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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不一样”的食品,值得收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30  来源:功能食品圈
核心提示:近些年来,随着国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及家人的健康,而在此时“新食品原料”这个概念逐步映入大众的眼帘,那到底什么是新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与其他食品又有什么区别?
       近些年来,随着国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及家人的健康,而在此时“新食品原料”这个概念逐步映入大众的眼帘,那到底什么是新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与其他食品又有什么区别?
 
 
一、什么是新食品原料?
 
       随着我国的新食品原料管理制度的变革,新食品原料的名称经历了从“新资源食品”到“新食品原料”的变化过程,新食品原料这一概念的内涵也随之发生变化。
 
       2013年10月1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施行,同日《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废止。从此新食品原料的说法代替了新资源食品的说法,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其中“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同时,此办法规定了新食品原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二、新食品原料与传统食品的区别
 
       第一、新食品原料是指无食用习惯的,以前基本没人食用,或者没把它当食品食用;
 
       第二、新食品原料的上市出售,必须要向卫生部门申请备案,审核通过后才能上市;
 
       第三、新食品原料大多规定了食用限量和食用人群。《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使用到新食品原料的,必须依公告规定使用,公告有要求的需依公告要求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我国第一批新食品原料(即原新资源食品)认定早在2004年就开始,陆陆续续到现在有200多种,都是经过复杂的审核流程,安全性认证。
 
 
三、与保健食品的区别
 
       1、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而且申请审批时也必须明确指出具有哪一种保健功能,并且需要在产品包装上进行保健功能标示及限定(即所谓的蓝帽子),而新食品原料具有的一种或者多种功能不在产品介绍中详细标示。
 
       2、新食品原料和保健食品的适用人群不同,前者适用于任何人群,而后者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四、新食品原料有哪些?
 
       如果想要知道某种原料是不是已经被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或者想要查看目前已批准的、终止审查的或公开征求意见的新食品原料有哪些,可以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许可公众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在该查询系统中,分为2007年前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和2007年后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公告目录,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目录。查询链接:
 
https://slps.jdzx.net.cn/xwfb/gzcx/PassFileQuery.jsp
 
新食品原料目录(部分)↓
 
 
 
 
五、提问&解答
 
1、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答: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根据《食品安全法》三十七条和九十三条要求,应先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相关申请。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2、进口新食品原料是否必须是在原产国允许生产或者销售的?
 
答:是的。
 
根据《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此规定仅对进口原料进行了规范,对于使用的产品并没有进行明确。
 
3、进口新食品原料或含有新食品原料的食品申报需要填报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吗?
 
答:需要。
 
        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
 
        在实施2020版申报项目的海关申报进口食品,应在“其他企业”项下的“其他企业类别”栏选择“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编号或企业名称”栏填报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
 
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
 
4、新食品原料进口报关环节是否需要填写《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监管证件的名称、编号等相关信息?
 
答:不需要。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2019年第152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9月27日起,《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暂予适用的标准》等2种监管证件(以下简称证件)退出口岸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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