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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知多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1-20  来源:食品质量管理公众号  作者:网络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之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之一,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概述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类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包括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
 
  监督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对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风险监测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因素,开展监测、分析、处理的活动。
 
  评价性抽检是指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
 
  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是抽样程序方面,监督抽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而风险监测可以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二是检验判定标准方面,监督抽检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而风险监测则是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因素开展监测、分析、处理的活动;
 
  三是结果应用方面,监督抽检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可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依据,而风险监测检验结果需要进行风险研判。
 
  2、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以提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定期抽样检验一般也称为常规抽检,主要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作出明确规定和安排,在确定的时间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定期抽样检验一般也称为专项抽检,主要是针对日常监管的需要、特定时期的食品安全形势、消费者和有关单位等反映的情况、因其他原因需要对特定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一)抽样
 
  抽样工作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基础,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抽样,也可以委托承检机构抽样。
 
  1.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按照“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出示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后,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抽样工作。
 
  承检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任务委托书。
 
  在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需要抽样的,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在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开展抽样检验时,应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2.抽样地点。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不得自行提供样品。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抽样人员提供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可追溯信息,开放生产经营场所、原辅料库、成品库,提供满足抽样数量要求的产品、企业标准文本等。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不事先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抽样人员以消费者身份购买样品。
 
  3.样品数量。
 
  为了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抽样人员分别封样并与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每批次样品具体抽检数量根据不同检验要求确定。
 
  4.抽样费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时购买抽取的样品并支付样品费用,且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二)检验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采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采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临时限量值、临时检验方法或者补充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其他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所采用的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三)不合格结论告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三、复检和异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监督抽检(包括评价性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调查处置。不合格检验结论关系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复检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一)复检
 
  1.复检申请。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检(包括评价性抽检 )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申请复检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不可以通过口头、电话等方式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发现所申请样品保质期较短,应在保质期内尽快提出复检申请。
 
  2.复检机构的确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后通知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3.复检样品的递送。
 
  复检机构确定后,复检申请人与初检机构协商确定递送方式。初检机构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4.复检费用。
 
  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
 
  5.复检结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复检结论通知申请人,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6.不予复检的情形。
 
  一是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二是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是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是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五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二)异议
 
  1.异议申请。
 
  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异议结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异议核查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异议处理申请受理情况及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经异议审核,异议被认可且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终止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调查处理;经审核异议不予认可,或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四、结果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
 
  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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