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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为何紧盯食品标签,企业如何破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1-13  来源:致微集团
核心提示: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食品标签成为了他们眼中的“软柿子”。相较于揪出产品质量问题而进行繁琐且耗资的正规送检,食品标签的问题则显得更为直观且易于发现。职业打假人可以迅速锁定标签中的错误或不合规之处,进行举报或索赔,操作简便且效率高。
  尽管食品安全日益受到企业与监管部门的重视,但在实际操作中,食品外包装标签的抽检并不频繁,这导致一些企业仍沿用老一套省钱不想事的方法——直接照搬照抄,未进行充分的审查和核实。因此,食品标签问题频发,而企业自身往往对此并不知情。
 
  其次,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食品标签成为了他们眼中的“软柿子”。相较于揪出产品质量问题而进行繁琐且耗资的正规送检,食品标签的问题则显得更为直观且易于发现。职业打假人可以迅速锁定标签中的错误或不合规之处,进行举报或索赔,操作简便且效率高。
 
“重灾区”
 
  营养成分表
 
  随着标签“瑕疵”条款的出现,对于单纯标签形式上的问题容易引起争议,难以获得十倍赔偿。食品营养标签作为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也顺理成章的成为了职业打假的“重灾区”。
 
  从营养成分表打假来看,生产厂家的营养成分表不符合实际,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直接采用同行业厂家同类型产品的营养成分数据进行标识,实际包装袋上营养成分表数据不贴切自己生产的产品;其次是产品配方比例调整,主料、工艺发生变化后,仍然还是用以前产品的营养成分表数据,导致营养成分表明显不符。
 
  投诉案例1:食品营养标签中脂肪含量标注为3.2克,宣称为低脂产品。
 
  按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低脂”食品标准是:脂肪含量为固体≤3克/100克,液体≤1.5克/100毫升。
 
  投诉案例2:配料中添加了氢化植物油,营养成分表未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根据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解决办法:进行营养成份送检
 
  企业可自行开展营养成分的分析检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完成。
 
  产品的营养成分会随原料、配料配比等变化而发生变化,主要的单品建议增加送检营养成分的频次,根据GB 28050范围要求,取最贴近产品的营养成分数值,建议企业每年至少对生产主要的预包装食品进行营养成分检测,发生变化时以实际检测数据进行标注,避免被“职业打假人”投诉造成包材浪费,和处理投诉相关事宜所造成企业及职能部门人力物力的浪费。
 
  标准更新却未及时更换包装/标准
 
  如部分月饼商家依旧沿用印有过期的质量标准的包装袋,与最新的国家标准《月饼质量通则》(GB/T 19855-2023)不相符合。
 
  其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已调整多种食品添加剂适用范围,比如脱氢乙酸钠不能用于糕点等变化,在实施前后可能会有相应的打假人针对该标准进行食品标签的打假。
 
  解决办法
 
  1.及时了解政策动态:
 
  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政策动态和标准更新信息。可关注致微集团微信公众号或添加服务人员微信,为您推送最新咨询,确保第一时间获取标准更新信息。
 
  2.做好包装过渡:
 
  在标准更换的过渡期内,企业应提前做好包装过渡计划。包括评估现有包装库存、确定新包装的设计和生产时间、以及制定新旧包装更换的时间表等。
 
  3.优化包装印刷规划:
 
  在包装印刷时,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库存情况合理规划印刷量。避免因印刷量过大而导致标准更换后仍有大量过时包装积压的情况。
 
“一般灾区”
 
  配料标识问题
 
  1.产品名称与配料表不符
 
  这是一类常见的食品名称标示不规范情况,往往发生在食品名称用一种食品修饰另一种食品时,用作修饰意义的食品在产品加工过程中并没有使用过,误导消费者。例如:“奶油瓜子”配料中没有奶油,应命名为“奶油味瓜子”;配料中使用非可可的植物油脂产品仍命名为“巧克力”并不规范,应命名为“代可可脂巧克力”,且代可可脂和巧克力应该使用同一字号。
 
  2.配料名称标示不规范
 
  案例:某品牌冰糖人参燕窝,配料表中标示的配料中含有“人参”,却未标明“人工种植”((2020)豫01民终5220号)。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和《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可得知“人参(人工种植)”可用于普通食品生产,非人工种植人参仍受《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的限制,不得用以普通食品生产。因此,涉案产品应当使用人参(人工种植)为原料,且应当使用正确的原料名称,但涉案产品在外包装的配料中对其使用的人参仅标明为“人参”,无法让消费者明确知晓其产品使用的人参是人工种植还是非人工种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 4.1.3条规定配料名称应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该配料名称标示不规范。
 
  3.强调配料但未标识含量
 
  案例:某产品名为“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其中包含有橄榄油。该产品标签底色为深绿色,标签中间上部两排印有 “放心粮放心油”白色字样,右侧印有比底色稍浅的绿色橄榄图案和黄色花朵图案,但却未标识橄榄油含量((2020)渝民申1220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者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其他问题
 
  1.产品名称未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如开心豆、火锅料、花心花生豆干、蓝痩香菇豆干。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外文、拼音没有对应的汉字或外文、拼音字大于相对应的汉字或使用繁体字没有对应的汉字。如“coffee”字号大于“咖啡”;如只有英文“coffee”,没有对应汉字“咖啡”。如使用了繁体字“濃鬱”,没有对应的规范汉字“浓郁”。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有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3.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或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 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声称“无糖”、“0糖”的,“无糖”、“0糖”字号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根据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B.2.6“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4.生产日期未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的,未注明日期标示顺序。如标注“ 31/01/2024”,未按年月日顺序标注,也没有注明日期标示顺序,为错误标示。
 
  5.只写了“生产日期见外包装”。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如“生产日期见包装封口处”。
 
  6.一些单位标示错误。如净含量的单位标示,毫升为mL(m小写,L大写)、ml(两个都小写), ML(两个大写)为错误。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单位KJ应为kJ(k小写,J大写)KJ(两个都大写)为错误。
 
  7.酒类产品外包未标识“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字样。根据GB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4.4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4.3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8.速冻调制品未标示“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根据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 4.1 “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9.固体饮料的字号与同版面其他文字一样或固体饮料未标示警示信息“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监管的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二、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三、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10.只有钠、镁、钙,却声称含有多种矿物质。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C“矿物质不包括钠,含有‘多种矿物质’指 3 种和(或)3 种以上矿物质含量符合‘含有’的声称要求”。
 
  11.使用不当宣传语。如在食品标签上宣传“健脾开胃”,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如宣传“多喝不上头”,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企业针对食品标签问题,可选择组建内部专业团队或寻求外部专业食品标签顾问的支持,深入钻研其产品标签的每一处细节,全面覆盖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从而从源头就解决其所有的标签问题,必要时可以实施食品标签的外部审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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