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后,食品伙伴网联合相关单位于4月初在北京组织开展“食品标签新标准新法规宣贯培训暨2025食品标签相关标准法规解读与合规管理交流会”,并收到了部分参会者对新标准的一些问题。
本期食品伙伴网针对GB 7718-2025和GB 28050-2025的部分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和解答,供大家参考。
一、复合配料中加入的复合配料,可不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那么,复合配料中加入的复合配料,其原始配料包含有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需要标示呢?
GB 7718-2011和GB 7718-2025的标准文本均没有直接规定原始配料包含有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需要标示,但2011版标准问答中明确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标准培训时老师的课件中提到了“起工艺作用时,应该标识”,因此,我们认为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是需要标示在配料表中的。
二、茶饮料中的茶叶,若配料标识为茶叶,茶叶的加入量,是以固体茶叶算,还是以茶浓缩液算?
GB 7718-2025 第4.3.2条款规定“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以质量计)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或去除的配料可不在配料表中标示。
”若配料表中标识为“茶叶”,则应以“茶叶”计算;若配料表中标识为“茶浓缩液”,则以“茶浓缩液”的量参与计算。
三、用食用香精调配的复合调味料可以出现真实的菜品么?如“酸汤肥牛味调味料”中出现实拍的酸汤肥牛。
不可以。
GB 7718-2025 第4.4.1.2条款规定“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
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仅可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
四、海鲜酱是否需要标示海鲜的添加量?叉烧酱的产品名称含有产品用途,是否可以豁免标识含量?
GB 7718-2025 A.5.4 规定了定量标示的豁免情形,不包括产品名称中含有产品用途的情况。
我们认为海鲜酱通常是指“由海鲜制作的水产调味酱”。因此,产品命名为“海鲜酱”,应标示海鲜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叉烧酱”的名称也有歧义,可能是“制作叉烧用的调味酱”,也可以是“以叉烧为原料制作的酱”。如果仅是表达产品用途的,配料表中可能没有叉烧,建议修改为“叉烧用调味酱”,此时可以不标识“叉烧”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五、标签上印有配料图案并标识仅供参考,是否属于特别强调的情形?标签上印有优选东北非转基因黄豆的文字,是否属于特别强调的情形?
我们认为上述情形都属于特别强调,对于非食物照片的图案标识,可以增加“图片仅供口味示意”等描述时,不标识其添加量或含量。
对于“非转基因黄豆”的标识属于特别强调,应该增加黄豆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标识。
六、GB 7718-2025 8.4 “如灌装或分装国家或地区与原产国不一致的,应同时标示灌装或分装国家(地区)”。对于境外生产(完成实质性改变)大包装进我国进行分装的食品,即原产国为境外国家,分装为中国,中国的分装商按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需取得对应的生产许可证,那该产品是否还需按照国产产品标识境内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等信息?
GB 7718-2025 第8.4条款针对的是进口食品,中国的分装商按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取得对应的生产许可证,分装后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的产品,如果是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需要按照“4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进行标识。
七、有时候商标名称会很大,GB 28050-2025 6.6 关于声称字高不得超过食品名称的最大字高,该条款中的食品名称是指属性名称还是可以涵盖商标名称?
食品名称可以参考GB 7718-2025第4.1条款的规定,通常是指属性名称,但是具体产品的命名是由企业决定的(保健食品名称的命名另外),所以主要还是看企业确定的食品名称的组成是否包括“商标名称”。
当“商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的一部分时,声称字高就不得超过商标名称。
如果“商标”不属于食品名称的组成部分时,即仅作为商标使用,可以不考虑其与声称字高的关系。
八、营养成分表格式如果按每份标注,每份含量可以在表格内“每份(10g)”标示,还是必须在表格外标识“每份以10g计”?GB 28050中推荐酱油每份10g或10mL,实际标注时必须要按照10g,还是可以按照15g来标识?
根据GB 28050-2025 示例2的规定,每份的质量或体积可标示在同一版面的表格内外。即,营养成分表格式如果按每份标注,每份含量可以在表格内以“每份(10g)”标示,也可以在同一版面的表格外标识“每份以10g计”。
酱油可以按照每份15g来标示,GB 28050-2025明确,按“份”标示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时,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可按类别参考附录 E 推荐的食品份量参考值进行标示。
企业可以根据预包装食品最小单元质量(或体积)可参照表 E.1推荐的份量参考值,在适当范围内制定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
九、豁免标注营养成分表的产品标签是否还需要标识“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GB 28050-2025 第4.5条款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在营养成分表下方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我们认为如果营养成分表整体豁免且未在标签上标示营养成分表,则前述的警示语也可以豁免。
十、脂肪的“0”界限值(每100g或100mL)为0.5g,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的“0”界限值(每100g或100mL)为0.1g,营养成分表中出现脂肪标示为0,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标示为0.2g,是否合规?
根据宣贯会标准起草老师的答复,这种标示合规。每100g或100mL食品中脂肪的含量≤0.5g时,应标示为“0”;每100g或100mL食品中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的含量≤0.1g时,应标示为“0”。
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的含量>0.1g时,应根据实际含量进行标示。
由于“0”界限值设定不同,可能会出现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的标示值大于脂肪标示值的情况。
十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生产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含1个住所地址和多个生产地址的情况,标注的生产地址是指住所地址还是选择多个生产地址中的实际生产地址,是否可以选择住所地址?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提到: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标注的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等生产基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还应当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名称、地址。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
因此我们认为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包含1个住所地址和多个生产地址的情况下,产品标签必须如实标注实际生产地址信息,住所地址可选择性标注。为确保消费者准确识别,产品如有多个生产地址,企业应做好明确区分。
十二、标签标注的生产地址需要跟生产许可证上的一模一样,还是意思一样即可。如生产许可证上的地址没有省份,实际标签上标注的有省份,是否可以?
我们认为当食品生产许可证地址未包含省份信息时,企业可在产品标签上补充标注省份,以便消费者快速识别产品产地,但须确保所标注信息真实准确。
十三、一个产品同时有多个生产商,网上销售随机发货,生产商名称和地址是否属于动态变化内容?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提到: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提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所以为了保证所发货物实际生产信息和网页实际展示信息时时保持一致,建议固定网络销售产品的生产商,或者对网页信息进行阶段性更新等。
十四、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地址不一致,是否只需要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上的生产地址,住所不用标识?
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可只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上的的生产地址信息。
十五、分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还是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名称和地址都需要标注?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提到: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等生产基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还应当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名称、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提到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我们认为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生产的产品,需标注总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信息,并同时标注实际生产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信息。
十六、7718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都没有提到产地,请问自己生产的食品是否还需要标识产地?
我们认为可以不标。企业如想标注也是可以的,但需规范标识。但若产品执行标准(如地理标志产品标准)或行业特殊规定要求标注产地,则需标注。
小结
除了以上问题外,标签地址信息目前常出现的问题为写错问题,企业在标签设计时需做好充分核对,避免基础错误的出现。
以上解答仅代表食品伙伴网意见,供交流学习,具体以标准文本和官方发布的指南问答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