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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和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8-19  来源:食品质量管理公众号  作者:食品伙伴网
核心提示: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和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汇总
  1、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将那非类、拉非类物质纳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公告(2025年第24号)
 
  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3、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
 
  4、《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1-6批)及相关发布公告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6、《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将那非类、拉非类物质纳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公告
 
(2025年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现将那非类、拉非类物质纳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
 
  特此公告。
 
  附件(可下载):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那非类、拉非类物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6月25日
 
  附件: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那非类、拉非类物质)
 

序号

名称

推荐检测方法

1

那非类物质

《食品中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化合物的测定》(BJS 202405 )及其他现行有效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2

拉非类物质

《食品中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化合物的测定》(BJS 202405 )及其他现行有效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年来,宣称“减肥”功能食品非法添加案件激增,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必须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近期,总局组织湖北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宣称“减肥”功能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系列案,发现犯罪分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新型衍生物,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总局认定了执法检验方法、组织专家出具了有毒有害认定意见。
 
  为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便于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此类案件,现将《食品中比沙可啶环丙甲酰替代物的执法检验方法》(附件1)、《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附件2)、《食品中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认定意见》(附件3)发给你们。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上述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案件定性裁量和定罪量刑的参考。认定意见作为同类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佐证材料,可供司法机关甄别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实施定罪量刑时参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从严从重从速查处此类案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可下载):
 
  附件1.食品中比沙可啶环丙甲酰替代物的执法检验方法
 
  附件2.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
 
  附件3.食品中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认定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 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性进行评估、认定。
 
  专家组听取了汇报,经研究,形成认定意见如下:
 
  一、比沙可啶通过对肠道壁产生刺激作用,起到促进排便、缓解便秘的效果,但同时也伴随有功能性肠病,电解质异常和药物依赖,并可引起明显的腹部绞痛和过度腹泻等副作用;其脱乙酰代谢物和环丙甲酰替代物等为代表的系列衍生物含有与比沙可啶一致的核心药效团,具有同等属性和有毒有害性。
 
  二、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不得添加药品,而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也从未获得批准作为食品添加剂或新食品原料,以及保健食品原料,因此,在食品中检出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属于非法添加。
 
  由于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具有相同/相似的核心药效团和临床功效,具有类似属性和危害性,食品中非法添加、使用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可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注意:2008-2011年卫生部门发布过六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2012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前些年已经整理分享过,此处一并汇总于此。
 
  注意很多很多法规和标准已经修订有了统一或新的要求,包括检测方法已经修订或者有了更先进的检测方法,此处仅作参考。
 
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
 
(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要求,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国家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现予以印发。
 
  该名单未涵盖行业内存在的所有非法添加物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要注意收集名单之外的非法添加物质情况,汇总后报送国家局。
 
  附件: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
 

序号

保健功能

可能非法添加物质名称

检测依据

1

声称减肥功能产品

西布曲明、麻黄碱、芬氟拉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6004

2

声称辅助降血糖(调节血糖)功能产品

甲苯磺丁脲、格列苯脲、格列齐特、格列吡嗪、格列喹酮、格列美脲、马来酸罗格列酮、瑞格列奈、盐酸吡格列酮、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9

3

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

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伐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氨基他打拉非、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伪伐地那非和那莫西地那非等PDE5型(磷酸二酯酶5型)抑制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8016,2009030

4

声称增强免疫力(调节免疫)功能产品

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伐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氨基他打拉非、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伪伐地那非和那莫西地那非等PDE5型(磷酸二酯酶5型)抑制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8016,2009030

5

声称改善睡眠功能产品

地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氯氮卓、奥沙西泮、马来酸咪哒唑仑、劳拉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三唑仑、巴比妥、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司可巴比妥、氯美扎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4

6

声称辅助降血压(调节血脂)功能产品

阿替洛尔、盐酸可乐定、氢氯噻嗪、卡托普利、哌唑嗪、利血平、硝苯地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2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1-5批)
 
  为进一步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自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了五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为方便查询,现将五批名单汇总发布(见表一、表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表一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序号

名称

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

检测方法

1

吊白块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GB/T  21126-2007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

2

苏丹红

辣椒粉、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

GB/T  19681-2005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3

王金黄、块黄

腐皮

 

4

蛋白精、三聚氰胺

乳及乳制品

GB/T  22388-200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

GB/T  22400-2008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液相色谱法

5

硼酸与硼砂

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6

硫氰酸钠

乳及乳制品

7

玫瑰红B

调味品

8

美术绿

茶叶

9

碱性嫩黄

豆制品

 

10

工业用甲醛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血豆腐

SC/T 3025-2006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

11

工业用火碱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生鲜乳

12

一氧化碳

金枪鱼、三文鱼

13

硫化钠

味精

14

工业硫磺

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龙眼、胡萝卜、姜等

15

工业染料

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16

罂粟壳

火锅底料及小吃类

参照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自建方法

17

革皮水解物

乳与乳制品

含乳饮料

乳与乳制品中动物水解蛋白鉴定-L(-)-羟脯氨酸含量测定(检测方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食品安全所提供。该方法仅适应于生鲜乳、纯牛奶、奶粉

联系方式:Wkzhong@21cn.com)

18

溴酸钾

小麦粉

GB/T  20188-2006 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19

β-内酰胺酶

(金玉兰酶制剂)

乳与乳制品

液相色谱法(检测方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食品安全所提供。

联系方式:Wkzhong@21cn.com)

20

富马酸二甲酯

糕点

气相色谱法(检测方法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提供

21

废弃食用油脂

食用油脂

22

工业用矿物油

陈化大米

23

工业明胶

冰淇淋、肉皮冻等

24

工业酒精

勾兑假酒

25

敌敌畏

火腿、鱼干、咸鱼等制品

GB  T5009.20-2003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的测定

26

毛发水

酱油等

27

工业用乙酸

勾兑食醋

GB/T5009.41-2003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28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

猪肉、牛羊肉及肝脏等

 

GB-T22286-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29

硝基呋喃类药物

猪肉、禽肉、动物性水产品

GB/T 21311-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0

玉米赤霉醇

牛羊肉及肝脏、牛奶

GB/T 21982-2008 动物源食品中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α-玉米赤霉烯醇、β-玉米赤霉烯醇、玉米赤霉酮和赤霉烯酮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31

抗生素残渣

猪肉

无,需要研制动物性食品中测定万古霉素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2

镇静剂

猪肉

参考GB/T 20763-2006 猪肾和肌肉组织中乙酰丙嗪、氯丙嗪、氟哌啶醇、丙酰二甲氨基丙吩噻嗪、甲苯噻嗪、阿扎哌垄阿扎哌醇、咔唑心安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无,需要研制动物性食品中测定安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3

荧光增白物质

双孢蘑菇、金针菇、白灵菇、面粉

蘑菇样品可通过照射进行定性检测

面粉样品无检测方法

 

34

工业氯化镁

木耳

35

磷化铝

木耳

36

馅料原料漂白剂

焙烤食品

无,需要研制馅料原料中二氧化硫脲的测定方法

37

酸性橙Ⅱ

黄鱼、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

无,需要研制食品中酸性橙II的测定方法。参照江苏省疾控创建的鲍汁中酸性橙II的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说明:水洗方法可作为补充,如果脱色,可怀疑是违法添加了色素)

38

氯霉素

生食水产品、肉制品、猪肠衣、蜂蜜

GB/T 2233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

 

39

喹诺酮类

麻辣烫类食品

无,需要研制麻辣烫类食品中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测定方法

40

水玻璃

面制品

41

孔雀石绿

鱼类

GB20361-2006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建议研制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测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42

乌洛托品

腐竹、米线等

无,需要研制食品中六亚甲基四胺的测定方法

43

五氯酚钠

河蟹

SC/T  3030-2006水产品中五氯苯酚及其钠盐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44

喹乙醇

水产养殖饲料

水产品中喹乙醇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77号公告-5-2008);水产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SC/T 3019-2004)

45

碱性黄

大黄鱼

46

磺胺二甲嘧啶

叉烧肉类

GB20759-2006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47

敌百虫

腌制食品

GB/T5009.20-2003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表二 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序号

食品品种

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

检测方法

1

渍菜(泡菜等)、葡萄酒

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诱惑红、日落黄)等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141-2003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2

水果冻、蛋白冻类

着色剂、防腐剂、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

 

3

腌菜

着色剂 、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4

面点、月饼

乳化剂(蔗糖脂肪酸酯等、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

 

5

面条、饺子皮

面粉处理剂

 

6

糕点

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GB/T  5009.182-2003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7

馒头

漂白剂(硫磺)

 

8

油条

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9

肉制品和卤制熟食、腌肉料和嫩肉粉类产品

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

GB/T  5009.33-2003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的测定

10

小麦粉

二氧化钛、硫酸铝钾

 

11

小麦粉

滑石粉

GB 21913-2008 食品中滑石粉的测定

12

臭豆腐

硫酸亚铁

 

13

乳制品(除干酪外)

山梨酸

GB/T21703-2008

《乳与乳制品中苯甲酸和山梨酸的测定方法》

14

乳制品(除干酪外)

纳他霉素

参照GB/T 21915-2008《食品中纳他霉素的测定方法》

15

蔬菜干制品

硫酸铜

16

“酒类”(配制酒除外)

甜蜜素

 

17

“酒类”

安塞蜜

 

18

面制品和膨化食品

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19

鲜瘦肉

胭脂红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20

大黄鱼、小黄鱼

柠檬黄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21

陈粮、米粉等

焦亚硫酸钠

GB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22

烤鱼片、冷冻虾、烤虾、鱼干、鱿鱼丝、蟹肉、鱼糜等

亚硫酸钠

GB/T  5009.34-2003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包括超量使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关于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2011年第16号)
 
  为打击在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我部制定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现公告如下: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
 

名   称

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

检验方法

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主要包括: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

邻苯二甲酸二苯酯、

邻苯二甲酸二甲酯(DMP)、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邻苯二甲酸二戊酯(DPP)、

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HXP)、

邻苯二甲酸二壬酯(DNP)、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

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BBP)、

邻苯二甲酸二(2-甲氧基)乙酯(DMEP)、

邻苯二甲酸二(2-乙氧基)乙酯(DEEP)、

邻苯二甲酸二(2-丁氧基)乙酯(DBEP)、

邻苯二甲酸二(4-甲基-2-戊基)酯(BMPP)

等。

乳化剂类食品添加剂、使用乳化剂的其他类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等。

GB/T 21911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1-5批通知原文附后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制定和公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按照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制定非食用物质名录。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和公布非食用物质名录。
 
  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第五条 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
 
  (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
 
  (三)具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物质不重复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一)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因环境污染或食品原料等天然带入,且能够排除人为添加的物质。
 
  第七条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和我国公民,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非食用物质增补、修订建议,或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提出建议。经形式审核后报送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提出非食用物质建议所提供的材料中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该物质的基本信息(中英文名称、主要成分、物质组成等);
 
  (二)该物质可能添加的食品种类、使用目的、使用环节及佐证材料;
 
  (三)该物质的主要毒性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检测报告、典型案例等);
 
  (四)该物质纳入名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该物质的检测方法情况;
 
  (六)其他应该提供的佐证材料。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第八条中所列材料审查非食用物质名录及检测方法制修订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形成综合审查意见。
 
  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非食用物质名录:
 
  (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新非食用物质;
 
  (二)需要对非食用物质的基本信息等进行调整;
 
  (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十二条 非食用物质名录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现将《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非食用物质名录工作包括增补或修订建议收集、审查、批准、发布等。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的收集和专家委员会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拟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符合《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要求。增补或修订建议材料填写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真实完整原则,提出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和我国公民可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或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提出建议。具体模板见附件1。经形式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办公室。
 
  第六条 报送办公室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材料应包含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书和形式审核意见。
 
  第七条 办公室对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开展初步审查。
 
  第八条 通过初步审查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书及相关材料,由办公室提请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初步审查未通过的,办公室将初步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单位,具体模版见附件2。
 
  第九条 根据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收集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专家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如遇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可紧急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开展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审查时,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为有效。
 
  第十一条 审查需要重点考察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以及毒理学等科学数据,确定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是否通过。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审查原则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综合审查意见,全体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综合审查意见应当包含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等内容,具体模板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在专家委员会审查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综合审查意见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委员会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后,以公告形式发布非食用物质名录。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增补或修订建议书.pdf
 
  附件2:初步审查意见反馈表.pdf
 
  附件3:专家意见表.pdf
 
1-5批通知原文:
 
  (部分表格显示不全,需要电子版的网友可以到食品论坛搜索下载)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表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
 

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可能的主要作用

检测方法

1

吊白块

次硫酸钠甲醛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

GB/T 21126-2007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

2

苏丹红

苏丹红I

辣椒粉

着色

GB/T 19681-2005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3

王金黄、块黄

碱性橙II

腐皮

着色

 

4

蛋白精、三聚氰胺

 

乳及乳制品

虚高蛋白含量

GB/T 22388-200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

GB/T 22400-2008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液相色谱法

5

硼酸与硼砂

 

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增筋

 

6

硫氰酸钠

 

乳及乳制品

保鲜

 

7

玫瑰红B

罗丹明B

调味品

着色

 

8

美术绿

铅铬绿

茶叶

着色

 

9

碱性嫩黄

 

豆制品

着色

 

10

酸性橙

 

卤制熟食

着色

 

11

工业用甲醛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改善外观和质地

SC/T 3025-2006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

12

工业用火碱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改善外观和质地

 

13

一氧化碳

 

水产品

改善色泽

 

14

硫化钠

 

味精

 

 

15

工业硫磺

 

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

漂白、防腐

 

16

工业染料

 

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着色

 

17

罂粟壳

 

火锅

 

 

 
  表2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食品类别

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

检测方法

1

渍菜(泡菜等)

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等) 超量或超范围(诱惑红、日落黄等)使用。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141-2003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2

水果冻、蛋白冻类

着色剂、防腐剂的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的超量使用。

 

3

腌菜

着色剂 、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4

面点、月饼

馅中乳化剂的超量使用(蔗糖脂肪酸酯等),或超范围使用(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违规使用着色剂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5

面条、饺子皮

面粉处理剂超量

 

6

糕点

使用膨松剂过量(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超量使用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超量使用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GB/T 5009.182-2003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7

馒头

违法使用漂白剂硫磺熏蒸

 

8

油条

使用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过量,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

 

9

肉制品和卤制熟食

使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易出现超过使用量和成品中的残留量超过标准问题

GB/T 5009.33-2003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的测定

10

小麦粉

违规使用二氧化钛、超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硫酸铝钾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食品整治办〔2009〕5号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
 

序号

名称

主要

成分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可能的主要作用

检测方法

1

皮革水解物

皮革水解蛋白

乳与乳制品

含乳饮料

增加蛋白质含量

乳与乳制品中动物水解蛋白鉴定-L(-)-羟脯氨酸含量测定(检测方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食品安全所提供。联系方式:Wkzhong@21cn.com)

2

溴酸钾

溴酸钾

小麦粉

增筋

GB/T 20188-2006 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3

β-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

β-内酰胺酶

乳与乳制品

掩蔽

抗生素

液相色谱法(检测方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食品安全所提供。联系方式:Wkzhong@21cn.com)

4

富马酸二甲酯

富马酸

二甲酯

糕点

防腐

防虫

气相色谱法(检测方法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提供)

 
  附件2 食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食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的GC测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粮食、糕点、水果等食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的测定。
 
  本方法的检测限(LOD)为:25mg/kg,最低检出浓度为25ug/ml。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3 原理
 
  样品中富马酸二甲酯(DMF)经提取净化后,用附氢火焰离子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进行分离测定,与标准系列比较定量
 
  4 试剂和材料
 
  4.1除非另有说明,所有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符合GB/T 6682规定的一级水
 
  4.2氯仿
 
  4.3无水硫酸钠。
 
  4.4中性氧化铝(层析用60-80目)。
 
  4.5标准溶液贮备液:0.1g富马酸二甲酯(含量99.9%),用少量氯仿溶解,转移到100ml容量瓶中,用氯仿稀释至刻度,该标准溶液含富马酸二甲酯1mg/ml。
 
  4.6标准溶液使用液:分别吸取标准溶液5、10、15、20、25、30ml于100ml容量瓶中,用氯仿稀释至刻度,富马酸二甲酯浓度分别为50、100、150、200、250、300ug/ml。
 
  5 仪器与设备
 
  5.1气相色谱仪,附氢火焰离子检测器
 
  5.2匀浆机。
 
  5.3粉碎机。
 
  6 分析步骤
 
  6.1样品制备
 
  6.1.1 粮食、糕点、及含水分少低脂类的固体食品
 
  称取5.0g或10.0g粉碎样品,置于250ml具塞三角烧瓶中,加30ml氯仿,振摇30min,用定性滤纸过滤,取10ml滤液,吹入氮气使浓缩至1ml,备用。
 
  6.1.2 含脂肪较多的样品
 
  称取粉碎样品10.0g,加中性氧化铝5-10g(视脂肪多少而定),以下按6.1.1“加30ml氯仿…”起,依法操作。
 
  6.1.3 水果类
 
  将水果去皮,切成碎片,加等量蒸馏水于匀浆机中匀浆后,称取20.0g匀浆液(相当于10g样品),加氯仿30ml,振摇30min,用定性滤纸过滤于125ml分液漏斗中,待分层后,用无水硫酸钠过滤,取滤液10ml,吹入氮气浓缩至1ml,待测。
 
  6.2 测定
 
  6.2.1色谱参考条件
 
  6.2.1.1色谱柱:玻璃柱(内径3mm,长2m),内装涂以2%OV-101和6%OV-210混合固定液的60-80目Chromosorb W.AW DMCS(HP);
 
  6.2.1.2气流速度:氮气50ml/min;空气500ml/min;氢气35ml/min;。
 
  6.2.1.3温度:气化室及检测器200℃,柱温155℃。.
 
  6.2.1.4进样量:1μL。
 
  6.2.2 测定
 
  注入1uL标准系列中各浓度标准使用液于气相色谱仪中,测得不同浓度富马酸二甲酯的峰高,以浓度为横坐标,相应的峰高值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同时注射一定体积样品溶液,测得峰高与标准曲线比较定量。
 
  6.2.3 阳性样品的确证
 
  按照上述条件测定试样和标准工作溶液,如果试样中的质量色谱峰保留时间与标准工作溶液一致(变化范围在±2.5%之内)
 
  条件许可可以通过GC—MS定性
 
  6.2.4 空白实验
 
  除不称取样品外,均按上述测定条件和步骤进行。
 
  6.2.5 允许差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20%。
 
  7. 结果计算
 
  样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按照下式计算:
 
  X:样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mg/kg
 
  A:测定样品液中富马酸二甲酯含量,ug/ml
 
  V1:浓缩用样品提取液体积,ml
 
  V2:样品氯仿提取液总体积,ml
 
  V3:样品浓缩后的体积,ml
 
  V4:标准溶液进样体积,ul
 
  V5:样品溶液进样体积,ul
 
  m:样品重量,g
 
  7. 相关技术参数
 
  方法最低检出限:25mg/kg。回收率在88.9%~94.2%范围内,其相对标准偏差在4.32%~9.07%的范围内。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食品整治办[2009]72号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三批)
 

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可能的主要作用

检测方法

1

废弃食用油脂

 

食用油脂

掺假

2

工业用矿物油

 

陈化大米

改善外观

 

3

工业明胶

 

冰淇淋、肉皮冻等

改善形状、掺假

4

工业酒精

 

勾兑假酒

降低成本

5

敌敌畏

 

火腿、鱼干、咸鱼等制品

驱虫

GB T5009.20-2003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的测定

6

毛发水

 

酱油等

掺假

7

工业用乙酸

游离

矿酸

勾兑食醋

调节酸度

GB/T5009.41-2003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附件2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三批)
 

序号

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检测方法

1

滑石粉

小麦粉

GB 21913-2008 食品中滑石粉的测定

2

硫酸亚铁

臭豆腐等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整顿办函〔2010〕50号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
 

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可能添加或存在的

食品种类

添加目的

涉及环节

检测方法

1

β-兴奋剂类药物

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

猪肉、牛羊肉及肝脏等

 

提高瘦肉率

养殖

GB-T22286-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2

硝基呋喃类药物

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西林、呋喃妥因

猪肉、禽肉、动物性水产品

 

抗感染

养殖

GB/T 21311-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

玉米赤霉醇

玉米赤霉醇

牛羊肉及肝脏、牛奶

促进生长 

养殖

GB/T 21982-2008 动物源食品中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α-玉米赤霉烯醇、β-玉米赤霉烯醇、玉米赤霉酮和赤霉烯酮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4

抗生素残渣

万古霉素

猪肉

抗感染

养殖

无,需要研制动物性食品中测定万古霉素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5

镇静剂

氯丙嗪

安定

猪肉

镇静,催眠,减少能耗

养殖、运输

参考GB/T 20763-2006 猪肾和肌肉组织中乙酰丙嗪、氯丙嗪、氟哌啶醇、丙酰二甲氨基丙吩噻嗪、甲苯噻嗪、阿扎哌垄阿扎哌醇、咔唑心安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无,需要研制动物性食品中测定安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6

荧光增白物质

 

双孢蘑菇、金针菇、白灵菇、面粉

增白

加工、流通

蘑菇样品可通过照射进行定性检测

面粉样品无检测方法

7

工业氯化镁

氯化镁

木耳

增加重量

加工、流通

8

磷化铝

磷化铝

木耳

防腐

加工、流通

9

馅料原料漂白剂

二氧化硫脲

焙烤食品

漂白

加工、餐饮

无,需要研制馅料原料中二氧化硫脲的测定方法

10

酸性橙II

 

黄鱼

增色

流通

无,需要研制食品中酸性橙II的测定方法

(说明:水洗方法可作为补充,如果脱色,可怀疑是违法添加了色素)

11

抗生素

磺胺类、喹诺酮类、氯霉素、四环素、

β-内酰胺类

生食水产品

杀菌防腐

餐饮

GBT21316-2007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1312-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233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

GB 21317-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

 SN/T 2127-2008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β-内酰胺类药物残留检测方法,微生物抑制法

12

喹诺酮类

喹诺酮类

麻辣烫类食品

杀菌防腐

餐饮

无,需要研制麻辣烫类食品中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测定方法

13

水玻璃

硅酸钠

面制品

增加韧性

餐饮

14

孔雀石绿

孔雀石绿

鱼类

抗感染

养殖、流通

GB20361-2006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建议研制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测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15

乌洛托品

六亚甲基四胺

腐竹、米线等

防腐

加工

无,需要研制食品中六亚甲基四胺的测定方法

 
  附件2 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
 

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可能添加或存在的食品种类

添加目的

涉及环节

检测方法

1

山梨酸

山梨酸

乳制品(除干酪外)

防腐

加工

GB/T21703-2008

《乳与乳制品中苯甲酸和山梨酸的测定方法》

2

纳他霉素

纳他霉素

乳制品(除干酪外)

防腐

加工

参照GB/T 21915-2008《食品中纳他霉素的测定方法》

3

硫酸铜

硫酸铜

蔬菜干制品

掩盖伪劣产品

加工

 
  附件3对前三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对主要产品类别等的修改内容

备注

1

工业用火碱

工业用火碱

1.        增加“生鲜乳”

2.        可能的主要作用:增加“防腐”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12条

2

甜味剂

甜蜜素

增加“酒类”(配制酒除外)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第4条

3

甜味剂

安赛蜜

增加“酒类”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第4条

4

工业硫磺

SO2

增加“龙眼、胡萝卜、姜等”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15条

5

铝膨松剂

硫酸铝钾

硫酸铝铵

增加“面制品和膨化食品”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第6条

6

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

将“水产品”改为“金枪鱼、三文鱼”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13条

7

着色剂

胭脂红、柠檬黄、诱惑红、日落黄等

增加“葡萄酒”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第1条

8

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

增加“腌肉料和嫩肉粉类产品”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第9条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整顿办函〔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规定,为深入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我办制定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并对前四批已公布名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五批)
 
  2.食品中可能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
 
  3.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五批)
 

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可能添加或存在的食品种类

添加目的

检测方法

可能涉及的环节

1

五氯酚钠

五氯酚钠

河蟹

灭螺、清除野杂鱼

水产品中五氯苯酚及其钠盐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SC/T 3030-2006)

养殖

2

喹乙醇

喹乙醇

水产养殖饲料

促生长

水产品中喹乙醇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77号公告-5-2008);水产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SC/T 3019-2004)

养殖

3

碱性黄

硫代黄素

大黄鱼

染色

流通

4

磺胺二甲嘧啶

磺胺二甲嘧啶

叉烧肉类

防腐

GB/T 20759-2006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餐饮

5

敌百虫

敌百虫

腌制食品

防腐

目前没有检测食品中敌百虫的国家标准方法,可参照
《SN0125-92 出口肉及肉制品中敌百虫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生产加工

 
  附件2食品中可能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五批)
 

序号

食品添加剂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主要用途

检测方法

可能涉及的环节

1

胭脂红

鲜瘦肉

增色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生产加工、流通

2

柠檬黄

大黄鱼、小黄鱼

染色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流通

3

焦亚硫酸钠

陈粮、米粉等

漂白、防腐、保鲜

GB/T 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流通、餐饮

4

亚硫酸钠

烤鱼片、冷冻虾、烤虾、鱼干、鱿鱼丝、蟹肉、鱼糜等

防腐、漂白

GB/T 5009.34-2003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流通、餐饮

 
  附件3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对主要产品类别等的修改内容

备注

1

皮革水解物

皮革水解蛋白

将“皮革水解物”修改为“革皮水解物”;将“检测方法 ”适应范围限定为“仅适应于生鲜乳、纯牛奶、奶粉”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第1条

2

甲醛

甲醛

“产品类别”中增加“血豆腐”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11条

3

苏丹红

苏丹红

“产品类别”中增加“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2条

4

罂粟壳

吗啡、那可丁、可待因、罂粟碱

“产品类别”中增加“火锅底料及小吃类”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17条

5

氯霉素

氯霉素

“产品类别”中增加“肉制品、猪肠衣、蜂蜜”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第11条

6

酸性橙II

 

“产品类别”中增加“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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