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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个热点问题逐一明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9-02  来源:食品质量管理公众号  作者:食品伙伴网
核心提示:2026年8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食品伙伴网梳理了其中的重点内容,供企业参考。
  2026年8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的关系、“日期标注”“名称标注”“生产者信息标注”以及保健食品标识等35个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解答。食品伙伴网梳理了其中的重点内容,供企业参考。
 
一、与GB 7718是什么关系?
 
  《实施问答》明确,《办法》与GB 7718-2025同步实施,二者相互协调、各有侧重。
 
  GB 7718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性标示项目及标签标示的技术性要求;
 
  《办法》则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散装食品的标识标注行为,强化食品标识监督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问答》同时明确,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也应符合《办法》的要求;仅用于食品储运包装的,其标识不适用《办法》。
 
二、强制标示事项如何标?---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
 
  《实施问答》强调,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所有强制标示事项,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便于消费者识读。
 
  同时,主要展示版面界定为“展示最大字号标注的食品名称、商标、净含量的同一平视面”。
 
  非强制标示事项虽不受强制标示事项的字体大小、颜色对比等要求约束,但应当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建议参考强制标示事项的要求标注。
 
三、日期如何标?---独立区域、对比明显、引导语、日期确定要准确
 
  《办法》要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实施问答》解释,独立区域是指不与标签上其他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重合的特定区域,并鼓励用与背景对比明显的框线划出该区域。
 
  标注形式上,白底黑字并非强制要求。只要消费者在常规消费场景下能直观获取标示信息即可,白底黑字并非唯一形式,但属于最易于识读的方式,鼓励采用。
 
  针对包装饮用水、易拉罐等透明包装产品,可采用三种方式之一:
 
  一是紫外激光蚀刻,使日期与瓶盖、瓶底或瓶身色差明显;
 
  二是在标签设计印制时预留独立区域,贴标时以颜色对比明显的方式标注日期;
 
  三是采用二氧化碳激光加大加粗加深蚀刻字体,并在主要展示版面清晰标注引导语,如标注“保质期到期日见瓶肩”,并在瓶肩位置用高度为3.3毫米的数字标注。
 
  引导语的描述必须准确。《实施问答》明确,引导语应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且指示位置要便于消费者理解、查找。例如瓶装饮用水采用“见瓶身”作为引导语,属于描述不准确,应采用“见瓶颈”“见瓶肩”“见瓶底”“见瓶盖”等表述。
 
  生产日期确定方面:对于单层包装的预包装食品,以包装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对于多层包装的预包装食品,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即内包装)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包装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可将相应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四、名称如何起?---动物源性原料的名称细化
 
  《实施问答》对动物源性食品名称作出细化:名称体现畜禽肉或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为主要原料。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全部来自该畜禽肉或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两种以上的,应按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例如,使用牛肉、猪肉两种原料制作肉丸,不得以“牛肉丸”作为食品名称。再如,馅料中仅使用牛肉的水饺,可称“牛肉水饺”;馅料中使用虾仁、猪肉且虾仁添加量高于猪肉的包子,可称“虾仁猪肉包子”。仅作调味使用的动物源性原料(如速冻馄饨中使用少量虾皮调味),可不在食品名称中体现。
 
五、生产者信息如何标?---“一证多址”“集团共生产”给出路径
 
  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多个生产地址(即“一证多址”)的,可采取三种方式之一标注:一是仅标注许可证上载明的某一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二是标注全部地址,并通过包装上字母或数字代码指示实际生产地址;三是采用实体标签和数字标签组合的方式标注。
 
  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各自承担部分生产工序共同生产的食品,质量安全由集团公司全部负责的,可在标签上标注集团公司作为生产者,同时通过数字标签方式标注承担部分工序的子公司作为共同生产者信息。
 
  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时,应确保消费者易于识别实际生产者,比如采用分段换行方式标注每一个生产者信息,并在生产者信息前使用连续的字母或数字代码进行区分。
 
六、保健食品标识有哪些细化要求?
 
  《实施问答》对保健食品标识作出多项解答:
 
  1.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可参照《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执行,最小销售单元最大表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的,警示用语区面积可不受20%的比例限制。
 
  2.含致敏原料的保健食品应主动完整标注致敏物质提示信息;
 
  3.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可换行标注,但不得影响名称整体性,且字体、颜色和字号应一致。
 
  4.使用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产品名称中商标名面积。进口保健食品标注英文名称对应的商标,也需符合上述限制。
 
  5.产品名称应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一致,即使产品名称为“XX牌XXX胶囊”,取得“XX®”商标证的情况下,如要调整为“XX®XXX胶囊”,也应履行注册或备案变更程序,经核准后方可标注。
 
  另外,当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或多层包装时,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还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食用量以及食用方法,避免消费者拆除外包装后不清楚产品属性、不知道产品是否过期。
 
小结
 
  《实施问答》的发布,为企业落实《办法》和GB 7718—2025、GB 28050—2025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特别是对日期标注、动物源性食品名称、多地址多生产者标注、保健食品标识等争议较多的情形给出了具体答案。
 
  关于过渡期,《实施问答》明确:实施之日起生产的食品,必须符合上述标准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之日前生产的食品,标识内容未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可销售至保质期到期日;标识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不得继续销售,例如标识中含有“零添加”内容的食品。
 
  食品伙伴网提醒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过渡期,抓紧对照《实施问答》逐项自查产品标签,涉及生产日期标注形式、包装版面设计、产品名称调整的,需提前安排包材消耗和标签改版计划,避免新规实施后出现存量标签不合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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