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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生产合规手册2026版:核心要点全梳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9-28  来源:食品质量管理公众号  作者:食品卫士
核心提示:2025年1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总局令第113号《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本文将手册十大模块的核心知识点浓缩提炼,只讲干货,方便收藏查阅。
  2025年1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总局令第113号《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食品委托生产领域首部专项规章,覆盖了从资质、合同、生产监督到标签、检验、召回的全生命周期。
 
  本文将手册十大模块的核心知识点浓缩提炼,只讲干货,方便收藏查阅。
 
一、委托生产的定义与三要素
 
  根据113号令 第二条,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
 
  定义包含三个缺一不可的要素:
 
  ① 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产品技术要求(配方、工艺、执行标准)、原辅料供应要求、发货交付要求。
 
  ② 从事全部或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既可是"从原料到成品"全流程,也可是部分环节(如仅代工分装)。
 
  ③ 交付所生产的食品——受托方将食品交付委托方,委托方取得所有权并对外销售。
 
  判定口诀:"出要求 + 出钱拿货(取得所有权)+ 受托方代生产" = 委托生产。仅授权商标、不参与设计、不取得所有权的,不属于委托生产。
 
  OEM(代工生产)与 ODM(原始设计制造)均属于委托生产。判断标准不是"谁出设计",而是"是否由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生产并交付"。
 
  实质重于形式:不得以商标许可、特许经营合同规避委托生产责任。如实质符合三要素却被包装成"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监管将认定为委托生产并追究相应责任。
 
二、8类常见情形判定表
 

情形

是否委托生产

判定说明

商超/流通企业自有品牌(PB)定制预包装

是

典型OEM,委托方提要求并取得所有权

食品经营者定制预包装食品

是

无论经营者有无生产许可,均属委托生产

集团内母公司委托子公司(统一管理制度)

否

同一集团、统一质量管理制度、统一追溯

多重委托(A→B→C,每层均按委托要求生产交付)

是(每层)

每一层都符合三要素,须逐层签订并报告

仅商标授权(不参与设计、不取得所有权)

否

属商标许可,非委托生产

仅联名款(不涉及配方/交付约定)

否

联名 ≠ 委托

专供特定企业的原辅料/半成品

否

属正常供货,未"按委托要求代生产并交付成品"

辐照加工等环节外包

否

属单一生产者的工序外包

 
三、委托方与受托方责任划分
 
  根据食安条例 第二十一条,责任划分的核心原则:
 
  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最终责任人,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召回、赔偿、对外责任)。
 
  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对"按标准规范组织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行为负责。
 
  一句话记忆:委托方担总责,受托方担行为责;对外委托方是第一责任人,对内可依据合同追偿。
 
四、资质管理:双方各自门槛
 
  委托方资质要求
 
  委托方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纯贸易公司/品牌方(自身不生产)只需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即可作委托方。
 
  同时须具备监督受托方的能力,能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总监/员、建制度、履行报告与召回义务)。
 
  受托方资质要求
 
  受托方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且许可证载明的类别与品种明细须覆盖受托生产食品——这是硬性红线,超明细生产即属无证/超范围生产。
 
  实务要点:委托方选定时,必须索取受托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逐项核对"类别+品种明细"是否包含拟委托产品。仅凭"有证"不够,必须看明细。
 
  双方互查清单(关键项)
 

委托方查验受托方

受托方查验委托方

营业执照(名称、信用代码、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核对类别+品种明细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或 仅销售预包装备案

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逐项比对)

产品执行标准/注册备案凭证(特殊食品)

生产能力证明(设备、产能、工艺匹配性)

主体资格与责任能力声明

检验能力(自检或签约第三方)

—

近一年抽检/处罚记录

—

 
五、制度与人员配备
 
  委托方应建立9项制度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 受托方资质查验制度 · 合同报告管理制度 · 原辅料控制制度 · 食品标识审核制度 · 受托方生产行为监督管理制度 · 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制度 · 抽样检验制度 · 食品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制度
 
  受托方应建立11项制度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 委托方资质查验制度 · 合同报告管理制度 · 原辅料采购与进货查验制度 · 食品标识审核制度 ·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 出厂检验和留样制度 · 交付管理制度 · 贮存与运输管理制度 ·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食品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制度
 
  人员配备要求
 
  委托方、受托方均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达规模/条件时)和食品安全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相关人员应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
 
  跨类别委托特别要求:委托方若自身许可类别与委托生产类别不一致(如贸易公司委托生产乳制品),须增配熟悉该类别食品生产的人员,确保具备实质监督能力。
 
六、合同8大必备条款
 
  根据113号令,委托生产合同至少应载明以下8项必备条款:
 

序

必备条款

要点说明

1

双方基本信息

名称、地址、许可证/备案号、联系人

2

委托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规则

明确标的

3

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执行标准、配方、工艺关键参数

4

原辅料提供方及质量要求、进货查验责任

谁提供谁负责,受托方必查验

5

食品标识标注要求

双方信息及标注方式

6

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方式、频次

合同核心条款

7

交付与验收、出厂检验及委托方查验要求

检验放行机制

8

食品安全责任划分、不合格品与召回处置、争议解决

责任清晰、可操作

 
  报告义务(签订/变更/终止均须报告)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其所在地、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监管部门分别报告。合同变更后同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报告。
 
  关键提醒:报告主体是双方各自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两地各报),不是只报一方。
 
七、原辅料管理红线
 
  无论原辅料由委托方提供还是受托方提供,均遵循"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提供方对原辅料质量安全负责,受托方均须履行进货查验并记录。
 
  四条红线不可触碰:
 
  委托方不得授意使用不合规原辅料
 
  受托方不得接受来源不明原辅料
 
  受托方不得接受成分不清原辅料
 
  受托方不得接受标识不清原辅料
 
  一句话:受托方对原辅料"来路不清、成分不明、标识不全"有权且应当拒收。
 
八、生产过程监督十大内容
 
  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须在合同中列明,覆盖十大方面:
 

1 场所环境

2 设备设施

3 人员管理

4 原辅料控制

5 生产关键环节

6 配方和执行标准

7 检验控制

8 运输交付

9 标签说明书

10 生产记录

 
  监督方式与频次
 

方式

说明

适用场景

自行派驻

委托方人员驻厂或定期到厂

高风险/大批量

第三方巡查

委托专业机构巡查并出报告

委托方能力不足时

信息化监控

远程监控、数据对接

常态化低频

 
  高风险产品:每月至少1次;低风险产品:不超过每季度1次。
 
  风险提示:监督频次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口头约定无记录"。发现问题应开具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验证闭环,未闭环不得放行相关批次。
 
九、标签标注规则与禁用词
 
  预包装食品须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受托方名称、地址。名称前须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委托方:××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联系方式:400-×××-××××
 
  受托方:××食品厂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工业园××号
 
  禁用替代词清单:
 

禁用词

说明

监制

不得替代"受托方"

推广

不得替代"委托方/受托方"

经销

不得替代"受托方"

出品

不得替代"委托方"

联合研制

不得替代委托/受托关系

 
  记忆点:只有"委托方/受托方(单位)"是合规标注词,其他花式表述都可能被认定为未如实标注责任方。多重委托(A→B→C)须同时标注委托方(A)与全部受托方(B、C)信息
 
十、检验留样双把关机制
 
  委托生产食品以"受托方检验、委托方查验"方式管控:
 
  受托方出厂检验:按规定项目出厂检验,出具报告,合格方可出厂。
 
  委托方查验:查验受托方出厂检验报告;并按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抽样检验。
 
  风险提示:委托方不能"只收不检"——查验是法定义务,高风险或首批量产建议委托方自行/第三方抽检。受托方须按规定留样,留样量与留样期满足可追溯与复检需要。
 
  放行条件:受托方出厂检验合格 + 委托方查验(及必要抽检)合格,方可放行销售。委托方还应每年对受托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形成报告。
 
十一、记录保存期限(硬性要求)
 
  委托方与受托方各自建立的记录,保存期限必须满足:
 
  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无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委托方记录(8类)

受托方记录(4类专项+常规)

① 委托生产合同及报告
② 受托方资质查验记录
③ 监督记录
④ 原辅料监督记录
⑤ 配方/标准/风险点/标识审核记录
⑥ 出厂检验报告查验记录
⑦ 抽样检验记录
⑧ 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记录

① 委托生产合同及报告
② 委托方资质查验记录
③ 接受监督记录
④ 接受检查评价记录+ 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留样等常规记录

 
十二、召回流程与特殊食品规则
 
  召回流程
 
  委托生产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按以下流程处置:
 
  ① 委托方依法召回: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
 
  ② 受托方配合:停止生产、封存、协助追溯与处置
 
  ③ 分级处置:按危害程度分级(一级/二级/三级)限时召回
 
  ④ 记录与报告:召回计划、公告、处置结果记录并报监管
 
  特殊食品委托生产规则
 

类别

委托生产规则

婴幼儿配方乳粉

绝对禁止委托生产

保健食品

委托方须为注册证书持有人;

备案保健食品不得委托(原注册人转备案除外);

受托方须能完成全部生产环节

特医食品

须持产品注册号;

禁止转让/出借注册证书

 
十三、关键参数速查表
 

参数项

数值/要求

依据

核心规章施行日

2026-12-01

总局令第113号

合同报告期限

10个工作日

内分别报告

113号令

资质到期预警

提前30日提醒复核

实务建议

高风险产品监督频次

每月至少1次

实务建议

低风险产品监督频次

不超过每季度1次

实务建议

记录保存期限(有保质期)

保质期满后6个月

113号令

记录保存期限(无保质期)

不少于2年

113号令

应急预案热线

24小时

实务建议

合同必备条款

8项

113号令

委托方制度数量

9项

113号令

受托方制度数量

11项

113号令

监督内容覆盖

10大方面

113号令

 
十四、主要法规依据清单
 

名称

文号/标准号

备注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13号

核心依据,2026-12-01施行

食品安全法

2021修正

上位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721号

第21条责任划分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令

标签标识管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

标签标注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

营养标签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1

生产过程卫生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

添加剂合规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令

总监/员配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令

召回

 
写在最后
 
  委托方担总责,受托方担行为责——这是贯穿整个新规的核心逻辑。不管你是品牌方还是工厂,搞清楚自己的角色和责任边界,是合规的第一步。
 
  2026年12月1日施行在即,此前已签且在履行的委托合同,应据此自查补正,确保施行后合规衔接。标签还需关注GB 7718-2025、GB 28050-2025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生效节点。
 
  以上是通用知识要点梳理。具体到你自己的业务:已签合同请逐条对照8大必备条款补正;正在选受托方的请先查许可证品种明细;涉及特殊食品的请确认委托规则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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