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要求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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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规标准 |
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广告法》 |
GB7718主要对食品标签内容进行规范,包括强制标示的内容以及推荐标示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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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适用范围 |
GB7718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
不属于GB7718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 1.散装食品标签; 2.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 3.现制现售食品标签。 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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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1.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2.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1.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 2.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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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包装用材 |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
参考食品接触用材料相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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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过度包装 |
不得过度包装。 |
该条款出自《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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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包装成本: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 |
1.销售价格在100 元以上的月饼和粽子,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15% 2.月饼和粽子的包装不应使用贵金属和红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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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混装要求:月饼不应与其他产品混装, 粽子不应与超过其价格的产品混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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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资质证书 |
1.生产许可证 2.有机证书/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 3.体系认证,比如ISO9000/ISO 22000/HACCP/BRC/IFS等等 |
生产许可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我要查平台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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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产品执行标准 |
产品执行标准是什么?如是企业标准,需收集企标原文 |
企业标准可以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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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基本要求 |
1.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2.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 3.应真实、准确 |
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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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字要求 |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
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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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字符高度 |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
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 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附录 A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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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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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组装产品标识 |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
1.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2.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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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 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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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标示内容 |
一般要求 |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
17 |
食品名称 |
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
1.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 2.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3.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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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
1.“新创名称”等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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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
该条款出自《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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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
该条款出自《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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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当消费者容易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时,可以在食品名称前(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
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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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 2.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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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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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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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标签中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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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配料表 |
索取到书面的配方。方便确定具体的配料表内容 |
1.内部工厂,向研发索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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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配料表中的原料是否都是食品原料? |
防止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保健食品原料以及其他未经授权的新资源食品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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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都必须符合GB 2760的要求 |
不允许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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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配料表应以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 |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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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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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单一配料的标示: |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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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质量或者重量计算,按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除外) |
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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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复合配料的标示: 2.当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
1.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2.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3.复合配料需要标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参照问以上第2点标示;二是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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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作为食品配料的标示: 1.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2.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3.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 |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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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其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标示(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符合GB 2760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1.丙二醇;2.增稠剂(1520);3.增稠剂(丙二醇) 1.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 2.如果《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 3.配料表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选择附录B中的任意一种形式标示 |
4.“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亚麻酸、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根据使用情况标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硬脂酸甘油酯”等 5.根据食物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通用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 6.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7.食品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举例:可以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或“增稠剂(407,412)”。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举例:“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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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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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 |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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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标示: |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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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加工助剂的标示: |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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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酶制剂的标示: |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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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示: |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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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的标示: |
1.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作为调味品又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 2.如核黄素、维生素E、聚葡萄糖等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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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 |
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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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可食用包装物的标示: |
1.对于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食用包装物,当加入量小于预包装食品总量25%时,可免于标示该可食用包装物的原始配料 2.胶原蛋白肠衣属于食品复合配料,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的规定,对胶原蛋白肠衣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肉制品,其标签上可不标示胶原蛋白肠衣的原始配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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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菌种的标示: |
1.菌种参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和原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分别规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以及其他卫健委发布的新增菌种名单 2.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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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配料定量标示 |
在标签或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有价值/有特性/含量较低或无的时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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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二是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某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同时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 |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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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1.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 |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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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净含量和规格 |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
详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附录C: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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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应标注法定计量单位,根据包装物(容器)形式标示如下: 1.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2.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3.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 |
不得标注非法定计量单位,比如斤、公斤等;注意计量单位大小写,不得标注为 KG、ML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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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净含量(Q)的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如下: 1.体积:Q<1000mL,计量单位 毫升(mL)(ml) 2.质量:Q<1000g,计量单位 克(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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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净含量(Q)字符的最小高度要求如下: 1.净含量范围:Q≤50mL;Q≤50g; 2.净含量范围:50mL<Q≤200mL;50g<Q≤200g; 3.净含量范围:200mL<Q≤1L;200g<Q≤1kg; 4.净含量范围:Q>1L;Q>1kg; |
所有字符高度,以字母L、k、g等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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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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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固液相产品的固形物含量的标示: 1.固、液两相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在靠近“净含量”的位置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2.半固态、粘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3.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它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 |
标示形式参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附录C,C2.2,糖水梨罐头为例,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425 克 沥干物(或 固形物 或 梨块):不低于 255 克(或不低于60%)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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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赠送装或促销装预包装食品净含量的标示: 赠送装(或促销装)的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标示,可以分别标示销售部分的净含量和赠送部分的净含量,也可以标示销售部分和赠送部分的总净含量并同时用适当的方式标示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500克、赠送50克”,“净含量500+50克”;“净含量550克(含赠送50克)”等 |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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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规格的标示: 1.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等同于净含量,可以不另外标示规格,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C的C.2.1 2.预包装内含有若干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C的C.2.3 3.预包装食品内含有若干不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C的C.2.4 |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附录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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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生产者/经销者信息 |
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具体如下: 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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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产地的标注:“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 1.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 2.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 |
食品产地可以按照行政区划标示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副省级城市或者地级城市。地级市的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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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对照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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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 |
客服电话/邮箱应可以正常使用,公众号等二维码应可以正常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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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委托加工信息 |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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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分装食品 |
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
该条款出自《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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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生产日期、保质期 |
“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统一为“生产日期” |
该条款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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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1.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附录C) 2.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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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
1.包装体积较大,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 2.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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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 |
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附录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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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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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保质期期限的设置应该合理 |
保质期验证,至少有基于行业经验的风险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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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贮存条件 |
应标示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标题,或不标示标题 |
贮存条件标示形式参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附录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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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与证件编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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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产品标准代号 |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 |
标题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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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不标示产品标准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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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营养标签 |
所有预包装食品(除豁免标注的以外)应标注营养标签。营养标签的标示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执行 |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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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标示方式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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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质量等级 |
如果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按标准要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
产品分类、产品类别等不属于质量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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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警示标志 |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该条款出自《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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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新食品原料 |
新食品原料的警示标示: |
来源于卫健委相关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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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辐照食品 |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
产品要标,比如经辐射处理的泡椒凤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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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
原料也要标,比如经辐射处理的香辛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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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转基因食品 |
应该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1.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2.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3.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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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绿色食品 |
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即表明企业承诺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企业可以在包装上标示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也可以标示其生产中执行的其他标准 |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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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进口预包装食品 |
1.进口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也可以同时使用繁体字。《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强制要求标示的内容应全部标示,推荐标示的内容可以选择标示。进口预包装食品同时使用中文与外文时,其外文应与中文强制标识内容和选择标示的内容有对应关系,即中文与外文含义应基本一致,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中文汉字字号。对于特殊包装形状的进口食品,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外文对应内容的字体高度 2.对于采用在原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外加贴中文标签方式进行标示的情况,加贴中文标签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方式标示;原外文标签的图形和符号不应有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3.进口预包装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内容均须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对应内容,原产品外文配料表中没有标注,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标注的内容,也应标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单一原料等) |
4.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如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有外文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不需要翻译成中文 5.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当如实准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6.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应根据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 1.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有外文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不需要翻译成中文 2.进口预包装食品可免于标示相关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如果标示了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应确保真实、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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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标示内容豁免 |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 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
豁免条款中的“固体食糖”为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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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 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
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附录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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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特殊标示方式 |
“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的标示: |
该要求出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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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的标示: |
该要求出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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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发酵后经热处理的发酵乳的标示: |
该要求出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19302-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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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复原乳的标示: 1.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乳的,要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的,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 3.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的,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 xx %复原乳"或"含 xx %复原奶"(“××%”是指所添加乳粉占液态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4."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5.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得添加复原乳 |
该要求出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 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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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油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1.标示具体来源的植物油,如:棕榈油、大豆油、精炼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标示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来源的植物油构成,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2.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并按照加入总量确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经过氢化处理,且有相关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标示为“氢化植物油”或“部分氢化植物油”,并标示相应产品标准名称 |
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示: 1.单一品种的食用植物油中不应掺有其他油脂 2.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 3.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4.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可以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占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格式和要求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附录 A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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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酱油的标示: 1.应注明酿造酱油, 氨基酸态氮含量、质量等级、用于“佐餐和/或烹调”、产品标准号(生产工艺) 2.自2021年6月23日起,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销售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产品 |
该要求出自《酱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版)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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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食醋的标示: 1.应注明酿造食醋,总酸含量、产品标准号(生产工艺) 2.自2021年6月23日起,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销售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产品 |
该要求出自《食醋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版)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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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味精的标示: |
该要求出自《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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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饮用水的标示: 1.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2.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
该要求出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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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食盐的标示: 1.加碘食盐应当明确标注“加碘”字样,并标明碘的含量。 2.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
该要求出自《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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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钠盐的标示: 1.低钠盐的产品标签中应标示钾的含量。 2.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强度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应慎用" |
该要求出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21-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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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固体饮料的标示: 1.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2.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
3.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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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方便面的标示: |
该要求出自《方便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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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冷冻饮品的标示: |
该要求出自《冷冻饮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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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速冻面米和速冻调制食品的标示: |
该要求出自《速冻面米食品和调制食品》(GB 19295,该标准不适用于速冻动物性水产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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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速冻其他食品的标示: |
该要求出自《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及《速冻调制食品》(SB/T 10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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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标示: |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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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可标示为“淀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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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可标示为“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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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水果类糖果的标示: |
该要求出自《糖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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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布丁的标示: |
该要求出自《果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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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凝胶果冻的标示: |
该要求出自《果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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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果脯蜜饯类水果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1.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不超过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或者统一标示为“蜜饯”、“果脯” 2.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超过10%,则应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 |
该要求出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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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黄酒的标示: |
该要求出自《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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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发酵酒及配制酒的标示: 1.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3.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4.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5.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
该要求出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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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蜂产品的标示: 1.蜂蜜产品名称可根据蜜源植物命名,不得虚假标注; 2.蜂产品制品应当在产品标签主展示面上醒目标示反映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蜂产品制品”,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面板其他文字,不得使用“蜂蜜”“XX 蜜”“蜂蜜膏”“蜂蜜宝”等名称; 3.蜂产品制品标签上的配料表应当如实标明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该要求出自《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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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推荐标示内容 |
批号 |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
一般基于企业内控要求,AB内包建议标识批号,用于追溯 |
112 |
食用方法 |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
如产品执行标准需要强制标示食用方法,则必须标示,比如GB 19295 速冻面米食品和调制食品、GB 10136-2015 动物性水产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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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致敏物质 |
右侧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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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
对于配料中不含某种致敏物质,但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上还生产含有该致敏物质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质可能被带入该食品的情况,则可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标示致敏物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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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禁止标注内容 |
禁止性规定 |
1.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 |
1.不得明示、暗示以下预防、治疗、保健作用:免疫调节、调节血脂、调节血糖、延缓衰老、改善记忆、改善视力、促进排铅、清咽润喉、调节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抗突变、抗疲劳、耐缺氧、抗辐射、减肥、促进生长发育、改善骨质疏松、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和油分)、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作用)、抑制肿瘤 2.不得标示“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3.不得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
116 |
2.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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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3.不得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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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4.不得标注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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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5.不得贬低其他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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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6.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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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7.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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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8.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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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广告用语 |
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以及极限用词 |
1.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
不得使用的广告语违禁词: 1.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第一、唯一、首个、最好、精确、顶级、最低、最底、最、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最赚、超赚、最先、巨星、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绝对性用语 2.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 3.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4.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央行批准的除外) 5.祖传、抑制、秘制等虚假性词语 6.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夸大性词语 7.处方、复方、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疗效、防治、防癌、抗癌、肿瘤、增高、益智、各种疾病名称等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的词语 8.神丹、神仙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
124 |
2.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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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3.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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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4.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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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5.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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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6.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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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7.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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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8.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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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9.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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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10.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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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11.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