地址的标示要求。
配合数字标签的应用,生产经营者信息的标示可不受版面的约束,增加了标准的可行性。
同时采纳了市场监管部门建议,规定应当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避免“监制”等与食品生产经营无关的信息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7.调整了日期标示的相关要求。
(1)考虑到消费者的标签识读需求及监管需要,日期的标示顺序只保留年、月、日的顺序,取消了其他标示顺序。
落实《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要求,规定保质期1年及以上的预包装食品可不标示生产日期。
增加了保存期作为可选择标示内容,指导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合理食用食品,避免食物浪费。
(2)为保证保质期易于识别,要求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60cm2的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按照年、月、日的顺序进行标示,避免计算保质期为消费者和市场监管部门带来的不便。
(3)在标准4.7.1.1中增加了多层包装日期标示的要求,4.7.1.2条款中增加了分装食品日期的推荐性要求,并在附录中增加了日期标示字高及标示质量的推荐性要求。
8.明确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再进行具体规定。
9.调整了致敏物质标示的要求。
将直接添加的致敏物质由推荐性标示变为了强制性标示,生产线中可能带入的致敏物质可推荐标示。
可免除标示致敏物质提示的目录中的物质无需按照致敏物质标示。
致敏物质的列表由正文移至附录并采取列表式管理,便于根据我国致敏物质相关研究进展动态调整该列表。
10.修改了营养标签的标示要求。
规定营养标签的标示范围及标示方式按照GB 28050或GB 13432执行。
11.修改了经辐照处理食品的标示要求。
按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2022年报批版本的会签意见,为避免“辐照食品”的术语使消费者误解为食品受到辐射,因此将“辐照食品”的术语调整为“经辐照加工食品”。
12.增加关于特殊食品的要求。
13.增加了食品声称的基本要求。
为规范食品标签上食品声称的使用,为市场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将食品声称的基本要求纳入标准。
根据食品声称的使用目的和监管方式,将食品声称分为四类:
一是一般性声称,主要包括特性声称、条件声称、对比声称、定量(含量)、声称和感官声称。该类声称为预包装食品使用的通用声称,除强制性标示内容以外的其他关于食品或配料的描述,应按照本条款要求执行。同时在附录E中详细列明了各类声称的具体分类和使用条件,帮助食品生产企业规范使用上述声称;
二是营养声称及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涉及营养声称的,应严格按照GB 28050和GB 13432执行;
三是食品配料或成分的健康效应声称,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在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食品生产企业不得自行对健康效应进行声称;
四是保健食品声称,应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4.增加了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示内容的规定,便于进口食品执行本标准的各项要求。
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强制性标识内容的中外文应有一一对应关系。标签上可见的其他外文或繁体字所表述的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且应符合GB 7718第4、5章的要求。
考虑到进口食品的经营主体存在差异,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进口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商/代理商的标示按照实际责任主体标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保持一致,按照海关部门要求增加了进口食品标示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的要求并细化了原产国(地区)的标示要求。
对于没有标示生产日期的进口食品,可根据最佳使用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推算后标示。进口食品同样规定保质期不少于1年的,可不标示生产日期。
15.调整了豁免标示内容章节的要求。
包括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最大表面积强制性标示内容的豁免要求、日期标示等。
为落实国家贸易政策的相关要求,标准修订中规定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酒类的生产日期可通过批号代替,不再强制标示生产日期。
16.关于推荐标示内容的修订。
对于推荐性的标示内容,根据相关部门建议及既往标准实施经验,本次修订中使用附录的形式增加了示例。
17.关于数字标签。
为扩展食品标签展示形式,助力食品生产企业创新发展的需求,为消费者阅读食品标签提供便利,增加了数字标签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使用数字标签作为标签载体。当使用数字标签时,应符合标准的相关规定并保证相关标签标示信息在扫码获取信息后的一级页面直接展示,同时应避免弹窗广告等干扰消费者阅读食品标签信息。
数字标签属于食品标签,通过数字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同时无论是否使用数字标签,食品实体标签都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标示。为节省食品标签版面,除了承担法律责任的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外,当食品企业使用数字标签正确地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执行标准号时,相关内容可豁免在实体标签标示。
四、修改的附录
1.增加了新的附录A“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净含量的标示要求及部分标签项目的标示形式”。
为标准使用时更直观地执行关于净含量字体字号的要求,精简标准正文内容,将净含量的字体、字号等与食品安全无直接关系的格式性要求以附录的形式进行统一规定,或者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预包装食品部分标签项目的应选择标示形式。
为保证食品标签标示内容的规范性,便于市场监管工作,要求标示相应项目时应选用示例列举的形式之一进行标示。
2.为确保消费者清晰醒目地识别食品标签信息,结合数字标签的应用,标准修订中扩大了预包装食品强制性标示内容的最小字高要求,在原有1.8mm的基础上,增加了2档字高要求,即当包装物最大表面积达到150cm2和400cm2时,最小字高应分别大于等于2mm和2.5mm。
3.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表1移至附录A,同时考虑到食品生产企业的需求,节省标示版面,因此在保证对消费者不产生误导的前提下,对于配料推荐性归类标示方式进行了调整。
4.增加附录D“致敏物质在食品标签中的标示形式”。
5.增加附录E“一般性声称的标示原则”。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到2024年2月29日,食品伙伴网提醒广大食品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提交修订意见,并密切关注标准修订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