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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底前必须整改完!首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落地,这6类企业请对号入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9-08  来源:食品质量管理公众号  作者:药规手记
核心提示:2025年12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版)》。这篇文章按"背景 → 框架 → 重点产品 → 高频失分点 → 整改清单"的顺序写,建议QA、生产、注册和采购的同事都看一遍。
  2025年12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版)》。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审查细则:"套娃复配"被明令禁止,标签不准再写"按GB 2760规定使用",已获证企业须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今天把十章57条掰开揉碎,讲清楚新规变了什么、红线在哪、整改怎么排。
 
  前几天和同行聊天,一位做复配添加剂的质量负责人吐槽:年底客户审计刚收尾,新规又落地了,总部催着做差距分析,报告还没动笔……
 
  做质量的都懂,法规更新不可怕,可怕的是看不出变化和自己的关系。这篇文章按"背景 → 框架 → 重点产品 → 高频失分点 → 整改清单"的顺序写,建议QA、生产、注册和采购的同事都看一遍。
 
一、为什么等不及"通用通则"了?
 
  先说结论:这次不是"更新",是"换代"。
 
  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3大类、2500多个品种,全国相关生产企业约5900家(数据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这个行业的特点是"小品种、多工艺、高风险"——辣椒红是天然提取的,膨松剂是化学合成的,酶制剂是发酵来的,用一套食品工厂的通用条款去审,显然兜不住。
 
  此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依据的是2022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共用,各地审查尺度也不尽相同。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在解读中给了一个很精准的定位:这次单独立细则,是把"通用底线"升级为"专业高线",形成"通则管底线、细则管专业"的梯次配套。
 
  与此同时,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同时废止。
 
  时间几个关键节点,先记牢:
 
  2025年12月23日
 
  《细则》成文,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第55号公告发布
 
  2025年12月29日
 
  公告对外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申请企业直接按新规审查
 
  2026年12月31日
 
  已获证但不符合新规的企业,整改截止日;经许可部门现场核查通过后,方可继续生产(《细则》第五十六条)
 
  注意
 
  整改不是"交个报告"就行,是要现场核查通过。按现场核查的排期规律,越到年底越排队,建议倒排工期,别把申请压到2026年四季度。
 
二、十章57条讲了什么?
 
  《细则》共十章57条,外加三张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章节逻辑和我们熟悉的GMP体系几乎一一对应:总则、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再加上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两章"附加审查要求",最后是附则。
 
  分类6大许可类别,先对号入座
 
表1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6大细类与类别编号(依据《细则》第三至九条)
 

类别编号

许可类别

适用/备注

3201

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

酸度调节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甜味剂等19个功能类;

商品化食品添加剂按本类申请

3202

食品用香精

设第八章之外的专项附加要求(第九章)

3203

复配食品添加剂

两种及以上单一品种物理混匀;

附加审查要求最严(第八章)

3204

食品营养强化剂

执行GB 14880及各品种质量规格标准

3205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

胶基、胶姆糖基础剂

3206

酶制剂

提取/发酵制得,来源和供体须符合标准与公告

 
  打分现场核查怎么算过?
 
  以附件1《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为例:共44个核查项目、130分,覆盖生产场所(21分)、设备设施(36分)、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9分)、人员管理(9分)、管理制度(54分)和试制产品检验报告(1分)六部分。
 
  判定规则要特别注意:有任何一个核查项目得0分,直接不通过;没有0分项的情况下,总得分率还要≥85%才算通过。换句话说,"差不多就行"的时代结束了,任何一个系统性缺陷都是致命的。
 
  三张核查表的适用范围
 
  附件1适用于单一品种(含商品化产品)、食品营养强化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酶制剂;
 
  附件2针对复配食品添加剂;
 
  附件3针对食品用香精。自查时别拿错表。
 
三、四类重点产品,变化最该盯
 
  1、复配食品添加剂:监管天花板
 
  复配添加剂是本次细则着墨最多、要求最严的品类,第八章用了整整4条(第四十七至五十条)规定附加审查要求。四个变化务必吃透:
 
  ①"套娃复配"被彻底封杀(第四十八条)。
 
  不得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作为原料再次进行复配,也不得使用食品用香精作为原料进行复配。以前买别人的复配产品回来兑点辅料再卖的"二道贩子"模式,到此为止。
 
  ②没有研发能力,就别做复配(第四十七条)。
 
  企业必须具备配方研发必需的场所、设备设施并配备专业人员;
 
  用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
 
  还要提供各组分在复配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化合物的证明或自我声明;
 
  研发数据记录须完整存档,即便是非自研配方,也要建立含配方组成、用途、合理性说明、制定依据的配方管理档案。
 
  ③质量安全控制"五道关"(第四十九条)。
 
  有害物质控制(要明确控制要求及计算方法)、致病性微生物控制、投料复核、混合均匀度验证(开展验证、确定最佳混合条件,保证最小销售/使用单元混合均匀)、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检验方案。
 
  标签红线(第五十条)
 
  复配产品的使用范围和用量,必须在GB 2760、GB 14880和公告批准的范围内选择具体标示,不得简单标示"按GB 2760规定使用""按GB 14880规定使用";
 
  各单一品种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的,还须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名称不得带有误导、虚假宣传性质。
 
  2、食品营养强化剂:按"单一品种"路径严管
 
  营养强化剂(类别编号3204)虽然没有单独成章,但要求一点不松:
 
  现场核查适用附件1核查表,与单一品种同一套硬件、制度标准;
 
  使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产品质量规格须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卫生行政部门公告;
 
  许可申请时,试制产品须按质量规格标准提供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第四十六条);
 
  标签说明书同样不准用"按GB 14880规定使用"一句话打发(第四十三条)。
 
  3、商品化食品添加剂:标准没写的形式,不能做
 
  "商品化产品"这次有了明确的许可路径和生产红线:
 
  许可路径(第五十四条):
 
  申请生产食品添加剂商品化产品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条件,按照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申请生产许可;
 
  生产红线(第三十六条):
 
  商品化产品应当按照相应单一品种的质量规格标准规定进行生产,标准未规定有商品化产品形式的,不得生产;
 
  核查表同步明确,企业应配备与"研发(商品化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设备。
 
  4、分装:正面清单管理
 
  《细则》第十条明确,只有以下品种允许分装:
 
  碳酸钠、碳酸氢钠;
 
  已取得食品用香料或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的企业,可申请分装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的食品用香料;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其他可以分装的品种。
 
  此外,申请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药品的食品添加剂,应依法先行取得相关资质(第五十四条);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不核发生产许可证。
 
四、通用要求里的"高频失分点"
 
  不管属于哪个类别,第六章"管理制度"和前几章的通用要求都是必考项。结合核查表的评分逻辑,这几处最容易丢分:
 
  ①标签和说明书(第四十三条)
 
  必须准确标示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清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标示"零售"字样;
 
  用量为"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应当尽可能标示数值型的推荐使用量;
 
  只标示部分使用范围的,须注明"其余使用范围和用量按GB 2760、GB 14880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告执行";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标示每日摄入量或食用量;
 
  标签与说明书相关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②"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写进细则(第四十四条)
 
  企业须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落地运行:食品安全员开展日管控,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开展周排查,主要负责人开展月调度。
 
  此外还要建立防生物/化学/物理污染、人员卫生、设备设施、贮存、记录文件、事故处置、菌种、虫害控制、废弃物清除等一整套制度——制度"有没有"要看文件,"做没做"全看记录。
 
  ③人员配置(第三十一条)
 
  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符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
 
  核查表进一步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产品配方研发能力;
 
  检验人员应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知识并经培训合格。
 
  ④车间分区与工艺流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生产车间按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划分并有效分隔。
 
  细则表1按七种生产形式逐一列明分区,其中有微生物指标要求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香精,配料、投料、混合、内包装区域均划为清洁作业区。
 
  原料和工艺必须严格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执行;标准未规定的,自选工艺也不得使用可能给人体健康带来风险的工艺。
 
  ⑤检验、留样与清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自行检验的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验能力验证;
 
  用快速检测方法的要定期与国标方法比对验证;
 
  检验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二年;
 
  批批留样,留样数量满足复检要求;
 
  每批生产结束后清场并验收;
 
  确需共线生产的,须明确清洁消毒要求并验证清洁效果。
 
五、2026整改怎么排?给QA的行动清单
 
  距离整改大限只剩一年多,建议按下面八步走:
 
  对号入座:确认自家产品落在6个许可类别中的哪一类;商品化产品逐一核对质量规格标准是否规定了该产品形式
 
  许可自查:分装业务对照第十条正面清单;涉及危化品、易制毒、精神药品的核对前置资质
 
  制度差距分析:拿第三十四至四十四条逐条过,重点补齐"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运行记录
 
  研发能力补短板:复配、香精企业配齐研发场所、设备和专业人员;建立研发记录与配方档案;准备"复配不发生化学反应"证明/自我声明
 
  标签说明书大排查:全面清掉"按GB 2760/GB 14880规定使用"类懒标注,核对使用范围、用量、命名和含量标示
 
  工艺验证补做:混合均匀度验证、共线清洁消毒验证形成报告并归档
 
  供应链闭环:供应商评价考核、原料合格证明、进货查验逐批记录,确保来源可追溯
 
  倒排工期:2026年12月31日前须完成整改并通过现场核查,预留核查排队和整改复审时间
 
  细则变厚了,对一直认真做体系的企业其实是好消息。当"有台搅拌机就能开工"的工厂退出市场,合规本身就是护城河。
 
  我们QA的工作,说穿了就是做法规和车间之间的"翻译官"——把条款翻译成SOP,把标准翻译成记录,把红线翻译成每个岗位都听得懂的操作。
 
  新规第一年,大家都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早点动,别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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