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慎用“重大危险源”一词
在《安全生产法》和《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中,均把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这表明,我国对重大危险源有明确的定义,并且《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
因此,用人单位在危险源辨识中辨识出来的不可接受的危险源不能随意叫做重大危险源,只有符合上述定义中条件的情况才能叫做重大危险源。
就目前国内的情况来说,许多用人单位危险源辨识的结果都形成一份重大危险源清单。重大危险源词汇在认证过程中滥用,导致企业真正的重大危险源和所谓的“重大危险源”分不清。
因此,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在认证(咨询)过程中,应向企业解释清楚什么是重大危险源,告知企业应慎用重大危险源一词,用“重要危险源”或干脆称“不可接受的风险”。
2、风险评价方法的适宜性
国内现在普遍采用LEC法对用人单位辨识出来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而不管用人单位所处行业的特点。笔者认为,LEC法只能是对一般作业条件的危险评价,对于一些复杂的系统特别是分析一些系统的固有风险时,仅仅靠这一方法进行风险评价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借助其他的方法进行分析评价。
采用评价方法,应以充分地辨识出用人单位内存在的危险源并对其危险源的危险程度进行有效的评价为原则。当一种评价方法不足以评判用人单位所处的危险状况时,用人单位应考虑采用其他评价方法与之相结合来共同评判其风险。
3、一定要建立管理方案吗
审核规范第4.3.4条款要求,用人单位应制定并保持旨在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管理方案并予以文件化。关于管理方案,目前在我国OHSMS认证行业争论颇多,主要的问题集中于:
企业在什么时候应该建管理方案,什么时候可以不建管理方案?
管理方案的数量?
管理方案和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关系是什么,是不是对每一个目标都需要有与其相对应的管理方案?
对于企业的不可接受风险是否都需要建立管理方案?
对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
第一,用人单位只要能够控制其风险,完全可以自己决定什么时候建管理方案或不建。如果建立管理方案,应明确时间表,需要配备适当的资源,如人力、财力、设备和后勤保障等。
第二,管理方案的数量以能达到其职业安全健康目标为适宜。
第三,建立管理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但并不是每一个职业安全健康目标都需要通过建立管理方案来实施。如某星级饭店在2003年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是:火灾事故为零,通风系统日换气能力为80%,食物中毒次数为零。
针对这三个目标,该饭店仅对第2项通风系统建立了管理方案,并投入资金进行通风系统的改造,而对第一、三项目标没有建立管理方案,其理由是:饭店的防火系统不久前进行过改造,能满足消防部门的要求,并能够达到火灾事故为零的目标。至于食物中毒问题,该饭店一向注重饮食卫生,在前几年中,从来没有发生过中毒事件,完全能够达到食物中毒次数为零的目标。
笔者认为,该饭店的做法是符合体系的要求的。第四,对于不可接受的风险,应查阅用人单位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看用人单位程序中关于对不可接受风险的控制办法的规定,按规定要求做即可,不一定要建立管理方案。
4、危险源辨识的更新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用人单位应按预定的或管理者确定的时间和周期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过程进行评审。特别是当出现新用工制度、新工艺、新操作程序、新组织机构等以及法律法规的修订、机构的兼并和重组、职责的调整的情况时,更应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进行重新评审。
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许多获证企业在通过初次审核获得认证证书后,往往忽视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危险源进行重新评审,导致下次年度监督评审时,企业提供的危险源清单仍和初审时一样。这种结果,是否可符合标准的要求,审核组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并提醒企业不断更新危险源清单。
5、运行控制是否需要建立文件化的程序
运行控制到底要建立多少个程序?同样是困扰企业的一个问题。应该说,标准本身对于企业应该建立多少个程序并没有定量的要求,但企业应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程序:
一是缺乏程序可能偏离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的运行情况,二是采购和租赁,三是承包,四是有关的作业场所、过程、机械装置、运行程序和设计活动。
笔者根据多年的审核经验,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针对自身的特点,从以下程序中选择建立一些类似的程序。一是对相关方的管理程序,二是生产安全管理程序,三是气体充装与气瓶储存管理程序,四是压力容器管理程序,五是消防安全管理程序,六是厂内机动车辆及其装卸安全管理程序,七是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八是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九是设备控制程序,十是建设项目安全控制程序。建立一些文件化的程序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实现其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目标。
6、强化对受审核方各级管理者的OSH管理工作审核
目前,建立、保持OSHMS的受审核方中,绝大多数受审核方重视OSH管理工作.然而也有一些受审核方开展OSHMS认证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取认证证书,一些单位的管理者或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OSH管理工作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受审核方的最高管理工作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受审核方的最高管理者并没有真正承担起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者的责任。如:有的受审核方的最高管理者或部门管理者以各种理由推脱审核工作,或由其他管理者或部门工作人员代替审核。
历史的经验证明:工伤事故都是由管理失误造成的。因此,审核过程中,加强对受审核方各级管理者的审核是绝对必要的,其原因是:
①企业的各级管理者是企业各项活动的决策者,在决策活动中,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保障各项生产活动顺利完成的基础:
②企业的各级管理者在本单位或本部门具有十分重要的表率作用,只有他们在生产活动中遵章守纪,才能带动其他员工遵章守纪;
③各级管理者是生产活动的指挥者,只有他们在管理活动、生产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或作业文件,才能够避免生产活动中“三违”现象。
④各级管理者承担着管理下属,并对下属负责的重任。
因此,通过审核:
①可以使各级管理者明确本职工作中承担的OSH的管理职责,明白对下属员工生命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安全肩负重任的职责,做到预防为主;
②可以使各级管理者明白OSH管理工作中的程序、制度及规程,防止违章指挥现象的出现;
③督促各级管理者强化OSH意识和技能,重视OSH管理工作,做好OSH管理工作。
只有各级管理者真正重视OSH管理工作,才能使整个受审核方的OSH管理工作和OSHMS有效开展下去。
同时,受审核方在关闭不符合报告时,不应就事论事,而应从管理的角度上,深挖产生不符合的根源,避免不符合重复出现,从根本上消除不符合产生的原因。另外,使一些管理职责得到真正落实,避免纸上谈兵,形成不符合报告与实际管理工作“两层皮”的现象出现。
7、不断学习,勇于进取
审核员是受人尊敬的工作,之所以受人尊敬不是因为他掌握着受审核方能否获得认证证书的生杀大权;而是因为他头脑中有丰富的知识,通过审核工作可以帮助受审核方提高管理水平。随着社会进步,知识更新日益加快。摆在审核员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学习、再学习,以适应审核工作的要求。
(1)加强对OSHMS标准的学习
毋庸置颖,IS09001和ISO14001标准的推广,在我国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有些经验可以直接应用到OSHMS的审核工作中来。有些经验并不适用于OSHMS的审核工作,审核员要认真学习、研究IS09001、ISO14001和OSHAS18001三大标准的共同性和差异性,在审核中有的放矢,同时要加强对OSHMS标准的学习和理解,避免在审核工作中出现审核错误。
(2)学习并掌握一些基本的管理知识
OSHMS与ISO9001和ISO14001的一大区别是它的管理对象是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生命对人类具有唯一性,失去了将不复得到,草营人命的行为是一种犯罪的行为。OSH管理科学是一门综合学科,不仅涉及到机械、电器等自然科学,而且涉及到管理学、心理学等社会学科,特别涉及到现代管理科学。因此,要求审核员不但要有一定的技术知识,而且要学一些现代管理科学基础知识。
(3)加强对安全技术知识的学习
OSHMS审核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审核员必须学习好专业安全基础知识,掌握基本的安全管理方法,切忌在审核中有“无知者无畏”的“英雄气概”。
(4)学习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
OSHMS是一个高度法制化的管理体系,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OSH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及标准,做为审核员应熟练掌握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并能运用自如。
(5)向工作在一线的师傅学习
在许多单位,生产第一线工作着一大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掌握一手绝技的工人师傅,它们是我们实现安全生产的宝贵财富,也是安全生产的实践者,他们在实践工作中有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或窍门。因此,审核员在审核工作中还要向这些优秀的工人师傅学习。
8、正确认识自我
审核员从事的是一项一手托两家的工作,一手托着受审核方的职工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一手托着认证机构的信誉和诚信度。
因此,在审核工作中,审核员应除注意工作方法和作风外,还应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1)切忌好为人师
许多受审核方非常尊重审核员,经常向审核员请教一些问题,而一些审核员在不了解受审核方实际管理水平、人员素质、技术措施、咨询人员素质的情况下,侃侃而谈,滔滔不绝;有时甚至长篇大论;更有甚至者以讹传讹,将错误信息传达给受审核方,干扰了受审核方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2)摆正位置
审核员不管原来是在什么单位,还是身居何位,当你作为认证机构的审核员工作时,应明确:现在是中介服务机构的一名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应是以服务为主,应注意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尊重他人的劳动,始终将“与供方互利”的思想贯彻审核工作中,这种互利关系不能丧失原则,因为审核工作不是司法或行政执法行为,而是中介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