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问答》(以下简称《问答》),通过6个问答(涉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示、致敏物质提示、奶源标注、注册的变更、集团内调配生产标示、销售的过渡期等),进一步明确针对2025年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婴幼儿配方食品(以下简称婴配食品)的标签标识该如何合规标注。
食品伙伴网梳理了《问答》中的企业关注要点,供婴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考。
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须设独立区域按年月日标注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2021年第38号),其中规定“产品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注册号,可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的图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标注已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其他内容”。
上述“不得标注其他内容”的要求与《办法》关于应在主要展示版面标示日期信息的规定不一致。
对此,《问答》明确,婴配食品标签上日期的标识执行《办法》的规定,即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独立区域未设置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
此外,根据GB 7718-2025的规定,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生产日期的标示,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符合上述条件的产品,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
二、强制标示致敏物质提示,需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注“本产品含有乳成分”
《问答》明确,婴配食品需按照GB 7718-2025的要求标示致敏物质提示,并对标示形式作了统一规定,即应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注“本产品含有乳成分”。
对此,企业需注意,普通食品可采用的在配料表中以加粗或下划线等强调方式进行致敏物质提示标示的方式,不适用于婴配食品。
三、奶源声称须如实标注来源,不得靠包装颜色或形状区分
《问答》规定,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注来源国或者具体来源地;获得有机认证的,可以文字或认证标识形式标注在标签的非主要展示版面。
值得关注的是,《问答》新增了相同配方产品的包装设计要求,即同一企业相同配方产品的标签内容、格式及颜色应一致,如进行奶源声称,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不应通过包装颜色(含罐盖)、罐体形状等进行区分。
该要求并非出自新发布的法规标准,不涉及过渡期等问题,企业需及时调整包装设计,尽快纠正有此情形的产品。
四、三类标签调整免申请变更注册,但须向省级部门备案
《问答》明确,根据《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50号)等的规定,企业根据最新法规标准及本问答,调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示、致敏物质提示、奶源标注等内容,不涉及产品配方注册一致性的内容变化,不需要申请变更注册。
但对于境内企业,需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的规定,将调整后的标签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确保上市产品的标签与产品配方注册及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对于境外企业,《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鼓励企业向其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需向各省相关部门确认具体要求。
五、产品配方调配生产的应明确标注实际生产者信息
基于GB 7718-2025、《办法》均是对生产者信息的标注进行了要求,因此对于产品配方进行调配(已经取得婴配食品配方注册证书及生产许可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可以使用同一企业集团内其他控股子公司或者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注册的婴配食品产品配方)的,《问答》规定,在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并公示后,应在标签上标注实际生产者名称、地址(确保与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信息保持一致),且应当易于识别,即实际生产者信息是强制标示项目。
六、过渡期安排:违反禁止性规定不得继续销售,其余售至保质期到期日
《问答》对《办法》实施前后的衔接作出说明:实施之日前生产的婴配食品,如标识内容违反法规中禁止性规定的,不得继续销售;未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可销售至保质期到期日。
企业需及时开展标签合规排查,如包装涉及禁止性规定的,需及时下架产品并对库存包材和成品进行清理。
七、小结
《问答》围绕《办法》和GB 7718等的要求,把婴配食品标签的日期标示、致敏物质提示、奶源声称、集团内调配生产等实操问题逐一予以明确。
自《问答》发布后,婴配食品企业即可实际开展产品的标签换版工作。
食品伙伴网提醒婴配食品企业,对照《问答》、GB 7718等标准法规全面核实产品标签的符合性,尽快完成标签改版与包材调整,避免因包材切换滞后影响产品市场供应。
1.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如何标示?
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
2.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标签是否强制标示致敏物质提示?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标签还应当标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其致敏物质提示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执行,应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注“本产品含有乳成分”。
3.使用进口奶源、有机奶源的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标示有哪些要求?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在标签上如实标注来源国或者具体来源地;获得有机认证的,可以文字或认证标识形式标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注册(含变更注册)时提交认证证书复印件。
同一企业相同配方产品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应一致,如进行奶源声称,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不应通过包装颜色(含罐盖)、罐体形状等进行区分。
4.根据最新法规标准及本问答,调整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到期日标示、致敏物质提示、奶源标注等内容的,是否需要申请变更注册?
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企业根据最新法规标准及本问答,调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示、致敏物质提示、奶源标注等内容,不涉及产品配方注册一致性的内容变化,不需要申请变更注册。
但是,依据《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的规定,生产企业应将调整后的标签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上市产品的标签应与产品配方注册及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5.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调配至同一企业集团内其他控股子公司或者集团母公司生产,应如何标示?
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关于规范同一集团公司内全资子公司已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使用事宜的公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调配至同一企业集团内其他控股子公司或者集团母公司生产,经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并公示后,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实际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一致。
6.《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生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能否继续销售?
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的标签、说明书一致,并按规定备案。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前生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如标识内容违反法规中禁止性规定的,不得继续销售;如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可销售至保质期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