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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版食品标签三大新规:企业必须关注的修订要点与合规风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4-01  来源:食品标法圈  作者:食品合规服务中心
核心提示:食品伙伴网结合三项新规,梳理了需要企业特别关注的十大修订亮点及相应的合规风险,助力行业提前布局,规避标签合规隐患。
  2025年3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以下简称“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以下简称“GB 28050-202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步发布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以下简称“《办法》”),三项新规均将于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过渡期2年。
 
  此次修订涉及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的核心领域,将“标准”明确的技术要求和《办法》要求的标识规范相互衔接,增强消费者识读的适宜性、降低误导性,促进食品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食品伙伴网结合上述三项新规,梳理了需要企业特别关注的十大修订亮点及相应的合规风险,助力行业提前布局,规避标签合规隐患。
 
1、修改预包装食品定义,纳入预先包装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
 
  新版GB 7718中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将预先包装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纳入预包装食品的范围,填补了GB 7718等标准对于“无净含量标示”的预先包装食品的管理空白。
 
  风险提示 :GB 7718-2025实施之后,目前按散装食品管理的计量称重销售的使用糖纸包装的某奶糖,虽然可能按最大包装表面积豁免标识部分信息,但是未豁免的食品名称、计量称重、日期、贮存条件、生产者信息及标准号信息还需按GB 7718标注完整标签,否则将不再合规。
 
2、严格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的标注要求,避免通过食品名称欺骗、误导消费者
 
  1)食品名称中涉及的配料或成分
 
  明确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属于特别强调,应定量标示(GB 7718-2025附录 A.5 列明的豁免情形除外)。
  示例:
 
  食品名称“含乳饮料”,因已有《含乳饮料》(GB/T 21732-2008)、《饮料通则》(GB/T 10789-2015)等,乳含量豁免定量标示;
 
  食品名称“黄桃饮料”,不符合上述豁免定量标示的情形,黄桃含量应定量标示;
 
  食品名称“黄桃味饮料”,“黄桃味”为风味描述性用语,豁免定量标示。
 
  风险提示 :目前,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未进行定量标示的,需要排查是否在豁免行列,否则将不再合规。
 
  2)食品名称中涉及的动物源性食品原料
 
  《办法》规定:
 
  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
 
  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
 
  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按照上述规定:
 
  食品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如命名为“牛肉丸”,牛肉应为其主要原料,且不能有其他畜禽肉原料;
 
  “猪肉火腿肠”,其肉类原料应全部为猪肉,如同时含有鸡肉,甚至鸡肉添加量还多于猪肉,则应按照规定命名为“火腿肠”或“鸡肉猪肉火腿肠”。
 
  风险提示:食品名称中涉及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排查上述规定的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建议及时调整配方或标签。
 
3、规范食品配料声称用语使用,禁止使用“不添加”
 
  1)规范“无”“不含”等含量的声称条件
 
  GB 7718-2025规定,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
 
  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
 
  风险提示:食品标签上所有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无”“不含”等的含量声称将被全面禁止,相关企业应引起重视,GB 7718-2025发布后,消费者对此类声称的抵制将更加强烈,建议尽快调整。
 
  2)禁止“不添加”“不使用”等加工行为的声称
 
  某种成分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添加”“不使用”,并不能代表终产品中不含有该成分,为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影响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GB 7718-2025规定,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未添加”“零添加”“无添加”“未使用”“没加”“没用”“没使”“没使用”“未用”以及与上述内容本质相同的用语。
 
  风险提示:食品标签中使用了“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的,建议尽快调整。
 
4、致敏物质修订为强制标示内容,加强对食品中致敏物质的管理
 
  GB 7718-2025规定,含麸质谷物、甲壳纲类动物、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坚果八类含有致敏物质的食品及其制品,此8类致敏物质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
 
  风险提示:结合GB 7718-2025附录D,排查食品配料中是否存在强制标示的致敏物质,包括部分未展开标识的复合配料和食用香精,也需要确认是否含有上述8类过敏物质。在GB 7718-2025实施之前完成不合规标签调整。
 
5、整合修订生产者信息标注要求,助力责任追溯
 
  《办法》整合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等文件中预包装食品生产者信息的标注要求。
 
  《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应同时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名称、地址。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相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风险提示: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的,尤其是以前“住所”地址和“生产地址”不一致且按“住所”地址标识的,甚至是一个“住所”地址,有几个“生产地址”的企业,都应对照《办法》要求,排查生产者地址信息标注的合规性。
 
6、优化日期标注要求,强制标示保质期到期日
 
  GB 7718-2025和《办法》规定,都明确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GB 7718另外规定以下预包装食品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1)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
 
  2)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 cm2的。
 
  《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并规定了具体的字体高度。
 
  风险提示:近年来,日期标注受到不少消费者吐槽“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引起了市场监管总局的关注,《办法》的修订将其列为重点内容,相信也将是《办法》实施后的重点监管内容,建议企业在新规实施之前,及时进行合规排查,及时纠正不合规的情况。
 
7、强制性营养标示项目由“1+4”修订为“1+6”,增加警示语标示要求
 
  GB 28050-2025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和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新增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和糖为强制标示内容。
 
  并明确规定应在营养成分表下方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风险提示:上述规定是营养标签的核心修订内容,涉及市场上绝大多数食品标签的换版,GB 28050-2025实施后,所有的预包装食品(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食品除外)标签均需按照上述规定,在营养成分表中增加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和糖,在营养成分表下方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8、促进行业创新发展,增加可选择标示营养成分
 
  GB 28050-2025增加了可选择标示成分 n-3 多不饱和脂肪酸、ɑ-亚麻酸、二十碳五烯酸(EPA)、二十二碳六烯酸(DHA)及其“0”界限值、修约间隔,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相应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
 
  风险提示:EPA、DHA等营养成分的可选择标示对一些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但需要注意,可选择标示内容的标示也应符合GB 28050-2025的相关规定,如在营养成分表中的顺序等。
 
9、整合修订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明确原产国的认定规则
 
  GB 7718-2025针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设置了独立章节,整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配料表、进口商或代理商、原产国(地区)、日期标示、适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等的标示要求。
 
  其中对于大家比较关注的原产国(地区)的认定,GB 7718-2025结合海关系统的法规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国(地区);
 
  两个及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国(地区);
 
  灌装或分装国家或地区与原产国不一致的,应同时标示灌装或分装国家(地区)。
 
  风险提示:目前,进口食品标签中原产国(地区)的认定主要是依据GB 7718-2011问答对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的定义,即“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某些情况下与上述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建议进口企业重点关注原产国(地区)的认定,确保标签的持续合规。
 
10、创新标签展示形式,鼓励采用数字标签和包装正面标识(FOP)
 
  数字标签是食品包装上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的食品标签,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扫描食品标签上的二维码获取食品标签信息。
 
  为解决消费者因纸质标签版面受限而看不清、找不到等问题,切实提升消费者阅读标签的体验感和食品企业传递食品信息的效力,GB 7718-2025增加了数字标签的标示形式及要求,企业可自愿选择标示数字标签,当使用数字标签时,应符合标准的相关规定。
 
  包装正面标签(front of package,FOP)是指使用营养素度量法,通过图标、符号描述食物营养成分的营养标签。目前,欧盟、美国、澳新、加拿大等均在积极推广包装正面标识(FOP)。
 
  GB 28050-2025也将相关内容作为营养标签补充信息进行了明确,允许企业按照标准规定,正确、规范地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营养信息后,采用图形、文字等方式对营养标签进行补充说明。可以使用消费者熟悉的油和盐替代脂肪和钠,用“卡”等替代“千焦”等,也可以“使用‘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的宝塔图形和核心推荐条目”宣传合理膳食和“三减”。
 
  风险提示:虽然数字标签和包装正面标识(FOP)均为自愿标示形式,但当企业选择采取数字标签和包装正面标识(FOP)的标示形式时,应符合GB 7718-2025及GB 28050-2025的相关规定。
 
小结
 
  《办法》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进行合规评价。
 
  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以在实施日期之前实施,因此次修订变化较大,食品伙伴网建议企业及时排查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新规符合性,对需要进行标签换版的企业,建议及时执行新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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