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 |
标准要求 |
符合情况 |
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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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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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级管理层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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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高级管理层承诺与持续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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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证明完全致力于实施《全球食品安全标准》的各项要求和可促进持续改进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工厂食品安全和质量文化的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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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工厂应制定成文的政策, 说明工厂打算履行其按规定的质量生产安全、 合法和真实产品的义务,及其对客户的责任此项政策应: • 由工厂的总负责人签署 • 向全体员工传达 • 包括持续改进工厂食品安全和质量文化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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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工厂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制定和维护一个清晰的计划来开发和不断改进食品安全和质量文化。该计划还应包括实现的积极文化变革所需的措施。这应包括: ①包括工厂内影响产品安全的所有部分、 定义明确的活动至少,这些活动的设计应围绕: • 清晰、公开的产品安全沟通 • 培训 • 员工反馈 • 维护和改进产品安全过程所需的行为 • 产品的安全性、真实性、合规性和质量相关行为的绩效衡量 ③ 对已完成活动的有效性的评估。 计划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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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工厂的高级管理层应确保建立明确的目标,以依照食品安全与质量政策和本《标准》 维护并改进所生产产品的安全、 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 。这些目标应: • 编制成文,而且包括要达到的目的或明确的实施措施 • 明确地向相关员工传达 • 受到监督,而且每个季度至少向工厂的高级管理层和所有员工报告监测结果和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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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应按适当计划的时间间隔(至少每年举行一次) 举行由工厂高级管理层参加的管理评审会议, 以审查工厂对本《标准》和 1.1.3条款所设目标的执行情况。 审查过程应包括对以下各项的评价: • 上一次管理评审的行动计划和时间框架• 内部、第二方和/或第三方审核的结果 • HACCP、食品防护和真伪鉴别体系和食品安全和质量文化计划的有效性 • 资源要求。 会议记录必须编制成文且用于对目标进行修订。审查过程中所商定的决策和措施应有效地向相关员工传达,而且各项措施必须在约定的时间框架内得到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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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工厂应制定有据可查的会议计划, 使食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问题得到高级管理层的关注。此类会议应至少每月举行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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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公司应制定一个保密报告系统, 以便让员工报告与产品安全、 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有关的任何疑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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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提供安全的、并且依照本《标准》的要求生产食品所需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生产安全、 可靠、合规、符合规定质量的产品,以及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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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建立相应的体系,以确保工厂及时了解并评审: 科学和技术的最新发展; 行业实践规范; 原材料真伪鉴别(掺假)的新风险; 产品销售国家(如知道)的所有相关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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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工厂应备有本《标准》最新一期的真实正本或电子版本,而且及时了解在 BRCGS 全球标准网站上所发布的对本《标准》或协议的任何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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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
在工厂已取得对本《标准》的认证的情况下,工厂应确保在证书中所指定的审核到期日或之前进行重新认证通知审核或混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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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
工厂的最高层生产或运营经理应参加本《标准》认证审核的首次会议和总结会。相应的部门经理和副经理应做到在审核进行期间根据需要随叫随到 。 审核期间,工厂高级管理团队的一名成员在场,就食品安全和质量文化计划是否有效实施进行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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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
工厂的高级管理层应确保在上一次按照本《标准》的审核中所发现的不符合项的根本原因已得到有效的处理,以避免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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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
BRCGS全球标准标志及对认证状态的描述只能依据本《标准》审核协议部分(第三部分,第6.7节)详列的使用条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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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
在有法律要求的情况下, 工厂应在相关当局保持正确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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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组织架构、职责及管理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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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建立明确的组织结构和沟通机制, 以实现对产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的高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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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公司应建立可体现公司管理结构的组织结构图。应明确划分确保食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的各项活动的管理责任,且得到各负责经理的理解 。另外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如果负责人缺席,谁将代表负责人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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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工厂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所有员工都知道自己的职责。并证明工作是按照文件化的工厂方针政策、程序、工作指导和所开展活动的现有规范进行的。所有员工应有权查阅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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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员工应意识到有必要向指定的经理报告任何风险或任何不安全或不符合规格的产品、设备、包装或原材料的证据,以便解决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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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如果工厂不具备食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或质量方面的适当内部知识,可使用外部专家(如食品安全顾问); 但食品安全体系的日常管理仍由公司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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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安全计划--HACC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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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制定以食品法典 HACCP 的原则为基础的全面实施且有效的食品安全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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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HACCP食品安全小组 (步骤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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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应由跨部门人员组成的食品安全小组制定并管理,其成员应包括负责质量保证、技术管理、生产运行、工程及其他相关职能的人员。(如工程、清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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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的领导者应对食品法典 HACCP 原则(或相等原则)有深入的了解,并能够证明具备相应的能力、经验和培训。如果对特定培训有法规要求,则应予以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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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 HACCP 知识以及关于产品、流程及相关危害的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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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厂内部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可寻求外部技术力量,但食品安全体系的日常管理应始终是工厂自己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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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应明确确定每一项HACCP计划的范围,包括所涵盖的产品和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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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前提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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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工厂应建立和维护适合生产安全、合法食品的环境所需的环境和运营计划(前提方案)。作为指南,这些计划可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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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与消毒(见条款4.11); 虫害控制(见条款4.14); 设施设备和建筑物维护计划(见条款4.4和4.6); 人员卫生要求(见条款7.2); 人员培训(见条款7.1); 供应商批准和采购(见条款3.5.1); 运输安排(见条款4.16); 交叉污染预防程序(见条款4.9和4.10); 过敏原管理(见条款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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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特定区域的前提方案应考虑生产风险区(见条款4.3.1); 前提方案的控制措施和监控程序应明确地编制成文,而且应包含在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的制定和评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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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产品描述 (步骤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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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应为每一种产品或产品组制定全面的产品描述,其中应包括有关产品安全的相关信息。作为指南,产品描述可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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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如原材料、成分、过敏原、配方); 成分的原产地; 影响食品安全的物理或化学属性(如 pH 值、aw); 处理和加工(如熟制、冷却); 包装系统(如气调、真空); 贮藏和配送条件(如冷藏、常温); 既定贮藏和使用条件下的最长安全保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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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应收集、维护、记录和更新进行危害性分析所需的所有相关信息。公司应确保根据综合全面的信息来源制定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并根据请求提供参考和使用。作为指南,产品描述可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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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科学文献; 与特定食品相关的以往和已知危害性; 相关的实践规范; 公认的指导原则; 与产品生产和销售相关的食品安全立法; 客户要求; 任何现有工厂 HACCP 计划的副本(如已投产的产品) ; 设施和设备布局图(见4.3.2 ); 工厂用水分布图(见第 4.5.2 条); 指明需要高风险、高关注或常温高关注区生产设施的任何区域(见第 4.3.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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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预期使用识别(步骤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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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应说明客户对产品的预期用途和预期替代用途,确定消费者目标群体,包括产品对弱势群体(如婴儿、 老年人、 过敏患者) 的适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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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制定工艺流程图(步骤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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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应制定包括每一种产品、产品类别或流程的流程图。此应囊括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范围内食品加工的各个方面,从原材料收货到加工、贮藏和分销。作为指南,此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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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平面图和设备布局图; 原材料,包括引进的设施和其他接触材料(如水、包装材料); 各加工步骤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外包加工和分包工作; 潜在的加工延迟; 返工和再利用; 低风险/高风险/高关注区的隔离; 成品、中间品/半成品、副产品和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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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审核流程图(步骤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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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HACCP 食品安全小组应至少每年一次地通过现场审核和自查验证流程图的准确性,并在流程发生变更时,确保任何变更都已被视为HACCP或食品拿权计划的一部分。应考虑和评估每天和每季度的变化情况。保留流程图的验证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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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列出与每一个工艺步骤相关的所有潜在危害,进行危害分析,并考虑控制已查明危害的任何措施(步骤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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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HACCP 食品安全小组应识别和记录有理由认为会在与产品、加工和设施相关的每一个步骤中发生的所有潜在危害。此应包括原材料中所存在的危害、加工期间和加工步骤执行期间所引入的危害,并考虑以下类型的危害: 微生物; 物理污染; 化学和辐射污染; 欺诈(例如冒牌或故意/有意掺假)(见章节 5.4) 蓄意污染产品(见 4.2 节); 过敏原风险(见条款 5.3); 另外,这还应统筹考虑加工链中的先前和后续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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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HACCP 食品安全小组应进行危害分析, 以识别重大危害(即那些可能发生在不可接受水平的危害) ,需要预防、 消除或减少到可接受的水平。 应考虑下列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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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出现的危害(危害发生的可能性); 影响消费者安全的严重程度; 易感人群; 与产品具体相关的微生物的存活与繁殖; (存在或引入的)毒素、化学品或异物; 原材料、中间品/半成品或产品的污染; 在消除危害不现实的情况下,应对成品中危害(性)的可接受水平作出理由充分的说明并编制成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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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HACCP 食品安全小组应考虑预防或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减少到可接受水平所需的控制措施。在通过现有的前提方案实施控制的情况下,应对此作出说明,而且应对方案在控制危害方面的充分性进行确认。可以考虑采用一种以上的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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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如果通过前提方案(见第 2.2 节) 或CCP以外的控制措施(见第 2.8.1条) 来实现对特定食品安全危害的控制,则应进行说明,并确认该计划控制特定危害的充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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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确定关键控制点 (CCP)(步骤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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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对于每一种需要进行控制的危害,应对控制点进行评审,以识别那些临界的控制点。这需要采取逻辑方法,而且可辅以使用决策树 。临界控制点 (CCP) 应为那些要预防或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减少到可接受水平所需的控制点。如果在某个步骤中识别到了危害,出于安全考虑,有必要对此进行控制但却没有现成的控制措施,那么应在该步骤,或者更早或随后的步骤中对产品或流程进行改造,以提供相应的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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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为每一个 CCP 设定关键限值(步骤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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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对于每一个 CCP,应确定其相应的临界限值,以清楚地识别流程是处于受控状态还是失控状态。临界限值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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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是可测量的(如时间、温度、pH 值); 在测量为主观测量的情况下,应由明确的指导或样本进行支持(如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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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HACCP 食品安全小组应验证每一个 CCP。记录的证据应表明所选的控制措施和识别的临界限值能够持续地将危害控制在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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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为每一个 CCP 建立监控系统(步骤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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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 |
应为每一个 CCP 建立监控程序,以确保符合临界限值。 监控系统应能够检测 CCP 的失控,而且在任 何可能的情况下可及时地提供信息,以采取纠正措施。 作为指南,应考虑,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联机测量; 脱机测量; 连续测量(如温度记录仪、pH 值计等)。 在采用非连续测量的情况下,系统应确保采样对于相应批次的产品具有代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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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 |
与每一个 CCP 的监测相关的记录应包括日期、时间和测量结果且由负责监控的人员签字,适用时由有资格的授权人员进行验证。在记录为电子形式的情况下,应有证据证明记录已经过检查和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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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建立纠正措施计划(步骤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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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
HACCP 食品安全小组应制定当监测结果显示不能满足临界限值或存在失控倾向时要采取的纠正措施并将其编制成文。这应包括,指定人员对在过程处于失控状态期间所生产的任何产品所要采取 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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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验证 HACCP 计划并建立验证程序(步骤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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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 |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应在任何可能影响产品安全的变更之前进行确认,以确保计划在实施前有效控制已识别的危害 。对于现有的 HACCP或食品安全计划,可以使用第 2.12.2和 2.12.3 条中详细说明来完成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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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 |
应建立验证程序,以确认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 包括由先决条件计划管理的控制继续有效。 核查活动的例子包括: •内部审计 •审核超过可接受限度的记录 •执法部门或客户的投诉的评审 •产品撤回或召回事件的评审 验证结果应记录并传达给 HACCP 食品安全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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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 |
HACCP食品安全小组应至少每年,或在任何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更改之前,评审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和前提方案。 作为指南,评审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原材料或原材料供应商变更 •配料/配方的改变 •加工条件、清洁和消毒程序、工艺流程或设备变化 •包装、储存或配送条件的改变 •消费用途变化 •出现新的风险(如已知的原料掺假或其他 相关的、 已发布的信息, 如类似产品的召回) •重大产品安全事故(如产品召回) 后的评审 •与配料、 工艺或产品相关的科学信息的新发展。 评审产生的适当变更应纳入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和/或前提方案中。变更应形成文件并验证且记录。在适当的情况下, 这些变化还应反映在公司的产品安全政策和食品安全目标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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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HACCP 文档和记录保存(步骤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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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 |
文档和记录保存应充分,以使工厂能够核实(验证)已建立和维护HACCP 和食品安全控制,包括由前提方案所管理的控制(措施,英文版没有,加上更好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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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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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食品安全与质量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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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公司流程和程序编制成文,以实现一致有效的运用,促进培训工作和支持安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尽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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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工厂的规程、工作方法和规范应装订成印刷形式和电子形式的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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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食品安全与质量手册应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而且手册或相关文件应方便主要员工随时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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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所有的程序和工作指导均应明确合法、内容清晰、以恰当的语言书写且充分详尽,以保证相关员工的正确运用。子仅以书面形式示意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如读写能力有问题或外语情况下),应结合使用照片、图表或其他图示性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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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文件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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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运行有效的文件控制系统, 以确保只提供和运用正确版本的文件, 包括记录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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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公司应制定文件管理程序,此将构成食品安全与质量体系的一部分。这应包括: 控制文件一览表,标明最新的版本编号;控制文件的识别和授权方法; 对文件做任何改动或修改的理由记录;文件更新时替换现有文件的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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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文件是以电子形式存储,文件还应: 安全地存储(例如授权查看,修改控制,或密码保护); 备份以防丢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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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记录填写与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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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保存真实的记录, 以体现对产品安全、 合法性和质量的有效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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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记录清晰、以良好的条件予以保存且可检索。对记录的所有修改均应通过授权进行,而且应对修改的合理性进行记 如果记录是电子形式,这些记录还应: 安全地存储(例如授权查看,修改控制,或密码保护); 适当备份以防丢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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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记录应考虑以下各种情形保存一个确定的期限: 任何法定或客户要求; 产品的保质期。 如标签上有说明,应考虑保质期可被消费者延长的可能性(如通过冷藏)。作为最起码的要求,记录应保存一个长达产品的保质期加12 个月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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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内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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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能够证明食品安全计划的有效应用,《全球食品安全标准》的各项要求和工厂食品安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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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公司应制定一个内部审核方案。作为最低要求,方案应包括分布在全年、至少四个不同的审核日期。对每个活动的审核的频率应依据该活动的相关风险及以前的审核表现来确定。作为工厂食品安全和质量体系的组成部分,所有与食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相关的活动, 每年至少审核一次。 内部审计计划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 •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包括为执行计划而进行的活动(例如供应商审批,纠正措施和验证) • 前提方案(例如卫生,害虫控制) • 食品防护与食品欺诈预防计划 • 为符合本《标准》而执行的程序 计划内的每次内部审核应具备确定的范围,并考虑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中的一个具体活动或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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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内部审核应由接受过适当培训的合格审核员进行。审核员应为独立审核员(例如,不对他们自己的工作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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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内部审核方案应得到全面实施。内部审核报告应识别符合项和不符合项,并包括审核发现的客观证据。应将结果呈报给被审核活动的负责人员。应商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及其实施的时间框架,且对实施结果进行审核。所有不符合项均应按照3.7部分的描述进行处理。检查总结应提交管理评审会议进行审核(见1.1.4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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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除内部审核方案外,还应制定一个单独的编制成文的检查计划,以确保现场环境和加工设备依照适当 的食品生产条件得到维护。 作为最低要求,这些检查应包括: 卫生检查,以评估保洁和内务管理绩效; 加工区检查(门、墙、设施和设备),以识别建筑物或设备对生产的风险。 这些检查的频率应基于风险和任何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变化, 但在开放的产品区域不少于每月一次。结果应报告给负责被审核活动或区域的负责人员。应商定纠正措施及其实施的时间表, 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验证。检查总结应提交管理评审会议进行评审(见第 1. 1. 4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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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供应商和原材料审批和绩效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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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原材料和包装供应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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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供应商审批和监督体系,以确保知晓由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带给最终产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的任何潜在风险得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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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 |
公司应对每一种原材料或原材料组(包括初级包装)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记录,以识别对产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造成的潜在风险。这应考虑以下各项的潜在可能性: 过敏原污染(过敏原含量和潜在污染); 异物风险; 微生物污染; 化学污染; 品种或类别交叉污染; 替换或欺诈(参见 5.4.2 条款); 与受法律控制或客户要求的原材料有关的任何风险。 另外还应考虑原材料对于最终产品质量的重要性。风险评估应构成原材料验收和测试规程以及供应商审批和监督流程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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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材料的风险评估应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进行更新: 当原材料、原材料的处理,或原材料的供应商有所变动时; 当有新风险出现时; 当发生产品召回或撤回后,且涉及某种特定的原材料; 至少每 3 年更新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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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2 |
公司应制定成文的供应商审批规程,以确保所有原材料及初级包装供应商有效地管理原材料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而且在运行有效的追溯流程。审批规程应基于风险,并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 供应商审核,范围包括产品安全、可追溯性、HACCP 审核和产品安保和食品防护计划、产品真实性计划和良好操作规范。审核应确保这些计划是供应商产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并确保任何由此而采取的措施得到实施。 供应商的审核应由经验丰富且有能力的产品安全审核员进行。 当供应商审核由第二方或第三方完成时,公司应能够: • 证明审核员的资质 • 确认审核范围包括产品安全、 产品安保和食品防护计划、产品的真实性, 可追溯性、HACCP 审核和良好操作规范 • 获取一份完整的审核报告并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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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 如果提供了一份有效的基于风险的正当理由说明,且供应商被评估为只具有低风险,也可以使用一分填好的供应商问卷作为初始审批之用。 调查问卷的范围应包括产品安全、产品安保和食品防护计划、产品真实性、可追溯性、HACCP 审核和良好操作规范,且经过了一名可证明有能力的人员的审查和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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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3 |
应有成文的流程来持续评估供应商的表现,评估应基于风险和明确的表现指标。流程应完整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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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 |
工厂应备有最新认可供应商一览表或数据库。这些信息可以是印在纸张上(硬拷贝),也可以在一个电子系统中管理。一览表或数据库的相关部分应可以随时供相关人员使用(例如用在商品收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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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5 |
如果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采购自非制造商、包装商或集运商的公司(例如购自代理人、经纪人或批发商),工厂应知道最后一道制造商或包装商的身份,或者对于大宗商品产品,应了解原材料的集散地。如 3.5.1.1 和 3.5.1.2 条款所述,应从代理人/经纪人,或者直接从供应商获取批准制造商、包装商或集运商所依赖的信息,除非代理人/经纪人自身属于《BRCGS代理人和经纪人全球标准》或其他符合 GFSI 基准之标准的认证商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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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6 |
公司应确保其原材料供应商(包括初级包装)拥有有效的追溯系统。在对供应商的审批是基于调查问卷而非认证或审核的情况下,对供应商追溯系统的验证应在最初批准时进行,其后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这可通过可追溯性测试实现。 如果原材料供应商并非制造商、包装商或集运商(例如购自代理人、经纪人或批发商),并且供应商批准是基于问卷而非认证或审核,可追溯系统的验应至少涵盖最后一个制造商、包装商或集运商 在原材料从农场或养鱼场直接进货的情况下,对这些单位追踪系统的进一步验证是非必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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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7 |
程序应规定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需要采取的动: 出现第3.5.1.2 条中供应商批准流程的例外情况(例如,原材料供应商由客户指定); 未提供用于有效审批供应商相关信息(如大宗农产品)。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产品测试都⽤于验证产品质量和安全。当工厂生产客户品牌的产品时,相关的例外情况应向客户予以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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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原材料和包装的验收、监督与管理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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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包括包装) 验证控制应确保这类材料不会削弱产品的安全、 合法性和质量以及任何真实性声明(适用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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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1 |
公司应根据风险评估(3.5.1.1 条款)制定原材料和初级包装收货时的验收规程。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验收及其下发使用应基于以下的一项或多项: • 产品采样或测试 • 收货时的目测检查 • 分析证书(针对每一批货物) • 合格证书。 应提供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清单和要满足的验收要求。应明确规定、实施和审查验收的参数和测试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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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2 |
应制定程序以确保经批准的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变化传达给收货人员,且只有正确版本的原材料才被接收。例如当标签或印刷包装被修改后,只有正确的版本才应被接受并放行进入生产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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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服务提供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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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能够证明,在服务外包的情况下,服务是适当的,并且对服务过程可能导致的食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的风险进行评估,以确保实施有效的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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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1 |
应制定服务提供商审批和监控程序。此类服务应包括以下各项(如适用): • 害虫控制 • 洗衣服务 • 承包保洁 • 设备的承包维修和维护 • 运输和配送 •原料或包装(供应商设施之外) 的厂外贮藏 •产品的厂外包装 • 实验室测试 • 餐饮服务 • 废料管理 •产品安全培训提供商 •产品安全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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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审批和监控程序应基于风险,并考虑到以下各方面: • 产品的安全和质量风险 • 符合任何特定的法律要求 • 产品安全的任何潜在风险(即在脆弱性和食品防护评估中识别出来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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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2 |
应与服务提供商签署并保持合同或正式协议,此应明确规定服务要求且确保与服务相关的潜在食品安全风险已得到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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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3 |
应根据风险和规定的绩效标准,制定对现有服务供应商进行持续绩效评审的文件化过程。该过程应全面实施。评审记录应予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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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加工外包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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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产品制造中的任何中间过程步骤(包括生产、加工或储存)外包给第三⽅或在其他场所进⾏,然后返回该场所,则应进⾏管理以确保其不会损害产品安全性、真实性、合法性或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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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1 |
公司应能够证明,在部分生产过程(即任何中间过程步骤)外包,并最终返回工厂的情况下,已向客户声明,并在需要时获得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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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2 |
公司应确保外包加工商获审批和监督,以确保他们有效地管理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方面的风险, 而且在运行有效的追溯流程。审批和监督规程应基于以下的一项或多项: 适用的 BRCGS 或 GFSI 基准标准的有效认证。 认证的范围应包括为工厂完成的活动或供应商审核, 范围包括产品安全、 可追溯性、 HACCP 审核、产品安保和食品防护计划、产品真实性计划和良好生产规范。 审核应确保这些计划成为供应商产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并确保由此采取的任何措施得到实施。 供应商的审核应由一位经验丰富且有能力的产品安全审核员进行。 如果供应商审核是由第二方或第三方完成的,公司应能够: • 证明审核员的资质 • 确认审核范围包括产品安全、 可追溯性、 HACCP 审核、 产品安保和食品防护计划、产品真实性计划和良好操作规范 • 获取一份完整的审核报告并进行评估。 应有成文的流程来持续评估供应商的表现,评估应基于风险和明确的表现指标。流程应完整执行。 应保存评估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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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3 |
如果存在生产、 制造、 加工或储存过程外包,相关的产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的风险应为工厂食品安全计划(HACCP 计划) 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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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4 |
外包加工的要求应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的服务规格书(类似于成品规范)。这应包括对产品的任何特定处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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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5 |
任何外包加工运营均应: • 按照已建立的合同进行,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任何加工要求 • 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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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6 |
公司应为加工部分外包的产品建立验收和测试规程, 可包括目测、 化学和/或微生物测试。检查或测试的频率和法应取决于险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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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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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定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成品和可影响成品完整性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的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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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原材料和初级包装规格应充分且准确,而且应确保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立法要求。规格书应包括可能影响最终产品质量或安全的材料相关属性的具体限值(如化学、微生物或物理和过敏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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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应对所有成品制定准确、最新的规格。它们可采用打印或电子文件的形式,或作为在线规格系统的一部分。它们应包括重要数据,以满足客户和法定要求并可协助客户安全使用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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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如公司生产客户品牌的产品,应与客户签署正式的最终产品规格书。如果规格书未予以正式同意,公司应能够证明已采取措施以确保建立正式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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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规格评估的进行应足够频繁(应采用充分的频率评审规格书),以确保数据是最新的,或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要考虑到产品的改变、供应商、法律法规和其它风险。评估评审和变化应有书面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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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纠正和预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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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能够证明,根据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中所查明的问题(如不合格品、内部审核、投诉、产品召回、产品检测、二次和第三方审核以及在线评审),制定必要的纠正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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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公司应制定程序来处理并纠正在食品安全和质量体系中所查明的问题。程序应包括完成根本原因分析和实施预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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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如果不符合项可能导致产品安全、真实性或合法性风险,应进行调查和记录, 包括: •清晰明确的不符合项记录 •能够胜任且经授权的适当人员评估后果 •解决当前问题的纠正措施 •完成根本原因分析,以识别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纠正和预防措施的适当时间表 •负责纠正和预防措施的人员 •验证纠正和预防措施是否得到实施且有效。 根本原因分析应用于防止不符合的再次发生,并在趋势分析显示某种不符合显著增加时实施持续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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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不合格品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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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应确保任何不符合规格要求的产品均得到有效的管理,以防止擅自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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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应制定不合格产品控制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 • 对员工识别和报告潜在不合格产品的要求 • 对不合格产品的醒目标识(如直接贴标签或使用 IT 系统) • 安全贮藏,以防止意外放行(如实际或基于计算机的隔离区) •管理任何返回工厂的产品 • 必要情况下向品牌所有者进行查证 • 对存在问题产品的使用或处置的确定的决策责任(如销毁、返工、更换到其他标签或让步接收) • 对产品使用或处置决策的记录 • 在产品因食品安全原因而进行销毁的情况下,对销毁情况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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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可追溯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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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能够追踪从供应商,经过所有的加工步骤并发送到客户的所有原材料的产品批次(包括初级包装),而且反之亦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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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可追溯控制程序,以便在工厂所有过程中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作为最低要求,这应包括: • 可追溯性系统的运作方式 • 要求的标签和记录。 在适用的情况下, 追溯系统应满足销售国或预期使用国的法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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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
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中间品/半成品、部分使用材料、成品和处于调查中的材料,应进行适当的标识,以确保可追溯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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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工厂应测试各个不同产品组的追溯系统,以确保可确定从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供应商到成品的可追溯性,反之亦然。 对于食品原料和成品(即包括印有食品安全和法律信息的包装和标签) ,可追溯系统的测试应包括数量检查/物料平衡。 可追溯性测试应包括一个在测试中应使用的参考文件的总结,并清楚展示其中的关联。测试应按预先确定的频率进行,最起码每年进行一次,而且保存检验结果。 可追溯性应可在 4 小时之内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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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在执行返工或任何返工操作的情况下,应保持可追溯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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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投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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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效地受理客户投诉, 而且应运用相关的信息减少投诉的重复发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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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 |
在提供充足的信息的情况下,应记录、调查所有投诉,而且应记录对问题的调查结果。应由经过适当培训的员工及时有效地根据所查明问题的严重性和频率采取相应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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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 |
应分析投诉数据的显著变化趋势。在投诉或重大投诉呈显著增加趋势的情况下,应运用根本原因分析实施对产品安全、合法性和质量的持续改善和避免再次发生。此项分析应向相关的员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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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突发事件管理、产品撤回和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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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建立计划和体系, 以有效的管理突发事件和在必要时进行有效的产品撤回或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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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
公司应制定程序来报告和有效地管理影响食品安全、真实性、合法性或质量的突发事件和可能的紧急情况。这应包括对应急计划的考虑,以保证产品安全、真实性、质量与合法性。突发事件可包括: • 诸如火灾、洪灾或自然灾害等事件 • 蓄意污染或破坏 • 产品污染表明产品可能不安全或不合法 • 数字网络安全的失效或对其的攻击。 在从工厂已放行的产品可能受突发事件影响的情况下,应考虑撤回或召回产品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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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
公司应制定成文的产品撤回和召回程序。作为最低要求,应包括: • 确定组成召回管理小组的人员,并明确职责 • 决定产品需要召回或撤回的指导原则和要保存的记录 • 主要联系人的最新名单(包括非工作时间联系详情)和名单中人员的所在地址(如召回管理小组、应急服务、供应商、客户、认证机构、监管部门) • 沟通计划,包括向客户、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及时传达信息 • 必要情况下提供建议和支持的外部机构的详情(如专业实验室、监管部门和法律专家)• 处理产品物流可追溯性、受影响产品恢复或处置以及存货盘点的计划。 • 一个记录关键活动时间节点的计划 • 一个进行根本原因分析及持续改进以避免错误再次发生的计划。 该程序应随时可进行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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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
应急管理程序(包括产品召回和召回) 应每年至少测试一次,以确保其可有效操作 。测试结果应予以保留, 并应包括关键活动的时间安排。测试的结果和任何实际召回应用于审查程序并实施必要的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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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
如果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 真实性或合法性事件, 包括产品召回、 食品安全监管不合格(如监管执行通知) 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撤回, 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 BRCGS。 公司应在21个日历内提供足够的信息, 使认证机构能够评估该事件对当前证书持续有效性的任何影响 。 至少要包括纠正措施、 根本原因分析和预防措施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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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现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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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外部标准和工厂安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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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现场应具备适当的大小、位置、结构和设计,以减少污染风险和促进安全合法成品的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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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应考虑对成品的完整性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当地活动和现场环境,而且应采取预防污染的措施 。在已采取保护现场(免受污染物、洪灾等之害)的措施的情况下,应对这些措施进行评审,以反映所出现的任何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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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应保持外部区域井然有序。如果建筑物附近设有草坪或种植区,应经常性地对其进行修剪和良好维护 。在工厂控制之下的外部交通道路应表面平整且维护良好,以降低产品污染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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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应对建筑物的构造进行维护,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的产品污染(如清理鸟巢、封住管子周围的缝隙以防止虫害侵入、进水和其他污染物侵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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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应制定政策和制度,以确保员工、承包商和访客进入工厂受到管控。 应建立访客记录制度。 承包商和访客,包括司机,应了解进入工厂的程序。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生产和储存区域。 在产品加工或贮藏区域工作的承包商应由指定的人员监督。对员工进行工厂安保程序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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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食品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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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应确保产品、场区和品牌在受工厂控制期间免受蓄意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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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员工参与威胁评估和食品防护计划时,负责的个人或团队应了解工厂潜在的食品防护风险。这包括对工厂和食品防护原则的了解。法律对特定培训有要求的,应予以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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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公司应对出自蓄意污染或破坏企图的潜在产品风险进行成文的风险评估。该风险评估应包括来自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威胁。该评估的输出结果应是一个成文的食品防护计划。应保持对此计划进行审核,以反映不断变化的情况 • 出现新风险(例如,一个新威胁被公布或被识别出来) • 发生意外事件,使产品安保或食品防护受到影响 在适用的情况下, 食品防护计划应满足销售或预期用途国家的法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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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在原材料或产品被确认存在特定风险的情况下,食品防护计划应包括旨在减少这些风险的控制措施。在预防措施不足够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应制定系统来识别任何损害。 应对这些控制措施进行监督,记录结果,并至少每年一次对控制措施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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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应在食品防护计划中对识别出存在重大风险的区域进行规定,并进行监测和控制。 这些应包括产品和原材料(包括包装) 的外部存储区和进货点。对员工进行食品防护程序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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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布局、产品流和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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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布局、加工流程和人员移动应得当,以防止造成产品污染风险和满足相关立法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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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工厂应根据标准附录 2 中的定义,评估现场生产、加工或包装的产品所需要的生产风险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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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应具备工厂地图(布局图)。作为最低要求,该布局图应明确以下规定: • 生产风险区,即产品受病原体污染的风险程度不同的区域,例如高风险、高关注、低风险和封闭的生产区(生产风险区定义指南见 4. 3. 1 和附录 2) • 人员的进入点 • 原材料(包括包装材料)、半成品和开放式产品的进入点 • 人员移动路线 • 原材料(包括包装材料)移动路线 • 废料清理(移动)路线 • 返工路线 • 员工设施的位置,包括更衣室、洗手间、食堂和吸烟区 • 生产加工流程 任何使用时间隔离来完成不同活动的区域(例如, 高关注区的时间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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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承包商和访客, 包括司机, 应了解他们所访问区域专门针对危害和潜在产品污染的各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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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
人员、原材料、包装、返工和/或废料的移动不应削弱产品的安全。 应制定加工流程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原材料、中间品/半成品、包装和成品的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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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
工厂应具备充足的作业空间和储存能力,以使所有的操作均能够在安全卫生条件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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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
建筑施工和整修期间所建的临时结构的设计和选址应得当,以避免害虫滋生和确保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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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建筑物构造、原材料处理、制备、加工、包装和贮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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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 建筑物和设施的构造应适合预期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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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
墙壁的表面处理和维护应可预防灰尘积累、最大限度地减少冷凝和发霉,而且便于清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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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地板应具有适当的耐磨性,以满足加工要求并承受保洁材料和方法。它们应具备一定的抗渗透性,得到良好的维护且便于清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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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
排水系统的选址、设计和维护应可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污染风险,而且不会削弱产品的安全。 机械设备和管道的布局应在一切可行的情况下可将工艺废水直接引向排水口。 在用水量大或直接采用排水管道不可行的情况下,地板应具备足够多的地漏,以向适当的排水系统处理各种水流或废水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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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天花板和吊顶的构造、表面处理和维护应可预防产品污染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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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在吊顶或屋顶存在空穴的情况下,除非空穴完全封闭,否则应提供到空穴的足够大的入口,以方便检查害虫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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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
当高架走道、夹层临近或跨过有开放式产品的生产线时,它们应: • 设计成能防止对产品和生产线的污染 • 易于清洁 • 进行正确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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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
在存在产品风险的情况下,按设计需打开以进行通风的窗户和天窗应安装充足的滤网,以防止害虫侵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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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
应对门(包括内部和外部的门)进行维护并保持良好状态。作为最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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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
应提供适当且充分的照明,以确保正确的加工操作、产品检验和高效保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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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 |
应在产品贮藏和加工环境中提供充分的通风和抽风,以防止产生冷凝或过量灰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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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 |
如果存在塑料条帘,则应保持良好状态、清洁、正确安装(例如防害虫进入或于温度控制),并且不应构成⻝品安全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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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公共设施——水、冰、空气和其他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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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生产和贮藏区所使用的公共设施进行监控,以有效地控制可造成产品污染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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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
在加工食品的生产、产品制作过程中所用的作为原材料的水(包括冰和蒸汽),洗手用水,或者设备和工厂的保洁用水,均应足量供应,在使用点应达到饮用水标准,或者根据现行的适用法律不得造成污染风险。如果工厂涉及水的储存和处理(如储水罐) ,应进行管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应至少每年一次对水的微生物或化学特性进行分析。采样点和分析的频率应以不造成风险为基础,统筹考虑水源、现场贮藏和配送设施、先前的采样记录和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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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
应绘制最新的水配送系统示意图,包括水源、蓄水池、水处理和水回收(如适用)。此示意图应用作水采样和水质管理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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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
应对所有作为产品的成分或直接与产品接触的空气或其他气体进行监控,以确保不会产生污染风险。应对所有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压缩空气在使用点进行过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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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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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生产和产品处理设备应符合预期用途, 其使用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随产品的污染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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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
任何新设备都应有书面的采购规范,详细说明设备的工厂要求。这可能包括: •任何相关法规要求 •在适用的情况下,要求食品接触表面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设备的预期用途和将要处理的材料类型的详细信息根据其预期用途,工厂的新设备(包括二手设备)可能需要多学科团队的授权。供应商在供应前提供证据证明设备满足工厂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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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
应基于风险设计和建造设备,以防止产品污染。例如,使用正确的密封件、防渗水表面或光滑的焊缝和接头, 避免这些地方暴露在产品中,否则可能导致异物、微生物或过敏原污染产品。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应适合与食品接触, 且满足一切适用法律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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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
应制定基于风险的书面调试程序,以确保在工厂安装新设备期间保持食品安全和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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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
应制定程序来管理生产区域静态设备的移动,以确保食品安全得到管理并保持设备的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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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
未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设备应以不会对产品造成风险的方式清洗和存放。存放在内部生产和储存区域的设备应保持清洁。已存放但非日常使用的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应当在使用前清洗,必要时消毒后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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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
在开放式产品区域使用的移动设备(如叉车、托盘车、剪式升降机和梯子) 不会对产品构成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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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
电池充电设备不应存放在开放的产品区域(除非电池完全密封/免维护) 或对产品有风险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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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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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和设备应实施有效的维护计划,以防止污染并减少故障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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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
应策划包括所有工厂、加工设备和移动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或状态监测系统。调试新设备时应明确维护要求,并在修复现有的设备后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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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
除任何计划维护规程(方案或计划)外,在设备损坏所产生的异物可导致产品污染风险的情况下,还应按预定的时间间隔对设备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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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
在进行临时维修的情况下,应对维修操作进行书面记录和控制,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或合法性不会受到损害。一旦可行,而且在确定的时间框架内,应对这些临时性的维修予以彻底修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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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
工厂应确保产品的安全或合法性在维护和后续的保洁操作期间不会受到损害。完成维护工作之后应执行卫生保洁规程并加以记录。设备与机器应由经授权的人员进行检验,确认污染危害已经清除,然后才能恢复设备与机器的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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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
用于设备和工厂维护的材料和零件应具备适当的级别或质量。那些因为直接或间接地与原材料(包括初级包装)、中间品和成品接触而可能导致风险的材料(例如润滑油),应为食品级材料且具备已知的过敏原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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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
应保持工程车间清洁、井然有序,而且应实行必要的控制,以防止工程碎屑转移到生产或贮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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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员工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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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设施应足以容纳所需数量的人员,并且其设计和操作应尽量减少产品污染的风险。设施应保持良好和清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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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
应为所有的人员提供专用的更衣设施,包括员工、来宾、和承包商。这些设施的设置地点应能够允许不经过任何外部区域而直接进入生产、包装或贮藏区。在无法做到这一点的情况下,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实施相应的规程(如配备擦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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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
应为所有工作于原材料处理、制备、加工、包装和贮藏区的人员提供可容纳个人物品的足够大的储物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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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
外部服装和其他个人物品应在更衣设施内与工作服分开存放。应提供分别存放干净和脏工作服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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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
应在生产区的入口及其他适当处提供适用且充足的洗手设施。 作为最低要求,此类洗手设施应提供: • 洗手提示标志 • 温度合适的充足水量 • 免手操作的水龙头 • 洗手液/肥皂 • 一次性纸巾或设计和位置合适的干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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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
应对洗手间进行充分的隔离,而且不得直接面对生产/包装和贮藏区。 洗手间内应提供洗手用具品,包括: • 面盆及肥皂和温度合适的水 • 充足的干手器 • 洗手提示标志。 在洗手间设施内的洗手设施为在从内部进入生产区之前所提供的唯一设施的情况下,这应适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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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
在国家法律允许吸烟的情况下,应提供专门的受控吸烟区,其与生产区的隔离程度应达到能够确保烟雾无法到达产品,而且应配备充分的向建筑物外面抽排烟雾的设备 。应在生产区内外的吸烟设施处提供充分的处理吸烟者弃置物的措施。不应允许使用电子香烟或将其带入生产区或贮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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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
员工带入生产场所的所有食物均应以干净且卫生的状态适当存放。 不得将任何食物带入贮藏、加工和生产区。 在休息期间允许在外面进食的情况下,这应在配备适当垃圾控制措施的适当指定区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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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
如果场所内提供餐饮设施(包括自动售货机),则应对其进适当控制以防⽌产品污染(例如,作为物中毒的来源、使用致敏成分或将新的致敏材料引入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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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化学和物理污染的控制:原材料处理、制备、加工、包装和贮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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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定适当的设施和规程, 以控制产品的化学或物理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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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
化学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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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1 |
应制定管理非食用化学品使用、贮存和操作的流程,以防止造成化学污染。作为最低要求,这应包括: • 批准的化学品采购清单 • 可用的材料安全数据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及规格书 • 对适合在食品加工环境中使用的确认 • 避免使用浓香型产品 • 化学品容器一直贴有标签和/或标识 • 指定贮存区(与产品中用作原料的化学品分开),仅限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 仅限训练有素的(培训过的)人员使用 •泄漏管理程序 •弃用或过期化学品和空的化学品容器的安全、合法处置或返还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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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2 |
当必须使用浓香型或污点形成材料的情况下,如进行建筑施工,应制定程序,以防止产品产生污点污染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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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
金属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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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1 |
应制定成文的政策,以控制锋利金属工具的使用和储藏,包括刀子、设备上的切割片、缝纫针或丝。这应包 括对破坏情况进行检查和对任何丢失物品进行调查的记录。不得使用美工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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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2 |
应避免采购使用书钉或有其他异物危害的材料作为包装材料的一部分的成分(配料)或包装 。不得在开放式产品区使用书钉、纸夹(曲别针)和图钉。 在使用书钉或其他物品作为包装材料或封装材料的情况下,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污染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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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
玻璃、易碎塑料、陶瓷及类似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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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1 |
应避免在操作开放式产品或存在产品污染风险的区域使用玻璃或其他易碎材料,否则(或)应采取防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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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2 |
应制定在操作开放式产品或存在产品污染风险的区域使用玻璃或其他易碎材料(产品包装除外)的程序 作为最低要求,此类程序应包括: • 物品清单,详细说明位置、数量、类型和条件 • 根据对产品可造成风险的级别,按规定的(执行特定的)频率进行物品状况检查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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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3 |
应制定程序来详细说明一旦玻璃或其他易碎材料发生破裂应采取的措施,具体包括: • 对员工进行关于正确程序的培训 • 隔离可能受影响的产品和生产区 • 清扫生产区 • 检查生产区并授权继续生产 • 更换工作服和检查鞋子 • 指定经授权以执行以上各项要求的员工 • 对破碎事件进行记录 • 安全地处置被污染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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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4 |
在玻璃窗可对产品造成风险的情况下, 应对其进行保护, 以防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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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5 |
在可造成产品风险的情况下,灯泡和灯管(包括位于电子灭蚊器设备上的灯管)均应得到充分的防护。 在无法提供全面保护的情况下,应配备其他的管理方法,如金属筛网或监控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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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
包装产品的玻璃或其他易碎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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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1 |
容器的储存应与原材料、产品或其他包装的储存分开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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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2 |
应建立体系,以管理容器清洁/检查与容器封装(包装)期间所发生的破碎问题。作为最低要求, • 使用专用、醒目标示的保洁设备(如颜色编码)清理容器碎片;此类设备应与其他保洁设备分开存放 • 使用专用、取用方便的带盖垃圾容器收集破碎的容器和碎片 • 碎片清理完毕后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并记录,以确保清理工作已有效地排除任何进一步污染的风险 • 完成清理后授权生产重新开始 • 保持生产线周围的区域不存在破碎的玻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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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3 |
应保持对生产线上的所有容器破碎情况的记录。 在某个生产阶段期间未发生任何破碎的情况下,也应作相应的记录。 应对记录进行评审,以识别发展趋势以及潜在的生产线或容器的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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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
木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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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1 |
除非加工要求(如产品在木制品中成熟),否则不得在开放式产品区使用木材。在不能避免使用木制品的情况下, 应按基于风险的频率木制品的状况进行持续的监控,以确保其保持良好的状况,且不存在可能导致产品污染的损坏或碎片。用于与食品接触的木材应符合要求(例如,无损坏或碎片,无污染,使用的木材处理,仅根据法律使用并批准用于食品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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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
其它物理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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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1 |
应建立程序来防止原材料包装给原材料造成的物理污染(例如为去除包装的拆除包装袋和拆箱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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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2 |
工厂应对便携式手持设备,例如文具(钢笔、铅笔等)、手机、平板电脑和开放产品区域使用的类似便携式物品进行控制,以尽量减少物理污染的风险。 工厂可考虑,例如: •禁用未经批准的物品 •限制使工厂配发的设备 •确保诸如笔之类的文具设计应没有小部件,并且可以被异物探测设备探测到,或在可防止污染的制定区域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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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3 |
基于风险,应实施程序以尽量减少其他类型的外来异物污染(即不同于第 4. 9 节中详细描述的污染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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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异物检测和剔除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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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通过有效使用设备去除或检测异物来降低或消除产品污染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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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 |
异物检测和剔除设备的选择和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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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1 |
应对每一个生产过程进行与食品安全计划(见第 2 节) 相联系的文件化的评估,以识别使用设备探测或剔除异物污染的可能性。 需要考虑的典型(代表性的)设备可包括: • 过滤器(滤网)和筛子 • 金属探测器和X射线检测设备 • 磁铁 • 光学分选设备 • 其他物理分离设备(如比重分离、流化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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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2 |
探测和/或剔除方法的类型、位置和灵敏度应作为公司成文体系的一部分予以明确。 要考虑到配料、材料、产品和/或包装的产品的性质,运用行业的最佳操作规范。 应对设备的位置或影响设备灵敏度的任何其他因素进行确认与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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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3 |
工厂应确保对异物探测和/或剔除设备的测试频率作出规定,并考虑: • 客户的具体要求 • 一旦设备发生故障,工厂识别、叫停(保留)和防止放行任何受影响材料的能力。 在异物探测器和/或剔除设备失效的情况下,工厂应建立并实施纠正措施和报告程序。 具体措施应包括对自上次成功测试或检验以来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分离、隔离和重新检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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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4 |
在设备探测到或剔除异物的情况下,应对任何非预期材料的来源进行调查。应运用拒收材料的信息识别发展趋势,而且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异物污染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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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 |
滤网和筛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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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1 |
用于控制异物的过滤器和筛子应具备规定的网孔尺寸或容量规格,而且其设计应能够提供对产品的最大实际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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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2 |
应按根据风险大小确定的成文的频率对过滤器和筛子的破坏情况进行检查或测试。应保持对检查进行记录。在发现过滤器或筛子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应对此作相应的记录,而且应调查对产品产生污染的可能性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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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 |
金属探测器和 X 射线探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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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1 |
除非风险评估证明金属探测设备无法提高食品安全,否则应配备金属检测设备。在不采用金属探测器的情况下,应书面说明这样做的理由。通常,只有在使用更高效的替代保护方法(如使用 X 射线、细筛或产品过滤)的情况下方可不使用金属探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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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2 |
金属探测器或 X 射线设备应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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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3 |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金属或 X 射线设备操作与检测程序。 作为最低要求,这应包括: • 设备探测的责任 • 设备的操作效率和灵敏度以及对于特定产品的任何应变调节 • 探测器的检查方法和频率 • 对检查结果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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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4 |
作为最低要求,金属探测器测试程序应包括: • 应使用含铁、不锈钢和典型有色金属的试块分别进行测试,除非产品盛装在铝箔容器内,此时可以进行只含铁试件测试 • 证明检测和拒绝机制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有效工作的测试 • 通过让测试袋以典型的生产线运行速度连续通过装置,对金属探测器进行测试• 检查检测和拒绝系统上所配备的故障保护系统。 另外,在金属探测器安装在输送机上的情况下,试样应尽可能靠近金属探测器最不敏感的区域(通常是金属探测器孔径的中心) 通过。如可行,应通过将试块放入测试时间段所生产的带有明确样品标识的食品包装内进行测试。 在使用在线金属探测器的情况下,如可能,应将产品放置在产品流中进行测试,而且应核实拒绝系统清除已查明污染的正确时机。在生产线启动时和生产期结束时都应对在线金属探测器进行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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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5 |
作为最低要求,x 射线设备测试程序至少应包括: •使用单独的测试件进行测试 •证明检测和拒绝机制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有效工作的测试 •通过让测试袋以典型的生产线运行速度连续通过装置,对X射线设备进行测试•检查安装在检测和拒绝系统上的故障保护系统。 此外,在输送机上安装X射线设备,试件应尽可能靠近 X 射线最不敏感的区域通过(例如,可能靠近 X 射线源或靠近 X 射线探测器)。如可行,应通过将试块放入测试时间段所生产的带有明确样品标识的食品包装内进行测试。当使用在线 x 射线探测器时 ,如可能,应将产品放置在产品流中进行测试,而且应核实拒绝系统清除已查明污染的正确时机。在生产线启动时和生产期结束时都应对在线X射线设备进行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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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 |
磁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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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1 |
应对磁铁的类型、位置和强度做出明文规定。用于食品安全目的的磁铁,包括最终产品的测试,例如去除产品污染,应对其的检测、清洁、强度测试和完整性检查制定程序。 应保持所有检查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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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5 |
光学分选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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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5.1 |
用于最终产品测试的光学测试设备应根据制造商的说明或建议进行检查。应对检查进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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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 |
容器保洁--玻璃缸、罐及其他刚性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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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1 |
应根据风险评估实施相应的规程,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源自包装容器(如缸、罐和其他预制刚性容器) 的异物污染。这可包括采用带罩棚的输送机、容器翻转和通过用水或空气喷嘴进行冲刷的异物清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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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2 |
应在每个生产期检查并记录容器保洁设备的能力。在系统包含脏或损坏容器排斥装置的情况下, 检查应包括对测试容器和有效排斥的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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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7 |
其他异物检测和清除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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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7.1 |
其他异物检测和清除设备, 如重力分离、流化床技术或抽吸器,应根据制造商的说明或建议进行检查。对检查进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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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内务管理和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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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内务管理和保洁体系, 以确保始终能够维持相关的卫生标准且最大限度的减少产品污染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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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
应保持厂区和设备处于清洁和卫生的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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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
应为建筑物、厂房和所有设备建立成文的清洁和消毒程序并加以维护。 对加工设备和食品接触表面的清洁程序至少应涵盖: • 清洁的职责 • 要清洁的项目/区域 • 保洁的频率 • 保洁的方法,包括必要时拆解设备进行保洁• 保洁化学剂及浓度 • 要使用的保洁材料 • 保洁记录(包括完成和签收记录)和验证责任。 保洁的频率和方法应以风险为基础。应执行程序以确保达到相关的保洁(清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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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
对于食品接触表面和加工设备,应确定清洁效果的可接受限值。这些限值应以与产品或加工区域有关的潜在危害(如微生物、过敏原、异物污染或产品对产品的污染)为基础。 因此,应根据情况通过外观目测、ATP 生物发光技术(参见词汇表)、微生物测试、过敏原测试或化学测试确定可接受的清洁水平。工厂应确定当监测到的结果超过可接受的限值时需要采取的纠正措施。在清洁程序是已确定的控制特定危害风险的前提方案的一部分的情况下,应对清洁和消毒的程序及频率进行确认且保持记录。这应包括源自食品接触表面化学残留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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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
应提供进行清洁所需的资源。在有必要拆解设备进行清洁或进入大型设备内部进行清洁的情况下,应对此排定适当的日期,而且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将日期排定在非生产期间。 应对清洁员工进行充分的培训,或者在需要进入设备内进行清洁作业的情况下,提供工程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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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 |
在将设备重新投入生产之前应对设备的清洁程度进行检查。应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包括目测、分析和微生物检查,而且应用于识别清洁效果的趋势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推动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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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 |
清洁设备应: • 按卫生标准设计且适合相应的目的 • 对于其预期用途进行适当的识别(如颜色编码或标签) • 以卫生的方式进行清洁和储存,以防止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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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 |
原位清洁(C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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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1 |
所有原位保洁设备的设计和建造都应确保有效运行。这应包括: • 确认系统设计正确和运行正常的验证措施 • 最新的原位保洁系统布局示意图 • 如果对冲洗液进行回收和再利用, 需包括对交叉污染的风险评估(例如,由于再次引入过敏原或工厂内存在不同的生产危险区) 对原位保洁系统的更改或加装应先由能胜任的适当人员进行授权后再实施变动。 应保存系统的改动记录。应以基于风险确定的频率, 并在任何更改或加装后, 对系统进行重新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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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2 |
应针对关键流程参数确定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效能限值,以确保清除目标危害(例如土壤、 过敏原、 微生物和孢子) 。 作为最低要求, 这些参数应包括: • 每一阶段的保洁次数 • 清洁剂浓度 • 流速和压力 • 温度。 这应得到核准且保存核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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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3 |
原位保洁设备应由经过适当培训的员工来维护, 以确保进行有效的保洁操作。 这应包括: • 应对洗涤剂的浓度进行定期检查 • 应对回收的使用过的洗涤液进行监测, 以防洗涤液罐内遗留物的积累。 • 安装的过滤器应按规定的频率进行保洁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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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4 |
若使用原位保洁设施, 应基于风险以确定的频率进行监测。这可能包括: • 确认流程正确运行(例如,阀门按次序打开/关闭,喷雾球运行正常) • 确认保洁流程的有效完成 • 监测以获得有效的保洁结果,包括必要的排放。 规程应确定在监测显示保洁处理超出规定的限值时要采取的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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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 |
环境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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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定基于风险、针对相关病原体或腐败菌的环境监控计划。作为最低要求, 计划应包括开放式和即食产品的所有生产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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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1 |
环境监控计划的设计应基于风险,且最起码(至少)应包括: • 取样程序 • 样品位置的识别 • 测试频率 • 目标微生物(例如病原体、腐败菌和/或指标(指示)微生物) • 测试方法(例如,沉降盘/平皿,快速测试和拭子(涂抹)) • 对结果的记录和评估。 计划及相关规程(程序)应编制成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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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2 |
应为环境监控计划定义适当的控制或行动限值。公司应制定当监测结果显示不能满足控制限值或阳性结果有增加趋势时(即趋向于控制或行动限制)。要采取的纠正措施,并将其编制成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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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3 |
公司应至少每年一次,或在下列情况发生时,评估环境监控计划: • 可能影响环境监控计划的加工条件、工艺流程或设备的变化 • 科学信息有了新发展(例如令人关注的新病原体) • 计划未能识别一个重大问题(例如,监管当局测试发现阳性结果,但工厂的监控计划未能发现)• 产品不合格(产品检测出阳性结果) • 持续的阴性结果(例如,工厂长期有阴性结果时应评估其计划,考虑检测范围是否为工厂正确的部分,检测的执行是否正确,检测目标是否为正确的微生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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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废弃物/废弃物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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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料应根据法律要求进行管理, 而且应有利于防止积聚、 污染风险和害虫的诱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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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 |
在法律要求废料的处置需要许可证的情况下,应由持有许可证的承包商进行处置,而且应保存处置记录并供审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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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 |
内部和外部的废料收集容器和存放废料设施的房间应得到管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这具体包括: • 明确的识别 • 设计易于使用和有效保洁 • 维护良好,以便于保洁以及必要情况下的消毒 • 以适当的频率清空。根据具体情况,外部的废料收集容器应加以覆盖或将门保持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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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 |
应对开放产品区域的废物清除进行管理,以确保其不会危及产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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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 |
如果向第三方转移不安全的产品或不达标的品牌材料以进行销毁或处置, 该第三方应为安全产品或废料处置方面的专业公司, 而且应提供包含所收集以进行销毁或处置的废料数量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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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过剩食品和动物饲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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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定有效的流程,以确保工厂初级加工活动副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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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 |
应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处置过剩的客户品牌产品,除非客户另有授权,否则在产品进入供应链之前,应从处于工厂控制之下的过剩包装产品上移除客户的品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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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 |
如果将不符合规格的客户品牌产品出售给员工或转交给慈善机构或其他组织,则应事先征得品牌所有者的同意。 应制定流程以确保出售给员工或转交给慈善机构或其他组织的所有产品(自有品牌和客户品牌)适合消费且符合法律要求,并保持其可追溯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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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 |
旨在用作动物饲料的副产品和降级/过剩产品应与废料隔离贮藏,而且贮藏期间应得到防污染保护。应根据相关的立法要求管理动物饲料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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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虫害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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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工厂应制定有效的预防性害虫管理计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虫害存在的风险, 而且应准备好可用的资源以快速响应所发生的任何问题, 以防止对产品造成风险。害虫管理计划应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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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 |
如果发现害虫活动,这不得对产品、原材料或包装造成污染风险。应在害虫管理记录中记录工厂所存在的任何害虫侵扰情况,而且应作为有效害虫防制计划的一部分,以消除或管理害虫侵扰,从而使其不会对产品、原材料或包装造成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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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 |
工厂应签约使用合格害虫管理组织的服务或拥有经适当培训的人员对工厂进行定期检查和处理,以制止和根除害虫侵扰 • 发生了严重的害虫问题。 在雇佣害虫管理承包商服务的情况下,应明确界定服务范围并且反映工厂的业务活动。 从任何来源提供的服务都应符合所有适用的法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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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 |
在工厂自己进行害虫管理的情况下, 此应能够有效的证明: ●害虫管理操作是由经过培训且合格的人员进行的,就与现场相关害虫的生物学原理而言,他们拥有选择适当害虫防治化学品和防范方法的充分知识且了解其使用限制 ●从事害虫管理活动的员工满足任何法定的培训或注册要求 ●可提供充足的资源,以应对任何害虫侵扰问题 ●拥有现成的获取必要专业技术知识的渠道 ●了解管辖害虫防治产品使用的立法 ●使用专门的上锁设施存放杀虫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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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 |
应保存害虫管理文档和记录。作为最低要求,这应包括: • 全厂最新平面图,标注害虫防治设备及其位置 • 对现场诱饵和/或监控设备的识别 • 明确确定的现场管理和承包商责任 • 所用害虫防治产品的详情,包括有效使用的指导和发生紧急情况时要采取的措施 • 所观察到的任何害虫活动 • 所进行的害虫防治处理的详情。 记录可以是纸质版(硬拷贝),也可以在一个电子系统(例如在线报告系统)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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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5 |
诱饵站或其他鼠类监控或控制设备应选址得当且得到维护,以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风险。 除非是在处理活跃的侵扰,否则不得在存在开放式产品的生产区或储存区使用有毒的灭鼠诱饵。 在使用有毒诱饵的情况下,这些诱饵应受到安全保护。 应对遗失的诱饵站进行记录、审查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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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6 |
昆虫杀灭器、外激素捕捉器和/或其它昆虫监控设备应适当的选址和操作正确。如果使用灭蝇器时存在昆虫 被驱离后还会污染产品的危险,应采用其他系统或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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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7 |
工厂应制定充分的措施来防止鸟进入建筑或在装卸区上方筑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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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8 |
如果发现侵扰或明显的害虫活动,应立即采取措施,以查明处于风险中的产品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污染的风险。 任何可能受影响的产品均应依照不合格产品规程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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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9 |
应保持对害虫管理检查、害虫预防和卫生建议以及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记录。 工厂应负责确保将其承包商或全职专家的所有相关建议及时地付诸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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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0 |
应以基于风险的频率进行深入、成文的害虫管理评估,但作为最低要求应由害虫防治专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虫害管理措施的评审。 此项评估应: • 提供包括对场地、设备和设施的虫害活动的深入检查 • 评审现有的虫害管理措施并提出任何整改建议。 在贮藏产品存在害虫入侵的情况下,评估的时间应确定在允许接触设备以进行检查的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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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1 |
应定期对害虫管理检查的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以了解变化趋势。 作为最低要求,对检查结果的分析应: • 每年进行一次, •或 在发生侵扰时进行。 分析应包括对捕捉和监控设备结果的分析,以识别问题区域。分析应用作改进害虫管理规程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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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2 |
员工应清楚害虫活动的迹象并知晓向指定经理报告任何害虫活动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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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贮藏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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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成分、包装、中间品和成品贮藏的所有设施均应适合其相应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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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 |
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制定维护储存期间产品安全和质量的程序,相关人员应对这些程序有所了解且得到相应的实施。 此类程序可包括(视具体情况而定): • 管理温控区之间冷冻和冷藏产品的转移 • 必要情况下的产品隔离,以避免发生交叉污染(物理、生物和过敏原)或感染 • 离墙离地贮藏产品 • 具体的搬运和码放要求,以防止产品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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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2 |
如适用,包装材料应远离其他原材料和成品储存。 任何适合使用的部分使用包装材料应得到有效的防污染保护且明确标识,以在被运回适当的贮藏区之前保持可追溯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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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3 |
如果要求进行温度控制(例如对于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贮藏区应能够将产品的温度保持在规定要求之内,而且操作应能够保持规定的温度。 应在所有的储存设施内安装带有适当温度报警 器的温度记录设备,或者建立手动温度记录检查制度,此应至少每 4 小时进行一次,或按可在产 品温度超过 规定极限之前进行干预的频率进行,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合法性或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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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4 |
在贮藏要求对环境进行控制的情况下,应规定并有效地实施贮藏条件。 应保持对贮藏条件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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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5 |
如果需要进行外部贮藏,应防止产品受到污染和变质。在运回工厂之前,应对这些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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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6 |
工厂应为原材料、中间品和成品在储存期间的正确库存周转提供便利条件,而且应确保材料能够按其生产日期并在规定的保质期内按正确的次序得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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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发货和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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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定相应的规程, 以确保发货以及从工厂运输产品所用车辆和容器的管理不会对产品的安全、安保或质量产生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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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1 |
应制定并实施维护装载和运输期间产品安全和质量的程序。 此类程序可包括(视具体情况而定): • 装载平台区及车辆的温度控制 • 带罩棚的车辆装载和卸载平台的使用 • 将货物固定在货盘上,以防止运输期间发生移动 • 发货前的货物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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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2 |
用于运输原材料和发运货物的所有车辆或容器都应适合其使用目的。 此应确保它们: • 处于适当的干净状况 • 不存在可能导致产品串味的强烈气味 • 处于适当的状况,以防止运输期间造成产品损坏 • 装备得当,以确保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都能保持符合任何温度要求。应保持对检查进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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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3 |
在要求温度控制的情况下,运输应能够在最小和最大载重条件下将产品的温度维持在规格要求之内。 应采用可查询以确认时间/温度条件的温度数据记录设备或可按预定的频率监控和记录冷藏设备正确操作的系统且保持对此进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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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4 |
应对装载/卸载所用的所有车辆及设备制定维护制度和成文的保洁规程。应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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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5 |
公司应制定产品运输规程,具体包括: • 对使用混合货物的任何限制 • 产品在运输期间的安保要求,特别是当停车且无人看管时 • 应对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在产品安全的冷藏系统发生故障情况下确保产品安全的明确指导进行评估并进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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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6 |
如果公司使用承包商,公司应有文件化的供应商批准程序,以确保在发货和运输过程中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批准程序应基于风险,并包括以下一种或多种因素: •适用的 BRCGS 标准(如全球存储和分发标准) 或 gfsi 基准标准的有效认证。 或完整的合同或条款和条件。 至少这将包括条款 4.16.1到4.16.5 的所有要求。这必须由证明有能力的人审核和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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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产品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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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产品设计/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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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新产品或流程以及对产品、 包装或生产流程的任何改型制定产品设计与开发规程,以确保生产安全和合法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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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公司应有一个新产品开发和对现有产品、包装和制造工艺进行变更的程序。 本程序应包括对新产品开发范围的任何限制,以控制引入现场或客户无法接受的危害(例如引入过敏原、玻璃包装、微生物风险或引入可能影响产品声明的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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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所有的新产品或对产品配方、包装或加工方法的更改均应得到 HACCP 小组组长的正式批准或HACCP 小组成员的授权。 这可确保危害得到评估,而且通过 HACCP 体系所识别的适当控制得以落实。 其应在将产品引入工厂环境之前得到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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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在有必要对产品配方和生产过程进行确认以确保能够生产所需质量的安全产品的情况下,应运用生产设备进行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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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应采用成文协议进行初始保质期试验,协议应能反映生产期间所预期的贮存条件。 应对结果进行记录和保存,而且应确认符合相关的微生物、化学和感官标准/感官分析。 在投产前进行保质期试验不可行的情况下,比如对于某些保质期长的产品,应对所指定的保质期作出书面的有科学依据的正当理由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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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产品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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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签应满足适当的法律要求且包含相关信息, 以实现在产品供应链内或由客户对产品的安全搬运、陈列、贮藏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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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所有产品均应贴有满足指定使用国法律要求的标签,而且应包括相关信息,以实现在食品供应链内或由客户对产品的安全处理、展示、储存、制备和使用。 应建立相关的流程,以核实成分和过敏原标识依照产品配方和成分规格正确无误。 公司应有审计稿批准和签字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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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应制定有效的过程,以确保每当以下各个方面有所变化时都对标签(标识)信息进行审查: • 产品配方 • 原材料 • 原材料供应商 • 原材料原产国 • 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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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在标识信息是客户或指定的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公司应: • 提供信息以使标签能得以准确创建 • 每当发生可影响标签信息的变化时,提供相关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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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
在随带食用烹饪说明以确保产品安全的情况下,这些说明需要得到全面验证(确认),以确保当按照说明烹饪产品时,能持续稳定地烹饪出安全、可吃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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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过敏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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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建立过敏原管理体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的过敏原污染(交叉接触) 风险并满足销售国标识的法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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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
工厂应进行原材料评估,以确定过敏原污染(交叉接触)的存在性和可能性。 这应包括对原材料规格的审查,在必要的情况下,应从供应商处获取其他信息(例如,通过问卷了解原料、配料和生产工厂的过敏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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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
公司应识别并列示工厂所操作的含过敏原的材料。 这应包括原材料、加工助剂、中间品和成品以及任何新产品开发成分或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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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
应进行成文的风险评估,以识别污染途径(交叉接触)并建立成文的原材料及中间品和成品的操作政策及规程,以确保避免交叉接触。 评估应包括: • 对过敏原材料物理状态的考虑(即粉末、液体、颗粒) • 对通过加工流程而致的潜在交叉污染(交叉接触)点的识别 • 对每一个工艺步骤过敏原交叉污染(交叉接触)风险的评估 • 对减少或消除交叉污染(交叉接触)风险的适当控制的识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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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
应建立规程以确保对过敏原材料进行有效管理,以防止交叉污染(交叉接触)不含过敏原的产品。此类规程应包括(视具体情况而定): • 对含过敏原材料储存、加工或包装期间的物理或时间隔离 • 操作过敏原材料期间对独立或附加防护服的使用 • 对已知、专用加工设备及器具的使用 • 对生产的排程,以减少含过敏原和不含过敏原产品之间的转换 • 限制含过敏原材料空气悬浮灰尘运动的系统 • 废料处置和泄漏控制 • 对员工、来宾和承包商带入工厂或用于餐饮目的的食物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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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
在使用返工产品或进行返工操作的情况下,应实施规程,以确保含过敏原的返工产品不会用于本来不含过敏原的产品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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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
如果有基于风险、理由充分的评估报告证明,生产加工的性质决定了无法防止来自过敏原的交叉污染(交叉接触),则应在标签中包含相应的警告声明。 在制定此类警告声明时,应采用法律法规、国家的指导原则或实践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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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
在对某种食品对食物过敏或食物敏感(有时称为“食物超敏感者”)的适应性作出声明的情况下,工厂应确保对生产加工进行全面验证,以满足所声明的承诺,而且应对流程的效力进行常规审核。此应编制成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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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
应制定设备或区域保洁规程,以消除过敏原的任何交叉污染(交叉接触)或将其减少到可接受的水平。应对保洁方法进行验证,以确保其有效性,而且应对规程的效力进行常规审核。清理过敏材料所用的保洁设备应: • 过敏原的使用具备可识别性和针对性 • 一次性使用 • 在用后进行有效的保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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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产品真伪、承诺和产销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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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相应的体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欺诈或掺假食品原材料的采购风险,而且确保所有的产品描述和承诺均合法、准确且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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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
当人员参与脆弱性评估时,负责的个人或团队应了解潜在的食品欺诈风险。这应包括了解工厂使用的原材料和脆弱性评估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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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
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流程,以获取关于供应链所面对的历史或现行威胁的信息,这些威胁可能会带来原材料掺假或冒牌风险(即欺骗性原材料)。 例如,此类信息可来自: • 行业协会 • 政府来源 • 私有资源中心 为第 1.1.8 条完成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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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
应对所有的食品原材料或原材料类别进行脆弱性评估,并保留证据,以评定掺假或冒牌(替代)的潜在风险。 这应考虑 • 掺假或替代的以往证据 • 可致使掺假或替代更具吸引力的经济因素 • 通过供应链接触到原材料的难易程度• 识别掺假常规测试的复杂性 • 原材料的性质。 评估后应编制一个成文的脆弱性评估计划。 应保持对该计划的审核,以反映可改变潜在风险的不断变化的经济情况和市场情报。 应对此每年进行一次正式审核,并在下列情况出现时进行: •原材料的变更或原材料供应商更换 •出现新的风险(如已知的原料掺假或与工厂产品或原材料的真实性相关的科学信息的发展,例如,作为第1.1.8条的一部分获得的信息) •发生重大产品安全事故(如产品召回) ,涉及现场产品或原材料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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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
在原材料被识别出存在掺假或冒牌的特定风险的情况下,脆弱性评估计划应包括适当的保障措施和/或测试流程,以减少识别出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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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
在产品标签或成品上的声明取决于原材料状态的情况下,应对每批原材料的状态进行验证。 这些声明包括: • 特定来源或原产地 • 繁殖/品种声明 • 保证状态(如 GlobalGAP(全球良好农业规范)) • 转基因 (GMO) 状态 • 身份保持 • 特定商标命名成分(特定的品牌原料)。 工厂应保存采购记录、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性和最终的产品包装记录,以实现所声明的承诺。 工厂应按特定方案所要求的频率或在缺失特定方案要求的情况下至少每 6 个月一次地进行成文的物料平衡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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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
在对生产方法(如有机、清真、合礼(犹太食品认证))作出承诺声明的情况下,工厂应维持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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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
如果产品的设计是为了使其能够进行声明, 公司应确保所有声明得到证实,产品配方和生产过程得到充分验证,以满足与声明宣称和与声明有关的任何法律法规要求(在预期销售国家) 。 应记录做出承诺声明的产品生产的加工流程并识别污染或身份丢失的潜在区域。 应建立适当的控制, 以确保产品承诺声明的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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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产品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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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和购买产品包装的过程应适合预期的用途。包装应贮存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和变质的条件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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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
当采购或指定初级包装时,应告知包装材料的供应商可能影响包装适用性的食品或现有包装的任何特定特性(例 如,高脂肪含量、pH 值、微波炉加热等使用条件,产品使用的其它包装,使用可回收或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 应提供产品初级包装的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据,以确认符合适用的食品安全法律且适用于预期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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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
公司所采购的用于直接与产品成分接触或用于实际工作中的产品衬层(垫片)或袋子,应使用适当的颜色(如使用产品的对比色)且具备耐撕裂性,以防止意外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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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
公司应制定程序来管理废弃包装(包括标签)。 这应包括: • 防止意外使用废弃包装的机制 • 废弃包装的控制与处置 • 废弃打印材料(例如,不可用的渲染性商标材料)的适当处置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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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产品检验,产品现场检验和实验室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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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进行或使用外包实验室,运用适当的程序、设施和标准确,对产品安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质量至关重要的醒目进行检验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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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
制定产品测试的计划方案,方案可根据风险包括微生物、化学、物理和感官测试。 应将方法、获取产品样品的过程 (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 将样品送到实验室) 、频率和规定限值应形成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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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
应定期记录并评审测试和检验结果,以识别变化趋势。 应理解工厂和实验室结果的显著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应及时实施相应的措施,以关注任何不满意的结果或变化趋势 如有适用的法律限值,应了解这些限值,并在超过限值时迅速采取适当行动以解决问题。如适用,应考虑与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关的测量不确定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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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
工厂应确保制定一个保质期验证和持续验证体系。 这应以风险为基础,且包括感官分析,以及适用情况下的微生物测试以及诸如 pH 值和 aw(水分活度)等的相关化学参数。保质期测试的记录和结果应可核实产品上所标的保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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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
致病菌测试(包括作为工厂环境监测计划一部分进行的病原体检测)应转包给外部实验室,或者在内部进行的情况下,试验设施应完全与生产和储存区隔离且备有操作程序,以防止发生任何产品或生产区域污染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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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
在生产场所设有检测实验室的情况下,其选址、设计和操作应能够消除对产品安全的潜在风险。 应对控制编制成文其予以实施,而且包括以下考虑事项: • 包含实验室活动的操作程序,排放和通风系统的设计与运行 • 设施的进入和安全性 • 实验室人员的移动 • 卫生和防护服配备 • 可能对产品、原材料或生产区构成风险的物料进出实验室的流动,包括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置 •实验室设备的管理和监控 如果在生产或储存区域进行检测活动(例如在生产线测试或快速测试中) ,这些测试活动的位置、设计或操作应防止产品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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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
在公司进行或转包对于产品安全性或真实性、合法性至关重要的分析的情况下,实验室或分包商应取得公认实验室的认证,或者按 ISO/IEC 17025 的要求和原则进行操作。如果没有使用认可的方法,应提供书面的正当理由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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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
应制定规程,以确保实验结果的可靠性,5.6.6 条款中所述的对安全和合法性至关重要的实验结果除外。 这应包括: • 使用公认的测试方法(如有) • 成文的测试程序 • 确保员工有适当的资格和/或培训且有能力进行所需的分析 • 使用系统来核实测试结果准确性(如适用时进行能力对比测试) • 使用经过恰当校准和维护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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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产品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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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确保, 除非遵守了所有约定的规程, 否则成品不得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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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
在产品放行要求批准的情况下,应制定规程,以确保在达到所有的放行标准且获得授权后再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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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宠物食品和动物饲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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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动物主要转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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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流程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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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操作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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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应按照加工规范和作业指导书/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生产的始终安全和合法,具有所需的质量特征,并完全符合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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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应为产品生产的关键过程提供成文的加工规范和作业指导/程序,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合法性和质量。视具体情况,这些规范/程序应包括: • 配方——包括对任何过敏原的识别 • 混合指导、速度、时间 • 设备流程设置 • 熟制时间和温度 • 冷却时间和温度 • 标识说明 • 代码和保质期标志 • 贮藏条件(如贮藏温度) • HACCP 或食品安全计划所识别的任何其他临界控制点(CCP)。 加工规范应符合成品规格书.在任何可能影响食品安全、合法性和质量的更改之前,工厂应评审工艺规范和作业指导书/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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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
在设备设置对于产品安全或合法性至关重要的情况下,设备设置的变更应只由经过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来完成。如适用,其控制应采用密码保护或施加其它限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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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
应实施、充分控制和记录过程监控,如温度、时间、压力和化学属性,以确保产品按照所要求的加工规范进行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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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
在过程参数或产品质量由在线监控设备控制的情况下,这些设备应连接到适当的故障报警系统上,并对这些系统进行常规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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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
在对产品的安全或质量至关重要的设备内的加工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以基于风险和设备性能(如反应罐-杀菌釜、炉子和加工容器内的热分布; 冷冻箱和冷藏室内的温度分布)的频率对加工特性进行验证并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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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
应制定在设备发生故障或加工相对于规范出现偏差情况下建立产品安全状态和质量的规程,以确定要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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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
当工厂处理超出审核范围的产品或材料(如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 时, 应对其进行控制,以确保其不会对审核范围内的产品造成产品安全、 真实性或合法性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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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标签和包装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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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签活动的管理控制应确保可对产品正确地贴标签和打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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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
应为向生产线划拨包装材料制定正式的流程,而且包装区应实施控制,以确保只有马上使用的包装才提供给包装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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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
开始生产前和改换产品后应对生产线执行成文的检查。此类检查应确保生产线已得到适当的清理且已处于生产就绪状态。 当改换产品时应执行成文的检查,以确保在转入下一轮生产之前,上一轮生产的所有产品和印刷包装和标签均已从生产线上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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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
应制定规程来确保所有产品都使用正确的包装材料包装且正确地贴标签。 这应包括在以下各个时间的检查: • 包装开始时 • 包装运行期间(如,在生产过程中,在预定的时间间隔和打印好的包装或标签送到生产线上时) • 改换包装材料批次时 • 每一轮生产运行结束时。 另外,检查还应包括对在包装阶段所进行的任何打印的验证,具体包括(如适用): • 日期代码 • 批次代码 • 数量标识 • 定价信息 • 条码 • 原产国 • 过敏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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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
在采用联机检验设备(如条形码扫描器) 检查产品标签和打印的情况下, 工厂应建立和实施设备的操作和测试规程, 以确保系统得到正确的设置, 且能够在包装信息偏离规格时发出警报或拒绝产品。 作为最低要求, 应在以下时间点对设备进行测试: • 包装作业开始时 • 包装作业结束时 • 以适合工厂能力的频率来识别、 叫停和防止放行任何因设备故障而受影响的材料(例如在包装作业中, 或更换包装材料的批次时) 。 工厂应制定和实施在联机检验设备发生故障时的规程(例如经培训的人工检查成文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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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数量——重量、体积和数目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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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应运行数量控制体系,该体系应符合产品销售国的法定要求以及行业部门的任何其他规范或客户的特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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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
数量检查的频率和方法应满足管辖数量审核的相应立法的要求,而且应保持对检查进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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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
在产品的数量不受立法要求管辖的情况下(如散装数量) , 产品必须符合客户要求, 而且应保存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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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
若使用联机校重秤, 工厂应建立其操作和测试规程。 作为最低要求, 这应包括: • 对任何法律要求的考虑 • 对该设备的测试责任 • 操作效能及对于特定产品的任何应变调节 • 测试校重秤的方法和频率 • 处理剔除包装的流程 • 测试结果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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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校准和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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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应能够证明测量设备充分准确且可靠, 以提供对测量结果的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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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
工厂应识别和控制用于监控关键控制点及产品质量、合法性和质量的测量设备。 作为最低要求,这应包括: • 成文的设备及地点清单 • 识别代码和校准到期日期 • 预防未经授权人员调节设备的措施 • 防止破坏、变质和误用的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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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
应以下面的方式对所有识别出的测量设备,包括新设备,进行检查,并在必要时进行调节: • 基于风险评估,按预定的频率 • 参照公认的国家或国际标准,按照确定可行的方法。 应对结果进行记录。设备应可读,而且对于要执行的测量具备适当的准确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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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
应对参考测量设备进行校准,而且对于公认的国家或国际标准有可追溯性且坚持进行记录。 当使用设备评估临界限值时,应考虑校准的不确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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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
当发现规定的测量设备的运行不在规定的限值范围内时,应制定规程,以对要采取的措施进行记录。 当产品的安全和合法性依赖于已被发现不准确的设备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以确保存在风险的产品 不会提供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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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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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培训:原材料处理、准备、加工、包装和储存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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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确保所有从事影响产品安全、合法性和质量工作的人员、 通过培训、 工作经验和资质、均达到相应的能力,以从事他们各自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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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所有人员,包括机构提供的工作人员、临时工和承包商,均应在开始工作之前接受适当的培训,而且在整个工作期间应受到充分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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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
在人员从事涉及与控制措施和临界控制点CCP的活动的情况下,应实行相关的培训和能力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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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
工厂应制定人员培训需要的成文计划。作为最低要求,这些计划应包括: • 对特定岗位必要能力的识别 • 提供培训或其他措施,以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能力 • 对培训效果的审查 • 以适合学员的语言提供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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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
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工程师、中介提供的员工、临时工和承包商,均应接受一般过敏原意识培训, 而且还应接受有关工厂过敏原操作规程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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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
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劳务工、临时工和承包商)均应接受过关于工厂的贴标签和包装流程的培训,这些流程旨在确保对产品进行正确标示和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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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
应提供所有培训的记录。作为最低要求,这应包括: • 学员的姓名和点名册 • 培训的日期和用时 • 标题或课程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 • 培训提供者 • 对于内部课程,要说明培训时使用的材料、工作说明或规程。 在由专门机构代表公司进行培训的情况下,应提供培训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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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
公司应对其员工的能力进行例行评价。公司应视具体情况提供相关的培训。这可以课堂培训、进修培训、训练、辅导或在职培训等形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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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个人卫生:原材料处理、制备、加工、包装和贮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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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制定个人卫生标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从人员的污染风险,应适应所生产的产品且由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包括前来生产设施的机构工作人员、承包商和来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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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
应将对个人卫生的要求编制成文并向全体员工传达。作为最低要求,这应包括以下各项要求: • 不得戴手表和类似的可穿戴设备 • 不得戴首饰,简单的结婚戒指、结婚手链或医用警报首饰除外。 • 不得在身体的暴露部位戴环或坠类装饰品,如耳朵、鼻子和眉毛• 指甲应保持剪短、干净和无甲油 • 不允许戴假指甲和指甲装饰品 • 不得过量使用香水或须后水。 应对遵守要求的情况进行例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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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
入生产区之前应洗手,而且应按适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污染风险的频率洗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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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
暴露皮肤上的任何割伤和擦伤均应贴上与产品颜色不同的适当颜色的且含金属探测条的创可贴(最好为蓝色)。 这些物品应由工厂发放且监督。 在适当的情况下,除创可贴外,还应戴手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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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
在使用金属探测设备的情况下,要通过该设备对每一批创可贴的样品进行成功测试,而且应保存相关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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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
应为员工制定流程和书面指导,以控制个人药品的使用和存放,进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污染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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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医疗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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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有程序以确保员工、中介员工、承包商或访客不会成为对产品带来传染、疾病(包括食源性疾病)、条件的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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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
工厂应确保员工清楚了解那些会妨碍人员从事开放式食品工作的感染和疾病的症状。 工厂应制定规程,使员工(包括临时工),承包商和到工厂的访客能够通知工厂他们可能接触过或正在患有的任何相关症状、感染或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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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
在可能存在产品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应使来宾和承包商清楚了解那些妨碍人员访问开放式食品区的症状、感染或疾病的类型。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来宾应填写健康调查问卷,否则应在进入原材料、制作、加工、包装和贮藏区之前确认他们不患有可导致产品安全风险的病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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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
应为员工(包括临时工)、承包商和来宾制定规程,以规定在他们可能患有或已接触某种传染病的情况下要采取的措施。 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寻求专家的医疗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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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防护服:前往生产区的员工和访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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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于或进入生产区的员工、承包商或来宾应统一穿公司发放的合适的防护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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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
公司应对有关在指定的工作区(如生产区、贮存区等)穿防护服的规定编制成文且向所有的员工(包括劳务人员和临时工)、承包商或访客传达。 另外,这也应该包括有关穿防护服离开生产环境的政策(如在进入洗手间、食堂和吸烟区之前应脱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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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
防护服的发放应做到: • 对于每一名员工均数量充足 • 设计得当,以防止产品污染(作为最低要求,腰部以上不得有外口袋,不得缝扣子) • 完全包住所有的头发,以防止产品污染• 必要时还包括胡须罩,以防止产品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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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
防护服的清洗应由认可的承包或内部洗衣房采用确定的和核准的标准进行,以验证洗衣流程的有效性。 洗衣店必须运行可确保以下各项的规程: • 对脏和洗净的衣服分开存放 • 对防护服进行有效的清洗 • 使用前,应对洗净的衣服提供防污染保护(如通过使用衣服罩或袋)。 员工清洗防护服是例外情况, 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接受: •防护服不是用于产品安全目的, 例如,它是用来保护员工免受产品的接触 而且 •防护服仅在封闭产品或低风险区域穿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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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
防护服应基于风险按适当的频率换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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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 |
如果使用手套,应经常更换。 在适当的情况下,手套应适合于食品操作、为一次性使用、具备独特的颜色(可能情况下为蓝色)、全新且不会脱落松动的纤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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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 |
在提供不适合洗涤的个人防护服配件的情况下(如锁子甲、手套和围裙),应以基于风险的频率对其进行保洁和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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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产风险区-高风险, 高关注和常温高关注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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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应能够证明生产设施和控制措施对于预防产品的病原体污染是适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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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高风险、高关注和常温高关注区的布局、产品流和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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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
工厂地图(见4.3.2) 应包括病原体控制步骤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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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
在高风险区是生产工厂的一部分的情况下,应在这些区域与工厂的其他部分之间设立实际的隔离屏 障。隔离应将产品流、材料(包括包装)的性质、设备、人员、化学品、废料处置、空气流动、空气质量和公共设施的提供(包括排水管)考虑在内。转移点的位置不得消弱高风险区与工厂其他区域间的隔离。 应制定操作规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污染的风险(如材料进货时进行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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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
在高关注区是生产工厂的一部分的情况下,应在这些区域与工厂的其他部分之间设立实际的隔离屏障。 隔离应将产品流、材料(包括包装)的性质、设备、人员、化学品、废料处置、空气流动、空气质量和公共设施的提供(包括排水管)考虑在内。 在未设立物理屏障的情况下,应对工厂交叉感染的潜在性进行成文的风险评估,而且应制定有效的、经验证的流程,以保护产品免受污染,包括从低风险区到高关注区的转换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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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
在要求划定常温高关注区的情况下,应执行有记录可查的风险评估,以确定病原体发生交叉感染的风险。 风险评估应考虑微生物污染的潜在来源,而且包括: • 原材料和产品 • 原材料、包装、产品、设备、人员和废料流 • 气流与空气质量 • 公共设施的提供和位置(包括排水管)。 应制定有效的流程,以保护最终产品免受微生物污染。这些流程可包括隔离、加工流程管理或其他控制措施,包括从低风险区到高关注区的转换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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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高风险和高关注区的建筑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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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
在工厂包括高关注或高风险设施的情况下,应为这些区域绘制排水规划地图,以说明流向和所安装用于预防废水积聚的任何设备的位置。 排水流不得对高风险/高关注区产生污染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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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
应为高风险区以充足的换气频率提供新鲜过滤空气。 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统筹考虑气源和相对于周围区域保持正气压的要求,对过滤器规格及换气频率制定成文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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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
在高风险或高关注区设计中包括可移动墙壁的场所(例如允许偶尔移动大型物品或专业维修设备) 应制订程序以确保: •可移动的墙壁紧密贴合 •使用受到控制 •墙壁的移动是经过授权的,只有经过培训和授权的工作人员才能完成 •在生产前,清洁和翻新程序已经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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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高风险和高关注区的设备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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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
在高风险和高关注区所进行的维护活动应遵守这些区相应的隔离要求。 工具和设备应尽可能地由该区域所专用和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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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
如果设备已移出高风险和高关注区,工厂应制定规程来确保这些设备是清洁的且清除了污染危害才能重新移回这些区域。应保存接受设备移回这些区域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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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
如在高风险和高关注区使用了便携式设备(如手持装置)和电池充电设备时,这些设备或者应: • 外观上明显有所区别,且属这些区域所专用或 • 制定了专门的规程(如全面清洁)来确保其使用不会导致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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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高风险和高关注区的员工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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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
在作业包含高风险区或高关注区的情况下,人员应穿过位于区域入口处的专用更衣设施进入。 更衣设施应包括以下各项: • 对穿上和脱下专用防护服的更衣次序的明确说明,以防止污染干净的衣服 • 设置在高风险区入口之前 • 设置在高关注区入口处 • 工厂应提供专用鞋子,且不应在工厂外穿着 • 对鞋子实施有效控制,以防止将致病菌引入该区域。 这些控制措施可以是隔离以及进入该区域前的换鞋控制(例如屏障或长椅系统),或使用受控和管理的擦鞋机,擦鞋机应证明可提供有效的鞋子控制,以防止将病原体引入该区域。 应使用环境监测计划来评估鞋子控制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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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高风险和高关注区的内务管理和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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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
高关注/高风险区域的环境清洁程序应考虑与每个生产风险区相关的不同微生物风险。 在高风险和高关注区域的清洁程序至少应包括第4.11.2条中的所有要求。 保洁的频率和方法应基于风险,应实施规程以确保达到适当的保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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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
应对高风险/高关注生产风险区域确定可接受和不可接受保洁操作的微生物限值。 这些限值应基于与产品或加工区域相关的潜在危害,因此,应确定可接受的清洁水平,例如通过外观目测、ATP 生物发光技术(参见词汇表)、微生物测试、过敏原测试或化学测试确定可接受的保洁水平。工厂应确定当监测到的结果超过可接受的限值时需要采取的纠正措施。 在清洁和消毒程序是已确定的控制特定危害风险的前提方案的一部分的情况下,应对清洁和消毒程序及频率进行验证且保持纪录。 这应包括源自食品接触表面化学残留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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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
用于高关注和高风险区域清洁的设备应: •外观上明显有所区别,且属这些区域所专用 •按卫生标准设计且适合相应目的 •以卫生的方式清洁和储存以防止污染(例如将设备存放在指定地点, 远离地板, 当不使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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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
如果工厂使用CIP设备, 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使用(例如,用于高风险、高关注和其他生产区) 、CIP系统的设计和控制, 不会对高风险、高关注区域带来无人风险,(即控制流向从高风险/ 高关注区至低风险地区, 防止从一个区域到另一个区域冲洗液的回收或重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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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高风险和高关注区的废弃物/废弃物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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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
废料处置系统应确保通过对潜在交叉污染的控制来最大程度地降低产品的污染风险。 风险评估应考虑废料和废料容器的移动和流动。例如,垃圾桶应该为高风险区或者高关注区所专用,且不能在不同生产风险区之间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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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高风险和高关注区的防护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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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 |
高风险和高关注区防护服的清洗应由认可的承包或内部洗衣店采用明确的标准进行,以验证洗衣流程的有效性。 洗衣店必须运行可确保以下各项的规程: • 对脏和洗净的衣服分开存放 • 高风险、高关注区的衣服和低风险等区域的衣服应进行适当隔离。 • 对防护服进行有效的清洗 • 对防护服进行清洗和烘干后进行商业消毒处理 • 使用前,应对洗净的衣服提供防污染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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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
在高关注区或高风险区的防护服由承包或内部洗衣店清洗的情况下,洗衣店应由工厂直接审核或由第三方进行审核。这类审核的频率应以风险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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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 |
高风险和高关注区使用的防护服应以基于风险确定的适当频率进行更换,且至少每天更换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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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贸易产品的要求 |