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23)在内的33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为帮助大家及时了解新旧规范具体变化,食品伙伴网进行了比对,从中梳理出术语和符号、计量要求、计量检验的要求、结果评定与报告以及附录五个方面的修订变化,供大家参考。
一、增加了部分术语,并修订相关定义
新增“预包装商品”“定量包装商品”“允许短缺量”等术语的注释,使定义更清晰、便于理解。如明确本规范定义的定量包装商品不包括药品、危险化学品,即本规范不适用于药品、危险化学品。
新增术语“商品的主展示面”“标签”,便于明确净含量标注位置,同时,强调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包括标注在标签上的净含量。
新增多个术语的别名,如“批量”又称“检验批的大小”,“单位商品”即“单件商品”,“样本单位”即“单位样品”。
将“偏差”修改为“单件商品的误差”,“平均偏差”修改为“平均误差”,并进行了定义修订。
新增术语“误导性定量包装商品”“介质”“包装材料”“毛重”“随机抽样”“样本修正因子”,删除术语“总重”。
二、细化了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要求
1、新规范细化了单件商品的标注要求
强调净含量应于“定量包装商品包装主展示面或商品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注,且应易于理解,不应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新增净含量标注中数字部分的有效数字要求“不应超过3位有效数字”;新增包含赠品的商品的净含量标注要求;新增非销售的预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要求。
除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外,新增净含量标注的其他显著性要求,如“净含量标注应以清晰可见的粗体字体标注”“与商品包装的背景底色有明显区别”“如果净含量是压花或模塑方式标注在商品包装容器表面的,则净含量的信息应明显易见,并易于阅读和理解”。
另外,“表2 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的要求及检查方法”无变化。
2、修订了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及检查方法
新增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类别(方式)选择要求“应基于消费者的使用和贸易习惯”,并列出了各种状态的商品通常选择的计量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修订内容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一致。使用质量单位标注时,小于1克的商品的计量单位由“克”修改为“mg(毫克)”;新增容积(液体)小于1000毫升的商品的计量单位“cL(cl)(厘升)”;新增体积(固体)标注商品的计量单位选择;使用长度单位标注时,小于1毫米的商品的计量单位由“mm(毫米)或cm(厘米)”修改为“μm(微米)或mm(毫米)”;新增对长度的备注,明确长度包括宽度、高度、厚度和直径。
3、进一步明确多件商品包装的标注要求
明确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为“零售时该包装未被移除”的商品;新增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示例;新增完全透明的包装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要求。
4、进一步明确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新增T₁和T₂类短缺商品要求,明确包含T₁类短缺商品的数量不应超过2.5%,任何一件定量包装商品都不应出现T₂类短缺。
明确“在零售商的仓库以及零售现场(5.2.1c)抽样,且批量在10件以内的检验批”平均实际含量不作要求。
另外,“表3 单件商品实际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无变化。
5、全面修订计量检验的抽样方案
新规范对计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进行了全面修订。检验批量N由范围值修改为典型值,并修改了相应的抽取样本量、修正因子、样本实际含量实验标准偏差、允许T₁类短缺商品的数量。同时,明确检验批量为其他值时的抽样方案,新增详细的抽样方案附录Q。
删除“抽样方案置信度为99.5%”的规定,相关要求修订调整到“5.2.2.1 平均实际含量的要求”,即“检验批被错误地拒绝(错误地评定为不合格)的概率不会超过0.5%”。
三、进一步明确了计量检验的相关要求
抽样与计量检验方法方面。明确通过抽样的方法进行净含量的计量检验时,应执行附录A的抽样方法;明确应尽可能选择非破坏性的检验方法,以减少浪费。新增商品与样品的同质性规定,要求“对一个检验批进行抽样,应确保检验批中所有的定量包装商品有均等的抽取概率”。
检验批的净含量检验方面。明确无论是否采用抽样检验的方法确定检验批的符合性,每次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均应包括平均实际含量、出现T₁类短缺商品的件数和是否出现T₂类短缺商品三个参数。并明确了其他因素对净含量影响的原则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批净含量评定的原则。
检验批的抽样控制方面。明确检验批的计量检验应在随机抽样的基础上进行;明确了确定检验批批量的三种场合及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包括平均实际含量的要求和单件商品实际含量的要求。
四、结果评定与报告
评定为标注不合格的情形增加“净含量标注的构成不符合规定要求”和“标注类别的选择不符合规定要求”;将“标注净含量字符的高度小于规定要求”改为“标注净含量的显著性不符合规定要求”,扩充了此类不合格的情形。
评定依据删除“强制性行业标准”,评定指标除允许短缺量外,新增“净含量标注”“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评定依据的具体规定为“如果定量包装商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五、附录
新增“附录B 净含量计量检验的通用程序”“附录E T₁类短缺和T₂类短缺应用的表示”“附录L 分步筛选抽样的计量检验方法”“附录Q 详细抽样方案”“附录R 禁止误导性定量包装商品”;
抽样控制统计原理的相关内容由正文移至附录D;其他附录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
六、小结
新规范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国际法制计量组织R87《预包装商品的量》(2016E版)和R79《预包装商品的标签要求》(2015年E版)制定,与国际和国内计量法规保持了高度契合,既有利于国际贸易,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食品伙伴网提醒从事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经营者认真研读规范,确保商品净含量合规,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