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质量资讯 >> 质量相关 >> 辽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规范

辽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规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01  来源: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核心提示:为确保辽宁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有效实施,明确备案工作职责分工,规范备案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11年第142号)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规范
1 目的
为确保辽宁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有效实施,明确备案工作职责分工,规范备案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11年第142号)、《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23号)、《关于印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认注 [2011]61号)和《关于印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认注 [2011]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辽宁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3 职责
3.1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以下简称认证处)主管辽宁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以下简称备案)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a) 负
责实施部分备案审批环节的委托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委托内容;
b) 负
责对分支局递交的新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c) 负
责组织评审组对新申请备案企业开展技术审核;
d) 负
责新申请备案的审核并负责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批;
e) 负
责为备案企业制发和换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f) 负
责新备案企业的档案管理;
g) 负
责对分支局开展的备案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抽查;
h) 负
责评审员注册、培训及考核管理;
i) 负
责确定和发布备案需现场检查企业目录;
j) 负
责公布辽宁地区备案企业名录;
k) 负
责辽宁地区备案企业申请国外注册的受理、审核以及推荐;
l) 负
责确定和发布备案评审中可采用其认证结果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名录;
m) 负
责办理并下发限期整改暂停使用、恢复使用、注销和撤销《备案证明》通知。
3.2分支局主要职责包括:
a)受
辽宁局委托,负责备案申请的受理,并负责向认证处移送新备案申请材料;
b)受
辽宁局委托,负责组织评审组对延续备案企业进行技术审核;
c)受
辽宁局委托,负责对延续备案企业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d)负
责向认证处报送延续备案审批材料;
e)负
责延续备案企业的档案管理;
f)负
责建立备案企业监管责任人制度,组织实施对备案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
g)负
责对备案企业的信息变更申请进行初审和上报;
h)负
责审查辖区内企业的年度报告并进行汇总和分析。
4 备案工作程序
4.1 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其申请备案的工厂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出备案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1)、《申请备案企业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附件2,以下简称《自我评估表》)以及以下材料的电子文本:
a) 营
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依法应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行政许可证照等材料的扫描件;
b) 厂
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
c) 申
请备案产品的加工工艺材料(包括工艺流程图、加工工艺描述、关键加工环节的工艺参数和生产工艺关键部位的图片资料);
d) 申
请备案产品的产品说明书;
e) 申
请备案产品的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来源情况;
f) 企
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情况(从业经历及经过哪些培训等);
g) 有
关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文件材料;
h) 企
业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情况;
i) 《自我评估表》中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4.2 受理
4.2.1 分支局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作出并向企业送达是否受理申请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形式审查内容包括:
a) 申
请事项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
b) 申
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
c) 申
请人是否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格式的申请材料;
d) 申
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填写错误或缺漏项目。
如申请备案企业对备案需提供的材料有不明确或不理解之处,负责受理其申请的分支局应向其做具体的解释说明。
4.2.2 经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分支局应填写并向申请企业送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3)。
4.2.3 经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分支局应填写并向企业送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4),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材料。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4.2.4 经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填写并向企业送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5)。
a) 申
请事项不属于备案范围;
b) 申
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
c) 发
现企业提交虚假材料。
4.2.5 对于新申请备案的,分支局在作出受理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移送认证处。
4.3组成评审组
4.3.1对于新申请备案的,认证处对分支局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辽宁局系统内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向评审组下达评审任务,并将申请材料转交评
审组,同时将评审组安排告知受理申请的分支局。
4.3.2 对于申请延续备案的,分支局在作出受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向评审组下达评审任务同时将申请材料转交评审组。
如分支局评审资源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可以在做出受理决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延续备案的企业信息报认证处。认证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协助受理申请的分支局完成技术审核工作。
4.4 技术审核
4.4.1 评审组长接受技术审核任务和企业申请材料之后,组织评审组成员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
4.4.2文件审核发现不符合项的,评审组长应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文件审核补正通知书》(附件6),要求企业在30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无效的,评审组长应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技术审核报告》(附件7,以下简称《技术审核报告》),作出文件审核不合格的技术审核结论,并将企业申请资料退回受理申请的分支局,由受理申请的分支局上报认证处。
4.4.3认证处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及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备案技术审核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产品目录》(另行文件下发)。对列入《备案技术审核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产品目录》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评审组长应在文件审核合
格后,与申请备案企业商定现场检查的日期。评审组现场检查时,应对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现场填写《技术审核报告》。
4.4.4未列入《备案技术审核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产品目录》的,如评审组根据文件审核结果,认为仍需要现场检查的,评审组长可以征求认证处意见。经认证处同意后,评审组可以开展现场检查。
4.4.5认证处结合国家认监委的意见和辽宁地区的实际工作情况,确认并发布《备案现场检查时可以直接采用其评定结果的认证机构名录》(另行文件下发)。对其申请备案事项已获得上述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评审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现场评审内容,直接采用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
4.4.6 评审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备案企业的技术审核工作(包括文件审核、现场检查、不符合项整改跟踪)。在技术审核阶段,因企业补充材料、不符合项整改,或由于企业原因不能及时进行现场检查的时间均不计入技术审核时限之内。
4.4.7评审组在开展技术审核的过程中,应向被审核企业送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技术审核工作廉政承诺》(附件8,以下简称《廉政承诺》)并请企业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4.4.8文件审核或现场检查结束后,评审组应将审核结
论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报告和限期整改的意见。
4.4.9对不符合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评审组长可以委派评审组中的一名或几名评审员完成,也可以委托其他评审员完成,但评审组长仍需对跟踪检查结论负责。
4.4.10技术审核工作结束后,评审组长负责将企业申请材料、《技术审核报告》、企业整改报告(如果有)、《廉政承诺》的送达回证等一并移送下达评审任务的部门。
4.5 审查与决定
4.5.1 对于新备案企业,认证处分管部门在接到评审组递交的企业申请材料和评审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技术审核报告》、企业《自我评估表》及附加材料的审查。审查发现问题的,可要求评审组一次性补正或要求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必要时由认证处组织进行验证抽查。认证处分管部门审查结束后填写《新备案出口食品企业审批程序表》(附件9),并将企业申请材料、评审材料一并报认证处分管处领导。认证处分管处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并报送辽宁局分管局领导签批。
4.5.2对于延续备案企业,分支局的分管部门在接到评审组递交的企业延续备案申请材料和评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技术审核报告》、企业《自我评估表》及附加材料的审查。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可要求评审组一次性补正,
或要求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分支局的分管部门审查结束后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延续备案批准程序表》(附件10),并将上述材料报分支局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备案的决定。
4.6 发证
4.6.1 对新申请备案的企业,经辽宁局分管局领导签批后,认证处分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备案材料和《技术审核报告》建档,同时对必要信息建立电子版的备案档案。准予备案的,制发《备案证明》。不准予备案的,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11)并送达企业,书面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4.6.2 对延续备案的企业,分支局在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后,将申请延续备案材料和《技术审核报告》建档。
准予延续备案的,分支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延续备案批准程序表》、《技术审核报告》的复印件、连同企业纸质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和电子版申请材料的的副本一并报送认证处。认证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分支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更新企业备案信息并换发《备案证明》。
不予备案的,分支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认证处。经认证处确认后,由分支局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不予备案通知书》并送达企业,书面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4.6.3必要时,认证处可以在为企业换发《备案证明》
之前,组织对分支局开展的延续备案工作进行验证抽查。
4.6.4认证处按要求公布备案企业名录并报送国家认监委。
5 监督管理
5.1 分支局应建立辖区内备案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包括新备案和延续备案)和受理申请材料(复印件或副本)、《廉政承诺》的送达回证(延继备案档案适用)、《备案证明》(复印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定期监管记录》(附件1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记录》(附件13)和企业年度报告。
5.2 分支局应遵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认注 [2011]60号)等有关规定,开展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工作。
5.3分支局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对辖区备案企业的定期监管计划,并于1月中旬将定期监管计划报认证处。
5.4认证处将对分支局的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5.5 分支局在对备案企业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或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处理意见书》(附件14),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报告认证处。认证处会同
有关部门,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要求,签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和暂停使用备案证明通知书》(附件15)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销备案通知书》(附件16)或《撤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通知书》(附件17)等文书,对企业做出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有关单位或部门。
已被暂停使用备案证明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分支局应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处理意见书》,将企业完成整改的情况报认证处。认证处会同有关部门签批《恢复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通知书》(附件18)后,允许企业恢复使用备案证明。
5.6认证处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向地方政府通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6 变更和重新备案
6.1备案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企业地址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其他信息的,应当在获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变更许可后15日内,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变更申请单》(附件19),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变更核准通知(复印件),向分支局报告变更内容。
6.2备案企业的生产地址搬迁、改建或扩建原备案车间、增加或减少备案产品品种以及其他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之前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信
息变更申请单》,向分支局提出变更申请。
6.3对于6.1、6.2所述的变更情形,分支局参考企业新申请备案程序向认证处报送变更材料。
准予变更的,认证处负责变更企业备案信息,必要时为企业重新换发《备案证明》。
需要重新办理备案的,认证处负责通知企业,参照新申请备案的程序和内容向分支局递交重新办理备案的申请材料。
不予变更的,认证处应填写并向企业送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不予变更通知书》(附件20)。
6.4对国外注册企业申请变更备案信息的,企业还应按照有关进口国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材料。
7 附 则
7.1本工作规范中所有需要向企业送达的文书、表单均使用统一格式的《送达回证》(附件21)。
7.2本工作规范由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解释。
7.3本工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辽宁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注册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检办认[2010]3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2. 《申请备案企业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
3.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
4.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5.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6.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文件审核补正通知书》
7.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技术审核报告》
8.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技术审核工作廉政承诺》
9. 《新备案出口食品企业审批程序表》
10.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延续备案批准程序表》
1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予备案通知书》
1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定期监管记录》
13.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记录》
14.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处理意见书》
15.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和暂停使用备案证明通知书》
16.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销备案通知书》
17. 《撤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通知书》
18. 《恢复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通知书》
19.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变更申请单》
20.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不予变更通知书》
21. 《送达回证》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规范.pdf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