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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委托生产管理程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8-21  来源:食品供应链管理公众号  作者:食品论坛网友分享
核心提示: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 113 号,2026 年 12 月 1 日施行)及配套实施问答,规范本公司食品 / 食品添加剂委托生产全流程管理,明确委托方、受托方法定职责,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控委托生产全链条食品安全风险,合规完成委托资质审核、合同签订、监管报告、原辅料管控、生产监督、标签管理、检验留样、不合格召回、记录留存等全部法定要求。
1、目的
 
  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 113 号,2026 年 12 月 1 日施行)及配套实施问答,规范本公司食品 / 食品添加剂委托生产全流程管理,明确委托方、受托方法定职责,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控委托生产全链条食品安全风险,合规完成委托资质审核、合同签订、监管报告、原辅料管控、生产监督、标签管理、检验留样、不合格召回、记录留存等全部法定要求。
 
2、适用范围
 
  2.1 适用于本公司作为委托方全部食品、食品添加剂委托生产活动(OEM/ODM、商超自有品牌、商标授权 / 特许经营类委托生产、多层转委托生产等符合 113 号令委托生产三要素的合作模式)。
 
  2.2 本程序覆盖受托方准入、合同管理、市场监管报告、原辅料管控、生产过程监督、标签审核、成品检验、留样、不合格处置、产品召回、档案记录、合作终止全流程。
 
  2.3 不适用情形:集团内部统一管理的子公司自产、仅商标授权不参与生产管控、专供内部半成品不对外销售、辐照外包加工、仅联名无生产管控约定等不属于委托生产的业务。
 
  2.4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生产除遵守本程序外,同步执行特殊食品专项法规;婴幼儿配方乳粉禁止委托生产。
 
3、职责划分
 
  3.1 食品安全总监
 
  审批本《委托生产管理程序》、受托方准入名单、委托生产合作合同;
 
  统筹委托生产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审核受托方年度安全评价报告;
 
  发生委托生产食品安全隐患 / 事故时,牵头启动停产、召回、上报监管部门;
 
  监督食品安全员落实全流程委托生产管控、档案留存、监管报告义务。
 
  3.2 食品安全员(质量部)
 
  受托方资质、生产保障能力现场查验、资料归档;
 
  委托生产合同食品安全条款审核、标签标识合规审核;
 
  委托生产向属地市场监管局提交首次 / 变更 / 终止报告;
 
  受托方驻厂 / 定期巡查、生产过程监督记录;
 
  受托方出厂检验报告核验、成品抽样送检、留样管理;
 
  委托生产全流程档案归集、保管、到期销毁;
 
  受托方年度食品安全状况评价、不合格受托方整改跟踪;
 
  不合格产品召回、投诉溯源、风险处置。
 
  3.3 采购 / 业务部
 
  受托方开发、商务洽谈,配合质量部完成资质核验;
 
  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同步提交质量部审核食品安全条款;
 
  原辅料、包材供需对接,禁止授意受托方使用不合格物料;
 
  订单下达、成品交付对接,配合质量部开展现场监督、召回执行。
 
  3.4 受托方(合作工厂)法定责任
 
  核验本公司(委托方)许可 / 备案资质并留存记录;
 
  在许可类别范围内组织生产,完整落实生产工艺,不得擅自拆分完整工艺;
 
  履行原辅料进货查验、过程管控、出厂检验、成品留样;
 
  配合本公司驻厂、巡查监督,提供全部生产、检验记录;
 
  预包装产品标签按法规标注双方主体信息,配合标签审核;
 
  出现不合格产品第一时间通知委托方,配合召回;
 
  合同签订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属地市监局提交委托生产报告;
 
  妥善保管全部委托生产相关记录,满足法定保存期限。
 
4、工作流程
 
  4.1 受托方准入资质审核(委托前必备)
 
  4.1.1 准入硬性门槛(不符合直接否决)
 
  受托方持有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食品类别、品种明细覆盖拟委托生产品类;
 
  具备匹配产能的生产场地、设备、工艺、检验设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安总监 / 食安员配齐;
 
  无重大食品安全处罚、无超范围生产、无证照吊销 / 撤销记录。
 
  4.1.2 资料核验 + 现场核查
 
  资料核验:营业执照、SC 生产许可证、生产明细、检验设备校准证书、食安管理人员考核证明、近半年监督抽检报告;
 
  现场核查(食品安全员执行):车间环境卫生、工艺布局、人员卫生、原辅料仓储、关键工序管控、出厂检验能力、留样设施;
 
  填写《受托方资质及生产能力查验记录表》,双方签字确认,原件归档;
 
  禁止委托:法规要求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拆分部分工序外包;禁止委托无资质、超许可品类工厂。
 
  4.1.3 委托方自身资质自查
 
  本公司确保持有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具备全过程监督受托方生产的人员、技术、检验能力,方可开展委托生产。
 
  4.2 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
 
  所有委托生产业务必须签订纸质书面合同,禁止仅口头 / 商标许可 / 特许经营协议替代;
 
  合同必须包含 113 号令第九条全部食品安全条款:
 
  (1)双方完整资质信息;
 
  (2)委托食品名称、品种、执行标准;
 
  (3)原料、添加剂、接触食品包材提供方、验收要求;
 
  (4)委托方监督方式、频次、核查内容;
 
  (5)食品安全事故、不合格品处置、法定责任划分;
 
  (6)其他食品安全约束条款;
 
  合同明确:不得通过合同免除双方法定食品安全责任,委托方对产品食品安全总负责,受托方对自身生产行为负责;
 
  合同初稿先经质量部(食安员)审核食品安全条款,食品安全总监审批后盖章生效;
 
  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留存原件。
 
  4.3 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
 
  报告类型:首次报告、变更报告、合同终止报告、证照撤销 / 吊销报告;
 
  报告材料使用总局《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参考样式)》,内容包含:双方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许可证 / 备案编号、食品类别、执行标准、合同起止期限;
 
  本公司(委托方)向自身所在地县级市监局提交,受托方同步向其属地市监局提交;
 
  合同信息变更、合同终止、任意一方证照吊销 / 撤销,10 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 / 终止报告;
 
  优先通过监管部门信息化平台线上提交,无线上系统则提交加盖公章纸质版,留存受理回执归档;
 
  禁止提供虚假报告信息,杜绝逾期不报。
 
  4.4 原辅料、包装材料管控
 
  双方各自对己方提供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包材质量安全负责;
 
  受托方无论物料由谁提供,均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留存供应商资质、合格证明;本公司不得阻碍、干扰受托方进货查验;
 
  本公司自行提供物料时,随货附带合格证、检验报告,食安员留存台账;
 
  受托方自行采购物料的,食安员定期核查其供应商台账、验收记录,发现不合格物料立即要求停用、更换;
 
  严禁委托方授意、强制受托方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辅包。
 
  4.5 受托方生产过程监督管理
 
  监督方式:驻厂监管、定期现场巡查、线上信息化实时监控(鼓励);合同明确最低巡查频次;
 
  监督核查内容(全覆盖):
 
  车间环境、设备清洁消毒、从业人员健康与操作规范、原辅料存储领用、关键工艺参数控制、添加剂使用、车间标识管理、出厂检验、标签使用、成品仓储运输;
 
  每次监督填写《受托方生产监督记录表》,记录风险点、整改要求,受托方现场签字确认,双方分别留存;
 
  定期(每季度)开展受托方食品安全全面检查评价,出具《受托方食品安全评价报告》;
 
  发现受托方生产条件不达标、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下达整改通知;风险严重时,立即要求受托方停止生产,并向受托方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4.6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管理
 
  所有委托生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在紧邻位置标注:
 
  冠以 “委托方 / 委托单位” 标注本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冠以 “受托方 / 受托单位” 标注生产工厂名称、地址;
 
  禁止使用 “监制、经销、推广” 替代法定标注字样;
 
  标签设计稿由质量部食安员审核合规性,留存《标签审核记录表》,双方确认后方可印刷使用;
 
  非面向终端消费者的半成品、原料,可通过合同 / 说明书标注双方主体信息,不强制印刷在最小销售单元;
 
  2026 年 12 月 1 日之后生产产品严格执行本条款;实施前生产库存产品可在保质期内正常销售。
 
  4.7 成品出厂检验与留样管控
 
  执行 “受托方出厂检验、委托方核验抽检” 双控模式:
 
  (1)受托方每批次成品全项出厂检验,出具出厂检验报告,按规定留样;留样、检验记录留存不少于保质期后 6 个月,无保质期则不少于 2 年;
 
  (2)每批交货前,受托方向本公司提供出厂检验报告;食安员核验报告完整性、合格性;
 
  (3)本公司按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制定抽样方案,每批次 / 定期抽样送检,检验合格方可入库销售;
 
  委托方可根据合同约定向受托方索要成品样品,自行留存复检;
 
  检验不合格批次,禁止出厂、禁止交付,受托方按不合格品流程处置并书面告知委托方。
 
  4.8 不合格食品处置与产品召回
 
  双方任一环节发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健康风险,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停止生产、停止发货;
 
  由委托方(本公司) 依法启动食品召回:通知经销商、发布消费者召回公告、建立召回台账,完整记录召回数量、处置方式;
 
  受托方全程配合召回,提供生产批次、流向、库存数据,召回产品统一按合规销毁 / 返工流程处理;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安全总监第一时间上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启动应急预案。
 
  4.9 档案记录管理(法定保存期限)
 
  4.9.1 必须留存的委托生产档案(委托方)
 
  受托方资质查验、现场核查全套资料;
 
  委托生产合同、监管报告回执、变更 / 终止报告;
 
  原辅包台账、供应商资质、标签审核记录;
 
  受托方生产监督巡查记录、季度安全评价报告;
 
  受托方出厂检验报告、本公司抽样检验记录;
 
  成品留样台账、不合格品处置、召回全过程记录;
 
  委托生产订单、交付、追溯台账。
 
  4.9.2 保存期限
 
  自该批次最后产品保质期满后不少于 6 个月;产品无明确保质期的,自最后批次生产日期起不少于 2 年;档案分类存放、电子 + 纸质双备份,到期经食品安全总监审批后统一销毁并记录。
 
  4.10 合作终止流程
 
  合同到期、提前终止合作,业务部 3 个工作日内告知质量部;
 
  食安员 10 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市监局提交《委托生产终止报告》;
 
  完成剩余成品、包材、半成品盘点,明确处置方案;
 
  归集全部合作期间委托生产档案,统一归档封存;
 
  存在未整改安全隐患、未召回不合格产品的,不得终止合作。
 
5、违规管控与考核
 
  5.1 受托方出现下列情形,下达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暂停下单、终止合作:
 
  (1)超生产许可范围生产;
 
  (2)拆分完整工艺委托第三方、擅自转委托未告知;
 
  (3)原辅包无进货查验、使用不合格原料;
 
  (4)标签未按法规标注委托 / 受托方信息;
 
  (5)未做出厂检验、伪造检验报告、不配合委托方监督;
 
  (6)隐瞒产品不合格、拒不配合召回。
 
  5.2 本公司内部人员违规:
 
  (1)未审核受托方资质即签订委托合同、未提交监管报告、未开展监督巡查,给予岗位处罚;
 
  (2)授意受托方使用不合格物料、规避标签法规,从严追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附则
 
  6.1 本程序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 113 号令)及官方实施问答制定,2026 年 12 月 1 日正式同步实施;国家法规更新时同步修订本程序。
 
  6.2 本程序由公司质量部(食品安全员)负责解释、更新。
 
  6.3 配套记录表单(附件):
 
  《受托方资质及生产能力查验记录表》
 
  《委托生产合同食品安全条款审核单》
 
  《食品委托生产监管报告(首次 / 变更 / 终止)》
 
  《受托方生产现场监督巡查记录表》
 
  《委托生产食品标签审核记录表》
 
  《委托生产成品检验核验台账》
 
  《受托方食品安全年度评价报告》
 
  《委托生产不合格品及召回处置记录表》
 
  《委托生产档案保管与销毁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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