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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规范(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28  来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心提示: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指商场超市、便利店,在同一地点当场制作和销售食品,不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方式。
提供即食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加热服务的,不属于食品现场制售。
 
第三条 商场超市、便利店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的,商场超市、便利店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商场超市,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连锁经营的商场超市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200 平方米。非连锁经营的商场超市单店食品销售经营面积不小于400 平方米。
   便利店,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采取开架自选销售食品为主,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统一连锁经营,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便利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 平方米。
商场超市出租场地、柜台给其他经营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由商场超市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承租方不得自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商场超市出租场地、柜台给其他经营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场超市为场地、柜台的产权所有人;
(二)商场超市统一结算货款;
(三)商场超市对承租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行为统一管理,对食品安全负责。
 
第四条 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可以向许可机关就经营场所设计布局等事项先期咨询。
 
第五条 申请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应当按照《北京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标明食品现场制售项目的品种。食品经营者不得从事《食品流通许可证》未标明的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和卫生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制作流程,防止食品在制作、销售、存放等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本单位食品现场制售活动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配备持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条件。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基本条件详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核查标准》(附件一)。
第八条 本规范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
(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设施设备卫生管理;
(四)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管理;
(五)人员卫生管理;
(六)人员培训管理;
(七)加工操作管理;
(八)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管理;
(九)食品现场制售废弃物处置管理;
(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
   食品现场制售活动中不需要使用添加剂的,申请人可不具有前款第八项规定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本规范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具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合法来源。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申请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除提交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现场制售项目的工具清单应当按照具体品种分类提交,包括品名、厂牌、数量、尺寸、备注等内容;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现场制售项目的空间平面布局图应当按照具体品种分类提交(A4 纸,一项申请内容一张图),布局图应当标明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操作流程文件:操作流程应当说明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控制标准和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
(五)符合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可参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 号)。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
[pagebreak] 附表一:

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核查标准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评价方法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1.场所设置、布

局、分隔、面积

 

 

 

 

 

 

 

 

 1.1

 应当设置食品制作、食品销售、食品原料存放、从业人员更衣等场所,并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食品现场制售的销售场所与现场制作场所不得分开。 

 *** 

 1.2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当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防止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应当分开设置。

 ***

1.3 

 食品的制作场所应与制售的食品种类和数量相适应。除以下情形,每类产品制作场所使用面积应6㎡:
1)本表第 1.6-1.8项中有规定的,按其要求;
2)制作工序中既有在专间内操作,又有在专间外操作的,应按照要求同时设置专间和其他食品制作场所;
3)现制现售一类以上食品,食品的制作场所面积各类食品最小制作场所面积之和。

 ***

 1.4

 冷加工制作以易腐食品为主要原料的即食食品(如裱花蛋糕等),应设置操作专间,专间面积 6㎡(不包括更衣间),并应与供应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

 1.5

 冷加工制作含少量易腐食品成分的即食食品(如奶油夹心面包、泡芙、冷冻饮品、)应设专用操作场所。

 ***

 1.6

 熟肉制品的制作场所和设施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料贮存处理、熟制加工制作应当分设两间(单纯加工烤禽类可设在同一间内)。单纯加工烤禽类的,上述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 10平方米;完全用半成品制作,不需进行原料生加工的,上述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 20平方米;其他制作方式,上述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 30平方米;(二)另设用于熟肉制品分切的专间,专间应当符合本表 6的要求。 

 ***

 1.7

 主食、糕点的制作场所和设施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立洗蛋间及清洗鸡蛋设备设施,不少于4平米;
(二)制作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 15平方米;
(三)冷加工制作以易腐食品成分为原料的糕点的,应当另设符合本表6要求的操作专间; 

 ***

 1.8

 豆制品的制作场所和设施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作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仅制作豆浆的,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 6平方米;
(二)加工制作采用自动化设备。制作、贮存、销售中的管道、工具、容器及设备中与食品接触的部件应当使用不锈钢材质;因工艺原因必须使用其他材质的,不得对食品产生污染;
(三)加工直接入口豆制品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表 6要求的专间;
(四)制作豆浆应当采用自动罐装设备。 

 ***

 1.9

 烹饪(热加工)制作场所和设施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粗加工间,使用面积6㎡;设切配、烹饪场所,操作场所8㎡ 
(二)备餐场所、食品库房、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应当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三)出售食品所用包装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餐盒。

  ***

 

 

 2.地面、墙壁、

天花板

 

 2.1

 制作场所建筑材料应坚固耐用、易于维护和保持清洁。

  *

 2.2

 制作场所地面采用耐磨、不渗水、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地面平整、无裂缝,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应当易于清洗、防滑,并设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或者地漏。 

  *

 2.3

 制作场所墙壁使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并铺设光滑、易清洗的材料。

   *

 2.4

 制作场所天花板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产生大量蒸汽或油烟的食品制作区域上方还应当设置有效的机械排风设施,天花板离地面在 2.5米以上。

  *

 

 3.清洗、消毒、

保洁设施

 

 

 3.1

 根据制售食品的品种,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接触即食食品的工具、容器的消毒和保洁设施应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

 3.2

 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应不少于2个(其中至少1个为洗手水池),各类水池应明显标识其用途。洗手水池附近应设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并在附近设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采用非手动式水龙头。

 *

 3.3

 接触即食食品的工具、容器的清洗水池专用,与非即食食品、清洁用具及接触非即食食品的工具、容器的清洗水池应分开。

 ***

3.4 

 设专用于拖把等地面清洁用具的清洗水池,该水池的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

 4.设备、工具和

容器

 

4.1 

 接触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当无毒、无臭味或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

 **

 4.2

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当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避免有尖角。自动制售设备中与食品接触的部件,应当为可拆卸等便于清洁的形式。

 *

4.3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当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当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当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

4.4

制售易腐食品,或者使用易腐食品原料的,应当配备冷藏或者冷冻设备(冰箱、冰柜、冷库等),或者热藏销售设备(加热柜等)。冷藏、冷冻、热藏设备应当有温度显示装置,或者配有非玻璃温度计。

**

4.5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应当分别设置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应当以坚固、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以便清洗,并配有盖子。污水、油烟、废气等的排放及设施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

4.6

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进行处理。

**

4.7

制作豆浆应采用自动罐装、封口设备。

*

5.排烟、防蝇、

防尘设施

5.1

1)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用具、加工设备设施受到污染。

2)烹饪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3)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应加设机械排风排气装置,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4)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并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

**

5.2

加工经营场所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 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

5.3

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 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

5.4

1)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

2)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

6.专间

6.1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墙裙铺设到顶,天花板如不平整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和易于清洁的吊顶。

***

6.2

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窗户应为封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外),食品传递窗口应为可开闭的形式。

**

6.3

专间内设独立式空调设施、温度显示装置、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流动水源、工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净水设施。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1.5W/m3 设置,专间内紫外线灯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 以内。

**

6.4

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表3.2 规定。

**

7.专用操作场

7.1

采用专用独立的加工场所,有明显标识与其他场所区分。

**

7.2

不得设置明沟,墙裙应铺设到顶,天花板如不平整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和易于清洁的吊顶。

**

7.3

专用操作场所内使用设备、工具、容器应专用,存放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

7.4

专用操作场所内设置流动水源和工具清洗消毒水池,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净水设施。

**

8. 食品安全规

章制度

8.1

建立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制度内容应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并便于操作和执行。

***


注:1、易腐食品,指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腐败变质和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常见的易腐食品包括生鲜或者熟制的动物性食品(如畜禽肉、蛋类、水产、奶类等)、熟制的植物性食品(如煮熟的面食、豆类和蔬菜)、豆腐或者其他大豆蛋白食品(干燥制品除外)、

切开的弱酸类水果和瓜类等。

2、本表共37 项,其中关键项(***)15 项,重点项(**)14 项,一般项(*)项。

3、本表中的有关术语定义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术语定义相同。

4、同时加工制作两种类别及以上食品的,加工制作场所面积分别核定。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

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 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
0 项

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4 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2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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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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