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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操作规范(GMP)——我国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3-11

 

     我国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    

    为了保证出口食品的卫生质量,规范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根据我国的商检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规定,制定了“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1994)。

    出口食品厂、库的卫生质量体系至少包括以下11个要素:

    (一)、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三)、生产、检验人员的管理;

    (四)、环境卫生的要求;

    (五)、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六)、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控制;

    (七)、生产卫生质量的控制;

    (八)、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控制;

    (九)、检验的要求;

    (十)、质量记录的控制;

    (十一)、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一、 出口食品厂、库的环境卫生要求

厂、库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的其他产品。

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应当绿化。

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虫、防鼠设施。采用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     并保持清洁。

生产废水、废料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厂区建设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当隔离。

    1、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食品厂应选择在环境卫生状况比较好的区域建厂,注意远离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食品厂应与其保持1~1.5公里距离,食品厂也不宜建在闹市区和人口比较稠密的居民区。工厂所处的位置应在地势上相对周围要高些,以便工厂废水的排放和防止厂外污水和雨水流入厂区。

    2、对水源的要求:

    充足的,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源,是保证食品生产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因此,建厂的地方必须有充足的水源供应。工厂自行供水者,水源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如果要取用井水,水需经过至少6.0米厚泥土层的过滤,井的周围附近不得有人畜粪池、垃圾掩埋场等污染源,同时要经过布点勘探取样进行水质分析,各项物理、化学、微生物以及放射性等指标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水处理措施,如沉淀、过滤和消毒等,使水质达到卫生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3、工厂布局要求:

    各个工厂应按照产品生产的工艺特点,场地条件等实际情况,本着既方便生产的顺利进行,又便于实施生产过程的卫生质量控制这一原则进行厂区的规划和布局。

    生产区和生活区必须严格分开。生产区内的各管理区应通过设立标示牌和必要的隔离设施来加以界定,以控制不同的区域的人员和物品相互间的交叉流动。

    工厂应该为原料运入、成品的运出分别设置专用的门口和通道,这一点在肉类加工厂特别重要,运送活畜活禽入厂的大门应该设置有一个与门同宽(长3米,深10厘米~15厘米)的车轮消毒池。肉类加工厂最好能为人员的出入和生产废料和垃圾的运出分设专用的门道。

    厂区的道路应该全部用水泥和沥青铺制的硬质路面,路面要平坦,不积水、无尘土飞扬。厂区内要植树种草进行立体绿化。

    生产废料和垃圾放置的位置、生产废水处理区、厂区卫生间以及肉类加工厂的畜禽宰前暂养区,要远离加工区,并且不得处于加工区的上风向,生产废料和垃圾应该用有盖的容器存放,并于当日清理出厂。厂区的污水管道至少要低于车间地面50厘米。厂区卫生间要有严密的防蝇防虫设施,内部用易清洗、消毒、耐腐蚀、不渗水的材料建造,安装有冲水,洗手设施。

加工车间要与厂外公路至少保持25米的距离,并在中间通过植树,建墙等方式进行隔离。此外,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和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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