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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相关温度控制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1-04  来源:小敏-FSMS乱谈  作者:Gamin
核心提示:以下是查询最新的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中对温度的要求进行汇总,如标准和规范更新修改后可能会有所变化,仅给大家参考和学习
  以下是查询最新的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中对温度的要求进行汇总,如标准和规范更新修改后可能会有所变化,仅给大家参考和学习!
 
一、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
 
  5.1.9.1 应根据食品生产工艺和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贮存的要求,配备温度和/或湿度控制设施,如加热、除湿、冷却、冷冻等设施。
 
  5.1.9.2 应根据监控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区域、实验室的温度和/或湿度的需要,配备用于监测温度和/或湿度的设施,必要时配备报警装置。
 
二、GB 126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要求:
 
  预冷设施温度:0-4℃;
 
  分割车间温度:≤12℃;
 
  冻结间温度:≤-28℃;
 
  冷藏储存库温度:≤-18℃;
 
  清洗热水温度:≥40℃;
 
  消毒用热水温度:≥82℃;
 
  冷却后,畜肉中心温度:≤7℃,禽肉中心温度≤4℃,内脏产品温度:≤3℃;生产冷冻产品时,应在48h内使肉的中心温度:≤-15℃,方可进入冷藏储存库。
 
三、GB 207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要求:
 
  冷却肉(冷鲜肉)中心温度:0-4℃
 
  冻肉中心温度:≤-15℃
 
  运输:冷却肉(冷鲜肉)及冷藏食用副产品中心温度:0-4℃,箱体内温度:0-4℃,冻肉及冷冻食用副产品中心温度:≤-15℃,箱体内温度:≤-15℃;
 
  贮存:冷却肉(冷鲜肉)、冷藏食用副产品中心温度:0-4℃,冻肉、冷冻食用副产品中心温度:≤-18℃;
 
  销售:冷却肉(冷鲜肉)、冷藏食用副产品中心温度:0-4℃,冻肉、冷冻食用副产品中心温度:≤-15℃。
 
四、GB/T 27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和GB 19303《熟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要求:
 
  预冷间/设施温度:0-4℃;
 
  分割间、肉制品加工车间的温度:<12℃;
 
  冻结间温度:<-28℃;
 
  冷藏库温度:<-18℃;
 
  包装车间的温度:<10℃;
 
  解冻和腌制车间的温度:<4℃。
 
  冷冻畜、禽产品贮藏温度:<-18℃;
 
  鲜畜、禽产品贮藏温度:0-4℃;
 
  腌制间温度:<4℃;
 
  冷冻库:<-18℃;
 
  内包装车间温度:<12℃;
 
  冷藏的熟肉制品贮存温度:0-4℃;
 
  冷冻的熟肉制品贮存温度:<-18℃;
 
  清洁消毒温水温度:40-55℃,热水温度:≥82℃。
 
五、GB 174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巧克力生产卫生规范》要求:
 
  成品和半成品贮存和运输
 
  温度:≤30℃;
 
  湿度:≤70%。
 
六、GB 2992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清洁作业区的环境及动态控制要求
 
  温度:16-25℃,最低监控频次:2次/班;
 
  湿度:≤65%,最低监控频次:2次/班。
 
七、GB 209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要求:
 
  冷藏库温度:0-4℃;
 
  冷冻库温度:≤-18℃。
 
八、GB/Z 21701《出口禽肉及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要求:
 
  包装间及库房
 
  冷冻库温度:≤-28℃;
 
  冷藏库温度:≤-18℃。
 
  屠宰加工
 
  分割间温度:≤12℃;
 
  预冷后禽体中心温度:0-4℃。
 
  储存
 
  冰鲜禽肉中心温度:0-4℃,储存设施温度:0-4℃,空气相对湿度:90-95%。
 
九、GB 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烹饪后的食品再加热,应将其中心温度迅速加热至70℃以上
 
  烹饪后的易腐食品,在冷藏温度以上,60℃以下的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h;
 
  存放时间超过2h的,应按照6.7要求再加热或者废弃;
 
  烹饪完毕至食用时间需超过2h的,应在60℃以上保存,或按要求冷却后进行冷藏。
 
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冷藏:0-8℃
 
  冷冻:<-12℃
 
  温度查验:查验期间,尽可能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冷藏食品表面温度与标签标识的温度要求不得超过+3℃,冷冻食品表面温度不宜高于-9℃。
 
  专间内温度:≤25℃;
 
  烹饪中心温度:≥75℃。
 
  冷却:可采用将食品切成小块、搅拌、冷水浴等措施或者使用专用速冷设备,使食品的中心温度在2小时内从60℃降至21℃,再经2小时或更短时间降至8℃。
 
  再加热:高危易腐食品熟制后,在8℃~60℃条件下存放2小时以上且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食用前应进行再加热。再加热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
 
  食品配送:
 
  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
 
  烧熟后按照本规范高危易腐食品冷却要求,将食品的中心温度降至8℃并冷藏保存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按本规范要求对食品进行再加热。
 
  消毒温度:
 
  蒸汽、煮沸:温度一般控制在100℃,并保持10分钟以上;
 
  采用红外线消毒:温度一般控制在120℃以上,并保持10分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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